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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2:20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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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2005/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重申二○○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 三 条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第 四 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禁止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引渡条约、禁毒协定、其他双边协定以及各自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信任和合作,巩固缔约双方的安全。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本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贸、农业、科技、空间技术、交通、财经、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海关、信息通信技术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密切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有关权利。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认为,扩大双方在文化、教育、媒体、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缔约双方将支持两国各界积极开展上述交流。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将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

第 十 一 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内继续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现有国际组织框架内以及在未来可能成立的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多边经济合作。

第 十 二 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和地区条约缔约国在相应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第三国。

第 十 三 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制订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议定书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就实施本条约签订单独协定。

第 十 四 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修改和补充本条约的议定书适用与本条约相同的生效程序。

  本条约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温 家 宝 肖卡特·阿齐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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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修改《广告法》的时候了
——换个角度看名人明星广告

作者:宋立军

最近,最让人们感兴趣的除了雅典奥运会和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纪念,恐怕就是名人明星广告的问题了。特别是大家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北京新兴医院的系列广告上。

新华网在8月24日则援引《京华日报》的报道:“昨天,北京乾坤医院和新兴医院有关负责人被北京市工商局紧急召见,责令两家立即停止制作和播放违法广告。同时,被国家工商总局下令停播违法广告的北京乾坤医院,也开始接受丰台工商分局的调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近日发出公开信,“建议首都的社会名人、明星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见人民日报8月23日华东新闻热评栏目)其他媒体也通过各种方式报道新兴医院的内幕。这说明,大家对长期以来名人明星广告泛滥成灾的现象深恶痛绝了。

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全怪名人明星们。一打开电视,我们还会看到那个“乖乖,真的有效”的小娃娃,他肯定不是名人明星,他也肯定不懂 “有效”是什么意思。还有,“中国人普遍缺少维生素ABCDE”,有什么科学根据?诸如此类的广告,尽管不全是名人明星所作,但其方式方法却大同小异。因而,仅仅把目光集中在名人明星的身上是不恰当的。

实际上,任何个人都有在广告中为商品、服务作宣传的权利。不能因为某人是名人明星就有特殊的限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增强个人的道德感、责任感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加强约束。我们知道,《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类,那就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对于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个人,应负什么责任法律没有提及。这无异于让那些名人明星们以及其他无名之人进了保险箱。广告即便出了天大的问题也有人扛,干嘛不信誓旦旦地“吹牛”,毫不顾忌地“捞银子”呢?换了我也会的。

其实,《广告法》在立法时也考虑到类似情况。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不知何故,没有涉及虑到个人责任问题,这是一个不小的疏漏和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们已经面临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道德规范已经越来越被法律规范所取代。广告业同样也要走“法治”之路。因而,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对《广告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完全有必要修改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这才是治本之策。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大学2002级在职法律硕士
地址:江苏市宜兴市丁蜀镇
邮编:214221
E—MAIL:slj405@xinhuanet.com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霍乱疫情虽无显著变化,但造成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部分地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有发生,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近日,越南发生了大规模霍乱疫情,报告发病百余例,对我国相关边境省份的卫生防控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切实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跨境传播,保障奥运会的顺利举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各地特别是边境地区和奥运会赛区城市要加强对学校、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监测工作。边境地区及奥运会赛区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旅游等部门的疫情联络机制,及时通报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各医疗机构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筛检和报告工作,切实做好病例的隔离治疗,严格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三、加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一旦发现霍乱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控制措施。要加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疫源追踪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各地要早安排、早部署,做好药品、试剂等相关应急物资准备。

四、落实对餐饮业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管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结合奥运保障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和《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对餐饮业、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把学校食堂及为学校供应食品和饮用水,特别是生食水产品、瓶(桶)装饮用水和高风险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尤其是学校自备井水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的肠道传染病暴发。

五、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地特别是边境地区和奥运会赛区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对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肠道传染病防治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做好改水改厕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大力开展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基层乡、村医疗卫生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