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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5:53:50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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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1 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  务  部  部 长:高虎城

2013年5月9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3 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小杂粮、马铃薯种植及产品开发、生产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6.非金属矿(高岭土、石灰石、硅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探、 开采除外)
7.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8.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9.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
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不锈钢制品生产
15.高速列车用钢、非晶带材等钢铁新材料
16.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17.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2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机电产品生产
22.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零部件生产
23.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4.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2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9.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马铃薯、蔬菜)生产及加 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松香深加工
3.盐湖生物养殖加工与综合利用
   4.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 续产业开发
   5.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中低产田改造等技术 开发与应用
6.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8.铜、铅、锌、镁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9.非金属矿(高岭土、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 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10.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11.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2.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3.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4.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 30 万吨/年以上 PVC,废 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15.高性能硅油、硅橡胶、树脂,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 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等
16.硅材料及其应用
   1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 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碳纤维产品生产及其应用
21.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2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4.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6.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1.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 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航 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8.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 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飞行员培训、航空俱乐部(限于合资、合作)
11.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2.高精度铜、铝及合金板带材深加工
   1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18.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肉羊和梅花鹿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人参、鹿茸、山葡萄、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 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褐煤蜡萃取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碳纤维原丝、碳纤维生产及其生产所需辅助材料、碳纤维复 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金融服务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1.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3.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利用境外资源的木材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马铃薯深加工
7.肉鹅、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硅基及光伏新材料
11.钛矿冶炼及钛制品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5.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6.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1.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2.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4.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 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3.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 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6.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7.高档无缝钢管、石油油井管制造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 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4.电动叉车、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 /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 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
1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家用电器、家电用板材及零部件制造
18.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2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4.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

   2.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及循 环利用
   3.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 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深加工、应用产 品生产及循环利用
   6.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 30 万吨/年以上 PVC,废盐 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7.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4.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5.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锂电池等锂产品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8.光学部件及镀膜技术的研发、应用及制造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中 方控股)
   2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镁、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
7.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8.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9.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5.300 马力以上配备无级变速器轮式拖拉机,300 马力以上拖拉 机关键零部件:无级变速拖拉机发动机、变速箱、液力联合控制系统、 双输入双输出无级调速装置
   16.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 /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12000 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极地钻 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 装钻机、特种钻井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空调、电冰箱、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3.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 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制造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LED)
开发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经营
18.医疗和养老服务业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4.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5.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禁止类的除外)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8.硬质合金精深加工
   9.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 马力及 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 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全 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 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 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 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0.60C 及以上混凝土输送泵、50 米及以上混凝土泵车、混凝土 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喷射机械手;起升机械:塔式起 重机、50 米及以上高空作业车、50 吨级以上轮胎吊;路面机械:12 米及以上沥青路面摊铺机、4 吨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6 吨以上 全液压压路机、垃圾收运和处理设备及系统等产品
   11.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 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 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2.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3.消费类电子产品整机、光电子、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的开 发和制造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日处理甘蔗 5000 吨及以上的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 装置;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5 万立方米/ 年以上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5.松香深加工
6.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 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 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 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0.文化演出场所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开发及产品深加工(列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 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高性能、高附加值聚氨酯和工程塑料产品开发和生产
7.铝、镁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排气量 250ml 及以上高性能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 50%)
   9.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以及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的子午线轮胎关键原材料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2.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3.线宽 0.25 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4.500 千伏及以上高压直流换流变压器研发及制造
   15.三级能效以上节能环保型家电整机,压缩机、电机、变频器、 液晶面板等关键零部件生产,无线输电、裸眼 3D、体感输入等新技 术开发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二氧化碳回收、一氧化碳等特殊工业气体制备及应用
18. FINEX 技术及高速、无头连轧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红薯及非粮作物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葡萄酒及特色水果酿酒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 (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以境外木、藤为原材料的高端家具生产
9.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0.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11.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2.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生产
   13.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6.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8.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9.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 马力 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 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 全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 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 压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20.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1.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2.3000KW 以上大型、重型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研发制

