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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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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组建长沙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牌子)。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3、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酒类、典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对外经济协作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成品油的管理等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蔬菜流通方面管理职能划入市农业局。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归口管理市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对直属的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我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
  (四)起草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餐饮、住宿业等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地区间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定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援工作。
  (六)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以长沙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全球商务代理,联络、协调外经顾问工作。
  (七)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
  (八)负责全市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参与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招商引资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市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拟订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市场服务中心;指导和联系全市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商业、物资、外资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策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组织、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接待、行政后勤服务、财务财产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与起诉、应诉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物资、外贸企业维护稳定有关工作。
  (三)综合统计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商贸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负责局大型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编发《长沙商务简讯》;负责指导、管理内外贸经济学会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综合统计及其信息发布。
  (四)外商投资促进处
  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工作;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负责全市对外招商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国家、省、市级招商活动;推出招商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印《长沙市投资指南》,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外商投资管理处(加挂长沙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牌子)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的核准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负责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六)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负责协调全市进出口企业的商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和推广各种国际贸易新方式;组织和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进出口贸易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工作;提出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外贸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
  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外汇和出口退税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计、海关数据分析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依据国家、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法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应对;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进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分析、掌握市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九)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全市科技兴贸战略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及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协调全市的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经贸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负责联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作。
  (十)加工贸易处
  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的具体办法、措施;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加工能力的审核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指导、协调全市各类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作;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市内企业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援助项目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外经合作统计工作;联系指导相关商会、协会工作。
  (十二)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调节、风险储备和重要生产资料、重要流通企业的监测管理;指导全市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工作,完善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组织实施“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有关工作;提出使用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和商贸发展资金的意见,并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牲畜屠宰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联系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业企业营销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润滑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贸易服务业的等级评审及资格认定以及从业人员劳动技能、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全市现代物流发展的产业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物流园区及重大物流项目的规划审查、功能定位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情况的综合、调研、分析和全市现代物流工作的宣传及对外联系;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行业指导处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特殊行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并实施管理;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特种行业规章、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内外贸易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工作。 
  (十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加挂长沙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负责对重要商品市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登记、听证和预审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县(市)区商品市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管理、指导各级市场服务中心的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酒类监督管理处(加挂长沙市酒类监督管理办牌子)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审核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负责全市酒类执法证件的发放及人员培训工作。
  (十七)电子商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务代理的管理工作,联络商务顾问;负责全市网上招商、网上洽谈等工作和网上贸易的指导;负责“三外”业务电子数据的汇总和各种电子商务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全市大型商务活动多媒体制作的开发和指导;负责收集整理贸易伙伴、招商客户和其他经贸合作的资料,建立商务档案;负责全市商务门户网站、商务电子公众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市商务信息平台;负责全国消费城市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经济技术协作处
  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和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订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
援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档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的办理工作;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出国人员和驻外机构工勤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的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1名,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审核。
  (二)市商务局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职责分工
  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市属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市属国有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市商务局机关现有人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超编人员要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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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区迁至柯桥镇的请示》(浙政发〔2000〕115号)和《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浙政发〔2000〕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县的斗门镇(不含新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孙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门村)、东浦镇、鉴湖镇、皋埠镇和马山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二、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越城区迁至柯桥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
  (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
  (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
  (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
  (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
  (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的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工业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未划定范围或重新划定范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下列重大变更内容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对外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系统变更的;
  (四)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变动的;
  (五)城市人口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或用地超过规划数额30%以上的。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综合开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同步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合理调整城市用地,扩大绿地面积和停车场地,充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范围确定的保留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旧区私房改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邻里的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合理负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设计和施工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绘制建设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持有关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贸易市场以及宣传栏、广告牌、站牌、指示牌、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勘测工作,须持省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测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城市规划勘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测成果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城市规划监督检查,须持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限期一般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限期改正的,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对已确定为违法建设,但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确认其权属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在地公布拆除决定。规定期限内仍无承认权属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