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我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4〕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板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诚信行为的指导、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诚信行为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内在运行机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人员结构,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时间、精力、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严格分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以及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防范舞弊行为,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滥用会计手段粉饰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出发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股东回报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规范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因工作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员工及其亲属、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证券价格。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用专户中,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不得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基本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设立专用信箱、在公司网站设立专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保护自然环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善意行使控制权,不得通过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诚信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并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专项文件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行业规范、道德准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诚信教育和专业培训活动。本所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参加诚信教育和专业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计分,并将有关成绩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安排,建立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诚信信息: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背诚信原则的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信息;
(三)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考核或评价信息;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信息;
(五)其他反映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诚信状况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所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所可以委托第三方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对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对外公布诚信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本所在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以诚信档案中记录的有关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2〕6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 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四) 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处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核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同时还应向与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的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6年11月20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面上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