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李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然而,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心理上的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而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乏则是不容忽视的外因。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迫切任务。这项任务需要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机制,而司法机关恰恰处于该防控机制的关键位置,这使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注意并加以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不能正确观察社会、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特点主要有: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少女犯罪率上升;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
2、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
由于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
随着对外开放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吸收能力强,而批判、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和追求。加上社会及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
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五、六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思想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处处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就业除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反抗心理。
(4)家庭的因素。
古人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一语道破了父母爱护子女的方式。培养子女,不单是提供让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的物质养料,更重要的是要为其提供成长过程的精神营养。教育子女应向子女传授社会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教孩子从小就懂得如何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培养孩子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指导儿童的行为。有的父母一味地娇宠溺爱,使孩子视父母的辛劳和给他(她)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从未去体会他人的艰辛和辛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性。这种人贪婪、自私、任性、脾气暴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好象这个世界都要围着他(她)转,从来不肯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还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这类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且对孩子怀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同时又不知如何去引导,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棍棒相加,孩子内心压抑、苦闷,为逃避家长的施压,孩子学会说谎;为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孩子会逃离家庭结交坏人。甚至还出现由于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迫孩子去实现,以至于孩子不堪忍受而反过来杀害父母的惨案。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逼使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残无人道的疯狂行为。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的精神空间处于窒息状态,即使没有棍棒施加在肉体上,但在精神上早已被"杀死"。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的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的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5)学校的原因。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世界观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6)社会的原因。
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针对上述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舆论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地(市)、县两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中医药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指导,并组织实施有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医药继续教育教师。
第十五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中医药学术,学习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充实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中医药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中医辨证思维及独立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借鉴国内外经验,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 登记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5学分。学分的计算和授予,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由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统计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质量,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人员所在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是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主要有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者,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是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保管。
第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发给《登记手册》;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后,凭学分证书到所在单位登记;接受非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后,由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核实、换算学分后,进行登记;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定期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八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获取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行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消其登记,并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一条 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是指: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五)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是指:以上五项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中医个体行医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批准其执业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