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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7:38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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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范围的请示》(沪地税一〔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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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保障大型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桥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大桥及特大桥;隧道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山岭、浅埋、下穿和海底隧道。铁路及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隧道除外。

  前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实行目录管理。大型桥梁隧道目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市市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按照大型桥梁隧道目录所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本市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大型桥梁、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大型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本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规划建设大型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涉及港口、航道等通航水域的,还应当符合厦门港总体规划和航道规划。

  第七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服务等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雷电防护、应急救援等安全系统;

  (二)运营管理系统;

  (三)动态监测系统;

  (四)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五)导(助)航标志系统;

  (六)重大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概算的系统。

  第九条 隧道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满足平战转换相关要求。

  第十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移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安全与养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大型桥梁、隧道的重要区域。重要区域由管理单位设置标志确定,但根据管理需要不宜设置标志的除外。

  前款所称重要区域,是指桥梁的箱梁、桥墩、承台、索塔、锚锭、变电站、缆索系统等区域,隧道的泵房、变电站、通风塔、服务隧道等区域。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非法占用大型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广告等非交通标志;

  (二)擅自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者抛掷火种;

  (四)在大型桥梁上垂钓;

  (五)擅自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大型桥梁隧道,保障大型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桥梁隧道防护、排水、养护、服务、照明、交通安全、监控、报警、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

  (二)设立易燃易爆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养殖、停泊船舶。

  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有码头可以停靠船舶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船舶停靠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造成安全隐患。

  前两款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200米、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6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立交桥、引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及洞口外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第十四条 非经依法审批,不得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经营加油站、加气站;

  (三)打桩、挖掘、顶进、埋设水底管线、电缆设施;

  (四)其他可能危及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当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大风、暴雨等相关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船舶不得停泊在安全保护区附近的区域内,应当按照本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将船舶驶至指定的避风地点停泊,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确保船舶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构成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大型桥梁、隧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大型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以及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附属设施,保障大型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养护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当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大型桥梁、隧道的检查结果以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勘查损失,组织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接到报警后及时通知管理单位。

  第四章 通行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海底隧道、海沧大桥通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等可能影响大桥结构安全的车辆在进出厦门岛的大型桥梁、隧道以及其他设有相关禁行标志的大型桥梁、隧道上行驶。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获得批准的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车辆外,超过大型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通行大型桥梁、隧道。

  载货车辆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主动接受车辆超限检测;经检测超过大型桥梁、隧道的限定标准的,应当自行卸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隧道、进出厦门岛的大型桥梁上通行,但设有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隧道、大型桥梁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桥梁、隧道的技术状况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提出制定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进出厦门岛桥梁、隧道及其他重要大型桥梁、隧道的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规范装载。装载沙石、煤炭、垃圾等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物品,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得擅自停靠。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发现车辆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等妨碍通行的情形,应当协助排除或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立即排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路况提示信息。

  大型桥梁、隧道发生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到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的措施。

  因桥梁严重损毁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航行船舶的安全,并及时将险情告知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包括车辆通行年费(以下简称年费)和车辆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三十条 省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缴纳年费的,从其规定。

  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进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费站时,可按次缴纳车辆通行次费,也可与年费征收单位签订协议缴纳年费。

  第三十一条 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车上规定位置安装由年费征收单位核发的年费电子标签;电子标签遗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年费征收单位补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借电子标签。

  第三十二条 已缴纳年费且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当从年费专用车道通行,其他车辆应当从次费车道通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通过收费站道口时,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核实年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应当督促其办理补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年费征收单位因征收车辆通行费需要查询车辆相关信息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机动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在规定位置安装电子标签,造成收费站口车辆堵塞、影响通行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年费电子标签的,责令补缴年费,收回年费电子标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负责实施;属市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公布的《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和200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公布的《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遵循化学药品地方品种再评价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类别
药品名称
主要成分
停止理由

1
非抗生素类
吡哌酸缓释片
吡哌酸
剂型不合理(喹诺酮非时间依赖性,缓释道理不充分)

2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干糖浆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3
非抗生素类
小儿吡哌酸片
吡哌酸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4
非抗生素类
小儿呋喃唑酮片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5
非抗生素类
呋喃唑酮散(痢特灵散)
呋喃唑酮
副作用大

