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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14:32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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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自2005年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现将《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可通过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和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实行任职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设立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承担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考试工作由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考办)负责实施,考务工作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承担。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考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考办)统一组织,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第七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第九条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到市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成绩有效期:
  (一)对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二)对考试成绩达到本市确定的地方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市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该考试成绩合格单在本市范围内1年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如职称外语成绩不合格,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计算机A级考试;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可免考。
  第十三条对于具有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还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2年(含)以上,除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考外,其余均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四条对于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限与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要求:
  (一)学术水平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近五年内,在省市级专业杂志(包括有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过由本人独立撰写,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编写过大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等。
  对本科(含)以上学历者须提交2篇(含)以上(其中1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对大专学历者须提交3篇(含)以上(其中2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
  申报人员在提交的论文中自行确定1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对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能胜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
  1.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即: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由市会计高评委组织的答辩(面试)。
  第十七条经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考试管理机构及考务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市会计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即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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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汇总更正预算收入的问题,造成预算收入入库数字不准,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也不利于对预算收入缴库进行监督。为了保证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现就有关更正预算收入错误事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和报解。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逐笔办理更正。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错误更正,原则上由发生错误的单位进行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三、国库办理更正事项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四、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1996年11月20日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1999]6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化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是我市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当前财政欠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政欠债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欠债是指在经济建设、财源建设和城镇建设中经各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或个人借入的债务和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支的矛盾所造成的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和欠上级财政部门超调资金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经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个人借入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在财源建设中,借入的资金及欠拨的资本金等;

(三)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及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负债的种类。根据我市当前财政负债的具体情况,由财政负担的负债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借款、财政信用资金借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股金会、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借款。

(三)各级财政部门向经济实体借入的款项(含向个体工商户借入)。

(四)财政部门向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款项。

(五)在财源建设中,欠拨各新办企业的资本金。

(六)财政赤字和财政欠发的工资。

(七)各级财政部门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





第三章 清理欠债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 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政府可集中使用的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第五条 停止一切越权、变相减免税和财政返还,要坚决制止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返还行为。

第六条 积极推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支出要从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退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外,财政要停止各项挖、改等扶持补助政策。

第八条 规范财政支出顺序,保证工资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认真清理,及时补发。

第九条 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除年初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安排外,在政府每年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结余中也要按一定比例划转,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核定。

第十条 认真清理追收各种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借款,要建立“周转金、信用资金催收催缴制度”。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清理各级财政违规担保,对向国内借款提供的担保要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把消化财政历史欠债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规范财政借款和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的政策,对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于扶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的财政借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数额较大的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十四条 要规范财源建设项目的管理,列入财政扶持的财源建设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同时要建立财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是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政府财政承借承还、担保的项目借款,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报政府审定下文批准执行。对过去已办理的同类型项目借款,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补办。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出台的《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做到科学决策,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发放地方政府债券,或从银行机构拆借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财政负债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借款之外,禁止以财政的名义向任何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防止各种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市和县(市)区财政超调上级财政资金,坚决实行收入进度与预算资金调度挂钩的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