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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2:07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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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我行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工作,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具体申报办法规定如
下:
一、填制单位
(一)我行填制《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的单位是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业务处室、总行营业部及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二)各一级分行负责汇总辖内行数据。
(三)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清算处、资金处、海外处和项目处负责填报本部门数据。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负责汇总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室的数据。
二、报表格式
各分行负责将建外字〔1997〕第62号文件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各报表填制单位根据文件中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表格。
三、报送要求
(一)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填写应规范清晰,确保币种、份数完整,人名章、联系电话等要素填报齐全。
(二)全套报表填制后,应将申报表编定页数,并加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三)经认真核查,确无表中业务的分行要写出说明,加盖公章,待有业务发生时,按季填报。
(四)各行应按总行统一口径、同一数据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
(五)各分行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报表(以当地邮戳为准),收件人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六)总行营业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各有关处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七)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于每季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各分行根据各自情况对辖内行的报送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
四、填制说明
(一)报表中的所有指标解释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细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2)、《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3)、《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表6)要严格按币别区分填报,掌握一币一表的原则。国
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以下简称表4)要严格按照“国别”分别填报,遵守一国一表的原则。币别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币别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四)《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以下简称表5)在“其他有价证券”下按币种增加行,不必一币一表。国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五)“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写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
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六)各表中“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按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口径划分。“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
(七)各表中“短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项目,包括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有关长期项目。“长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
(八)表1、表2、表3、表4、表5填报的均为报告期末的时点数,而非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九)表6填报本年累计数,不填写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十)表7(《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由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填报,我行不需填制此报表。
(十一)该套报表中未设项目填报“金融机构发行外汇债券”科目,故此暂不填报。
(十二)有关项目与会计科目或帐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填报单位见附表。
五、人员及文档管理
各分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辖内数据,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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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不调整,即仍维持每吨2530元;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每吨由2580元调整为248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00元调整为249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700元调整为16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维持不变,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083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082元调整为2982元。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670元调整为255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仍为每吨26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化肥用重油及其他成品油价格不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1年9月9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的零售价格。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各省(区、市)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9月10 日至17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0年5月9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新型精密测试装置、新的测试方法、计量器具新产品以及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量科技情报等。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具有完整的计量学特性并在鉴定后经一年以上考核,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在统一全国量值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新型精密测试装置、新的测试方法
鉴定后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证明稳定可靠,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计量新产品
在原理结构、工艺、技术性能等方面比同类产品有重大改进,鉴定后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在统一全国量值中能够发挥重大作用,经实际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计量科技情报
在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技术、理论方法等工作中完成的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第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需经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局直属单位可以直接报送。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聘请2~3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议、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由负责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如果共同完成的项目中某子项科技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也可由该子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单独申报。
(四)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申报奖励项目时,应报送申报书及成果鉴定证书、研制报告、效益证明等有关附件。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每项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主要完成人: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15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10 7 5 5



对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在申报书内填写详细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经主管部门和我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条 请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凡已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过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立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奖金的大部分(不低于70%)应发给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过去已经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如经本办法评审后,又被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申报项目的单位对获奖项目的完成者只发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的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为它用。
第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由其负责处理。对重大问题,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记入个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