23.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4.精密电子注塑产品开发及生产
   25.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 家用电器制造
2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2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8.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2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3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3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3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34.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钛冶炼(限于合资、合作)
7.用先进技术对固定层合成氨装置进行优化节能技改
   8.利用甲醇开发 M100 新型动力燃料及合成氨生产尾气发展新能 源
9.利用工业生产二氧化碳废气发展工业级、食品级二氧化碳
10.己二酸生产
   11.采用先进技术建设 30 万吨/年及以上煤制合成氨及配套尿素 项目
   1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5.高性能铝合金系列产品开发
16.新型短流程钢铁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
17.非高炉冶炼技术(直接还原)
18.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9.新型凿岩钎具的开发及用钢材料生产
   2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2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22.有特色优势的特种工程机械、架桥铺路机械、破碎机械、液 压基础件、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4MW 燃汽轮机及以下产品等开 发及制造
23.复式永磁电机抽油机系列化开发和产业化
   24.复杂地质条件的矿用开采、掘进、提升、井下运输等特种设 备及产品的开发与制造
   25.适用于西部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 节水灌溉、小型抗旱设备及粮油作物、茶叶、特色农产品等农业机械 开发与制造
26.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31.茅台生态带综合保护及赤水河流域遥感技术应用示范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铜、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4.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5.符合生态与环保要求的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 (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 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羊绒、皮革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花卉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7.林下资源的培植技术研发和林下产品深加工
8.青稞、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的开发利用
9.高原特色食品资源开发利用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日用玻璃 制品及极具藏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
13.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 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7.钛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 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7.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9.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 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10.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
1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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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技术贸易,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五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市场运行机制,强化宏观管理与协调;加强常设技术贸易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促进技术贸易活动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并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审批或者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技术贸易活动,建立技术信息网络;
(四)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五)负责技术商品广告的技术审查;
(六)负责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表彰、奖励;
(七)开展技术市场有关法律咨询,调解技术合同争议和有关纠纷;
(八)对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罚;
(九)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负责本行业或系统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准则
第十条 从事技术贸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应当加强对拥有技术的自我保护,并对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贸易应当签订书面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发布技术商品广告须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证明。
第十六条 举办市、县(市、区)级技术交易会,主办者须提前三十日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组织全国性、全省性或跨省、市(地区)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术成果;
(二)明知或应知对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贸易;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贸易;
(六)串通招标、投标;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活动的技术贸易组织。
设立专门或主要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贸易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下列主要义务:
(一)真实反映技术商品买卖双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及资信情况;
(二)诚实守信,保守买卖双方的技术与经营秘密;
(三)为买卖双方提供约定服务;
(四)不得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卖方的技术。
第二十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
(二)有与业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额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独立的财产;
(四)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决定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贸易机构取得技术贸易证书后,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迁移和终止,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终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或者技术中介(经纪人),应接受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其持有的技术贸易证书和中介经纪资格证书的年度审验。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书面技术合同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可以申请认定登记,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信贷、奖励等有关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和未取得认定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技术卖方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到辖区内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卖方为市辖区以外的,由买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时,须到原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时,须按有关规定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合同登记费。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争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优惠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凭认定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第三十二条 非专利职务技术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本单位不使用也不转让的,该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有权要求依法转让,本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三条 个人依法业余从事技术活动的收入归己。利用或部分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单位组织业余技术贸易的收益分配,由单位和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协商议定。
第三十四条 对促进技术商品化,在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卖方,应当按有关规定,从技术贸易收入税后利润中提取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奖酬金,用于奖励该技术项目的直接完成人;转让高新技术、能源、环保及农业技术项目的,其提取比例可提高百分之十;向本市山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的,可
再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作为特殊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买方,可以从实施该技术贸易项目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属于社会效益型的技术贸易项目,由受益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技术贸易买方在支付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时,企业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可以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实施该技术项目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可以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者预算外收入的
,可在事业费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伪造、骗取技术贸易证书或技术中介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报请年度审验的,可限期审验;逾期仍不报审验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直至吊销其有关证件。
(三)未取得技术审查证明擅自发布技术商品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并没收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收取的广告费用,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至三倍罚款。
(四)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有欺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加重处罚。
(五)有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罚款。
(七)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没收其证明,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非法享受的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违反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买方系指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技术卖方指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第四十一条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符合文字规范,《条例》中涉及日期、百分比、金额数字的文字内容,均由阿拉伯数字改为汉字表述。



1997年9月3日

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科委


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试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科学可靠,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 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 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所需的饲料、垫料、笼器具、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 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各区、县科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五条 按照实验动物遗传学、 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在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 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依隶属关系按系统分别向市、区(县)科委报告。天津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其结果作为质量合格认证的根据。

  第七条 实验动物所需饲料、 饮水及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必须达到有关的营养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 必须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依品种、级别由市科委确定。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隔离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对引入的原种和捕捉的野生动物以及开发的新品种,应及时将动物的名称、特征、数量与照片等资料,报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 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条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工作。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 在接毒后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散毒。此类实验动物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环境、场所均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或从外省市引入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及时报市科委备案,并定期呈报品种、品系、来源单位和扩大生产情况。从国外进口的,还须向国家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 出口实验动物, 必须报国家科技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进、 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应参照相应的技术职称规定实行资格认可,并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单位,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进,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由畜牧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