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4:20:23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阎立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督促财政资金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执行,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四)建立、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国库管理操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对财政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跟踪分析。
(五)选择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财经制度、预算管理和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分成、留解、退付及库款的支拨。
(三)监督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四)指导、监管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五)建立健全银行间清算系统,提供实时清算服务,为国库集中收付提供技术保障。
第八条 征收机关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政资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根据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
(三)负责或者协助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审批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了解、检查和审核财政资金的征收、缴纳以及退付。
第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基层预算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方法和开支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部门预算调整。
(二)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依法履行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
(三)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提供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
第十条 代理银行,是指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权部门签发的有效支付申请,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法对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纪律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由财政部门开设,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具体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以及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下设集中支付账户、工资统发专户和政府采购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选择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经政府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程序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根据特设专户的具体用途,由财政部门或者预算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拨付,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成熟运行前,可以保留适量的备付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可以使用以下银行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由预算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代扣代缴户、基本建设专户等特设专户。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户、党(团)费经费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
除前款规定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得保留、使用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收入收缴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直接缴库由缴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征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单位分户,单位分户资金按日全额上划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收入按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将应缴款项按日汇总缴入单位分户,单位分户资金按日全额上划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由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征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征收的收入或零星现金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
(一)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为:
(1)税收收入和税收附加;
(2)专项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4)罚没收入;
(5)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二)缴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为:
(1)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2)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3)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个别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但直接缴存条件暂不具备的财政资金,其具体缴库办法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中应当上缴上级或者由各级财政共享、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按财政体制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划分、划转、留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付;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有权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付项目。
第二十三条 税收收入及附加的退付申请,按规定分别由征收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
除税收收入及附加以外的退付申请,由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
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对收入退付信息应当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调整预算、收入缴库情况和工作开展进度按时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预算批准前,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上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拨款控制数,预算单位根据拨款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用款计划编制遵循“先收后支”原则。
用款计划格式和编制方式由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年度预算、调整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情况,审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签注财政核定数后返还预算单位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因政策性调整或特殊专项支出,确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由预算单位填制用款计划调整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核定的用款计划额度范围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受理支付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支出类型,分别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准额度,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按规定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支出。预算单位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预算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支出。
(三)专项支出。有财政资金投入,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应当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外的零星人员经费支出。
(二)零星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预算单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各项手续齐全的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或支付,影响预算单位正常工作的,由财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征收机关不按照规定的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缴纳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延缓缴纳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收机关擅自变更财政资金退付范围、标准,不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手续,提供虚假审批依据,致使财政资金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新设、保留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银行账户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撤销账户,账户资金全额收缴财政。
预算单位不按预算安排和已批准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财政资金用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报请有权部门相应扣减单位预算指标,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不履行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第三十九条 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预算单位和特定项目资金,按照原有方式办理支付执行。
第四十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骆玉林

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111号

说明:废品旧货业经营许可国务院已取消了该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2

规章名称:《西宁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的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134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3

规章名称:《西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02号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应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应采用行政行为。

序号:4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0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5

规章名称:《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12号

说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6

规章名称:《西宁市收容教育吸毒人员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0]032号

说明: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7

规章名称:《西宁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0]218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西宁市沙石粘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35号

说明: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不相适应。

序号:9

规章名称:《西宁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105号

说明:调整的对象消失。

序号:10

规章名称:《西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

文号:宁政[1991]231号

说明:与法律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1

规章名称:《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245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2

规章名称:《西宁市宗教管理办法》

文号:宁政[1994]37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3

规章名称:《西宁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6]27号

说明:行政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序号:14

规章名称:《西宁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文号:宁政[1994]182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5

规章名称:《西宁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文号:宁政[1997]72号

说明:制订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序号:16

规章名称:《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7

规章名称:《西宁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说明:调整对象消失。

序号:18

规章名称:《西宁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说明:制定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已重新修订。

序号:19

规章名称:《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制定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废止。

