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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8:38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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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8月14日 财建〔2006〕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6号)和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2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80%部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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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京信息办(2000)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的保证能力,人员的构成,经营的业绩,资产、设备的状况等。
第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本市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审批和发放资质认证结果、对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市信息办下设的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办)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备案和三、四级资质的认证工作。市资质认证办暂设在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第六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八条 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的标准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

第二章 资质认证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市资质认证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一、二级的单位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三、四级的单位由市资质认证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评审。
第十一条 资质评审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资质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审查和评审,包括对资质条件和所完成的项目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和评审后,市资质认证办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信息办。
第十二条 市信息办审批通过后,向资质申请单位授予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备案。
第十三条 经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认证,取得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到市资质认证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规模和力量,但不具备三、四级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资质认证办申请暂定证,具体申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由于条件改变,需要升级或者降级的,应当按照认证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市资质认证办对获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及换证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取得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
取得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市信息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资质情况已经达不到规定条件或者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有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对三、四级资质的单位予以降级或者撤消。
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八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市资质认证办报告变更情况,市资质认证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市资质认证办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获证单位遗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市资质认证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本市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通过市信息办的网站(http://www.bnii.gov.cn)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0号
2003-8-1 

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3]94号)。经研究,现对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宁波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