6
非抗生素类
止痢灵片(克尔利)
呋喃唑酮,蟾酥,雄黄,朱砂等。
处方不合理

7
消化系统用药
溃疡平胶囊(溃疡灵胶囊)
呋喃唑酮,冰片,复方白芍干浸膏粉。
处方依据不合理

8
消化系统用药
一粒丹
呋喃唑酮,维生素B6,维生素K,盐酸普鲁卡因,甲氧氯普胺,颠茄浸膏。
处方依据不合理

9
非抗生素类
抗痨息片(安痨息)
二乙氧基二苯基硫脲
安全性差

10
非抗生素类
灭痨定片
异烟肼,胺苯硫脲
二药合用对肝脏损害大,处方不合理。

11
非抗生素类
乌洛托品注射液
乌洛托品
疗效不确

12
非抗生素类
洗必泰碘酊
碘,碘化钾,醋酸洗必泰等。
处方不合理

13
非抗生素类
消炎膏
磺胺噻唑,氧化锌,鱼肝油,凡士林。
磺胺噻唑已淘汰

14
非抗生素类
复方磺胺嘧啶滴眼液(消炎眼药水)
磺胺嘧啶,磺胺噻唑,氢氧化钠,硼砂等。
处方不合理,磺胺噻唑已淘汰

15
非抗生素类
新痢灵片
甲氧苄氨嘧啶,盐酸洗必泰,山莨菪碱,醋酸泼尼松,盐酸苯乙哌啶。
处方不合理

16
非抗生素类
消毒止血膏布(消毒止血帖)
磺胺,利凡诺,脱脂纱布,医用橡皮膏。
处方不合理

17
激素类药
黄体酮水混悬注射液
黄体酮
剂型不合理

18
解热镇痛类
复方盐酸吗啉呱片
盐酸吗啉呱,扑尔敏。
抗流感病毒疗效不确

19
解热镇痛药
风湿松注射液
保泰松,氨基比林。
不良反应大

20
解热镇痛药
小儿流感糖浆
盐酸金刚烷胺
不宜单方使用金刚烷胺治疗流感

21
解热镇痛药
镇风湿片
乙酰水杨酸,吲哚美辛,维生素C,保泰松。
处方不合理

22
抗寄生虫药
蛔虫丹
山道年,双醋酚汀。
山道年早已停止使用

23
抗生素类药
复方链霉素(原料)
硫酸链霉素成品浓缩液,牛磺酸,喷雾干燥粉。
组方不合理,原料应单方。

24
抗生素类药
口服硫酸链霉素
硫酸链霉素
剂型不明确,临床不用

25
抗生素类药
盐酸四环素干糖浆
盐酸四环素
儿童已禁用

26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B
硫酸卡那霉素B
毒性大

27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头孢噻啶
头孢噻啶
肾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8
抗生素类药
注射用盐酸春雷霉素
盐酸春雷霉素
毒性大,临床已不用

29
皮科用药
克癣膏(贴剂)
克霉唑
剂型不合理(贴剂不利于治疗真菌感染)

30
皮科用药
新冻疮膏
含氢化可的松,白胡椒浸膏。
治冻疮不宜用激素

31
神经系统用药
复方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维生素B6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2
神经系统用药
益康宁注射液
盐酸普鲁卡因
抗衰老作用依据不足,且长期注射不安全。

33
神经系统用药
三溴片
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铵。
已有许多替代溴剂的药物

34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AD注射液
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剂型不合理

35
维生素类药
维生素E胶囊
维生素E,氢氧化铝等。
处方依据不合理

36
维生素类药
小宝宝灵片
葡萄糖酸钙,磷酸氢钙,赖氨酸,葡萄糖,维生素B2,维生素B1,维生素A,维生素D2。
处方依据不合理

37
循环系统类
吗导敏膜(脉心导敏膜)
N-乙氧羰基-3-(4-吗啉基)斯德酮亚胺
剂型不合理

38
循环系统用药
救心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硝酸戊四醇酯片,硝酸甘油贴片,安定片,潘生丁片。
不需要单搞一个药盒

39
循环系统用药
保健益民药盒,警式保健药盒
内含:硝酸甘油片,戊四硝酯片,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硝苯地平片,地西泮片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0
专科用药
母婴必备药盒
内含:养血当归糖浆,乙醇,维生素AD滴剂,多维钙颗粒剂,红霉素软膏,氯霉素滴眼液,松花粉,棉签,无菌纱布,胶布。
无必要单搞一个药盒

41
专科用药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眼药水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氯化钠,尼泊金乙酯,乙醇。
缩瞳用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