序号:20

规章名称:《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说明: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适用期已过。

序号:21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国务院已将房屋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行为取消。

序号:22

规章名称:《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23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说明:制订办法依据的上位法已重新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9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维护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原则,做好从出口成交直至出口交货、安全收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出口合同履约率,搞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重视出口履约工作
(一)出口合同履约工作是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合同的按期执行,要经常教育职工提高对合同的严肃性的认识和加强执行合同的责任心,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从签约——审证等各方面的专业培训,方可承担这项工作。
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设专人管理合同,从组织上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企业内部要完善合同的流转程序,严格按照签约权限签订合同。
要把出口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约作为对各级经贸企业重要业务考核内容。
(二)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安排成交任务,不得重复签约。要经常检查督促企业出口合同履约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组织货源、监管出口商品质量、安排包装物料、衔接车船等工作。
二、提高出口合同质量
(一)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可提供货源的数量,不卖过头货。卖现货,不得超过库存;卖期货,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收购货源的数量,对有配额的商品,要根据所分配的额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选择客户要慎重,要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的客户;对资信情况不清的客户要控制成交,留有余地;对信用不好,屡次违约的客户要酌情停止同他们往来。

(三)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对装运期、目的地港及其他运输条件要订得明确具体,合同签定后要提早与运输部门联系,抓紧衔接落实车船配载。
(四)对外成交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必须从实际出发,包括详尽必要的条款内容,同时要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订立违约有关方面索赔条款,合同条款要明确、合理、规范化。除季产年销的部分农副产品外,一般不签暂定价合同,以免发生问题,互相扯皮。杜绝为骗领许可证而签订假合同的行为。
三、建立合同履约责任制,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建立经理、科长、外销、货源、合同、储运等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二)建立健全合同进程管理制度
搞好合同进程登统工作。从商品成交、备货、发运直至结汇以及对外发生索赔、理赔等都要建立登记、统计制度,了解与掌握每一笔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货源、来证、托运、出运、结汇等全部过程。有关的函电、单证、文件等,均应立卷存查;成交出口各环节的工作要建立联系制度和复核制度,使企业内外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及时安排工作。
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现我在配货、刷唛、报验、单证、发货、交运等方面有差错时,要做到报告及时,审理快速、补救有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以贸易合同为中心认真做好“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排有证无货;排无证有货;排无证无货)分析和做好证、货、车、船各个环节的平衡衔接。通过合同进程管理制度和“四排”分析并及时了解本企业出口业务动态,根据合同执行中暴露出来的有关“证、货、车、船”方面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出运过程中坚决禁止预借、自签提单。
(四)对经济合同要进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电脑化、现代化。
四、定期清理在手合同,在手合同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对不能按期履约的合同,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五、要建立严格的审证和管理制度,要与银行密切配合减少差错,所有来证,必须登记,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防止商人不按合同条款开证或随意增删,对我方不能接受的信用证条款要及时联系客户改正,把问题解决在出运之前。
六、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收汇管理制度,对已经出运的商品,应根据不同的收汇方式迅速办理收汇,并加强对远期信用证,无证托收和寄售商品收汇情况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收到汇款的,应协助银行办理催收。
七、索赔和理赔必须从维护国家信誉出发,实事求是,严肃对待,必要时可通过驻国外商务机构、出国贸易小组或商检部门等有关方面查明真相,认真、及时处理。对方索赔、我方理赔,我方要认真处理。根据对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分清理赔义务,该赔款的赔款,该退货的退货,有关财务部门要予以监督和协助,银行应积极支持对外理赔的处理,索赔所涉及的重要责任者,应给予批评或处分。
八、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加强客户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客户档案,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加强对经、包销商的调查了解工作,每年要对客户进行一次分析排队,对于资信明显不好,在业务往来中使我方屡次遭受经济损失的客户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要与供货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签订经济合同,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办事。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奖惩措施并负责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监督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