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协[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省注协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新业务拓展指导和推介工作。中注协将制订《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并主持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工作。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的必要性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办56号文件指出,要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突出服务特色,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成为面向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改善行业业务结构,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合理布局,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缓解当前行业过度竞争、竞相压价问题的必要途径。拓展包括非审计业务在内的各类新业务,增加市场容量,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当前过度竞争、竞相压价的问题,有利于把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注意力引导到开发新业务上来,从根本上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结构,迅速形成行业新的增长点,进而缓解行业过度竞争压力和竞相压价问题。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需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产业,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就是经济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同时,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能够为服务业其他门类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强化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实现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围绕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型鉴证业务,积极开发非审计业务品种和市场,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使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5,使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收入结构得到优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大力提升全行业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
1.组织新业务拓展必要性的研讨和宣讲活动。各级注协要通过举办有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院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和宣讲会等方式,从理念、需求、政策、技术、人才、组织领导等各方面,提升行业上下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2.为社会各方寻求行业新型服务提供便利。各级注协要积极联系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协会)等联合举办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业务见面会、洽谈会和推介会等。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举办或参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服务贸易组织)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新业务交流促进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发挥拓展新业务的主体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转变自身发展和业务增长理念,深化对业务结构调整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主体意识,发扬首创精神,在进行正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发展重点放在培育专业优势和推动特色服务上,重点关注市场需要,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品牌建设,通过服务所体现的专业优势,最终形成市场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二)研究推动鼓励扶持新业务拓展的配套政策。
1.推动新业务相关立法。各级注协要把推动包括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和公司秘书服务等在内的新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作为重要切入点,加大协调力度,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研究出台行业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注协要研究出台新业务拓展鼓励和支持措施,包括奖励等措施,对成功推动新业务试点和会计服务基地建设的,给予一定奖励。
3.协调政府部门出台鼓励支持措施。省级注协积极协调所在地政府(部门)将会计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体系,包括各类财税支持和奖励措施。
(三)组织做好新业务示范基地建设和试点工作。
1.组织各地分工重点推动,确保新业务项目拓展和开发成效。做好各省注协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新业务拓展工作。对重点推动的新业务项目,要抓紧制订拓展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业务拓展取得切实成效。近期要重点推进包括会计服务基地建设、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海关稽查鉴证、法务会计等新型鉴证业务项目和市场需要的各类非审计服务的拓展。
2.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探索新业务领域开发的有效途径。各级注协要协调推动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签订“行业服务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管理合作协议”,协调推动与国家重要经济区、金融核心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相关自由贸易区等签署“行业支持相关领域发展合作协议”,搭建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政府与企业和各类机构组织间的中介桥梁和纽带。
3.开展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实现新业务拓展新突破。省级注协要大力推动和积极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主动参与相关规章制度订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优势,不断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参与新业务拓展试点和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四)组织制订新业务相关执业准则和指南。
1.中注协要根据新业务拓展项目重点安排,确定新业务执业标准或技术指南的制订项目和时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过程中得到相应技术支持,保证新业务领域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省级注协要组织必要的专业力量,研发新业务拓展手册,编写新业务拓展指导意见,并为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与服务支持。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发相关新业务技术软件,提高新业务附加值,降低新业务开发和服务成本。
(五)持续加强新业务拓展所需人才的培养。
1.中注协组织定期开展新业务培训需求调查,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业务人才专项培训,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智力支持。中注协将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推动建立新业务拓展所需要的专业领域学科建设,优化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人才培养。
2.各省注协要加大新业务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在制定培训计划时,结合本省承担的新业务重点拓展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指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储备各类新业务所需要的相关专门人才。
3.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新业务拓展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结合本所新业务拓展战略制定新业务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积极加大新业务培训投入,组织本所人员参加相关新业务专门培训。
(六)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研究和操作指导。
1. 中注协定期组织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做法经验的交流,跟踪国内外新业务领域发展趋势,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开发提供理论和实务研究支持。
2. 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对国内外新业务项目的梳理工作,编写《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名称、性质、法律规范、服务对象、胜任能力要求等方面系统梳理,为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开发新业务提供充分信息。
3.跟踪研究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重点等政策规定,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编印《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参考文献》。
(七)加强对新业务拓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中注协、地方注协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以中注协为统领、地方注协为主要推动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因地制宜、因所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新业务拓展开发工作机制。
2.各级注协可根据需要组建由政府部门、学术界、执业界专家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新业务拓展委员会”,作为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做好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新领域的研究,确定新业务促进工作目标和思路,扎实推进新业务开发进程。
3.各省注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新业务拓展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主动走访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各方,听取他们的服务需求、意见和建议,并向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宣讲介绍。要不断总结反映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的做法经验,并及时上报中注协。要组织好新业务拓展经验交流促进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