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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29:13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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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财政部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
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
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
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钓鱼杆除外)购置费;
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二)除以上明确规定由公家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具体包括:
1.个人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太阳镜、拖鞋、毛巾、肥皂、洗衣粉、降温茶等开支;
2.夜餐、误餐开支;
3.宿舍内的录像机、收录机、闹钟购置费;
4.办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和签证的照像费;
5.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6.租用礼服的费用;
7.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
8.购置个人起伙所需的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烧水壶、锅、碗、盆、盘、勺、刀、菜板等炊、餐具费用;
9.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信件邮资;
10.行李托运、搬运费;
11.卧具、服装等洗涤费;
12.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卫生纸)、用具开支;
13.宿舍内的电熨斗、衣架、卧具(包括蚊帐、凉席等)购置费;
14.个人饮用矿泉水(包括各种瓶、罐装饮用水)开支;
15.个人参观游览、文化娱乐及其交通、门票、饮料费等;
16.个人支付的各种小费;
17.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采购私人物品的运杂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18.经代表处领导批准学习驾驶汽车和考车的费用,第一次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第二次报销80%;再进行学习和考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水电燃料费管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用的水、电、燃料费用全部自理。其范围包括:
水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日常生活用水、种菜用水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水费;
电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宿舍照明、制冷、取暖、做饭、家用电器电费,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电费;
燃料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做饭、取暖用燃料油、燃气、煤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燃料费。
(二)对于宿舍已安装水表、电表、燃料表的代表处,水、电、燃料费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部门结算,由个人自行交款;不能直接与驻在国结算的,由代表处按实际用量和价格收费。个人生活用的罐装燃气,自费购买。
宿舍相对集中并安装总计量表的,采取费用由住户分摊的办法:
1.电费按电灯、电器的数量及瓦数分摊。使用空调器的,按空调器的数量、瓦数和使用时间分摊;
2.水费和燃料费按人数分摊。
(三)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计收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根据工作人员宿舍使用电灯和电器情况计收,非常年使用的电器根据季节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计算费用。
(1)做饭炉灶用电每日单身按不低于1小时计算,夫妇按不低于1.5小时计算;
(2)照明用电每日1间房按不低于80瓦、2间房不低于120瓦、3间房不低于150瓦、3小时计算;
(3)夏季用空调(或电扇)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4)冬季取暖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5)冰箱每日按不低于8小时计算;
(6)电视机每日按不低于2小时计算;
(7)所有电器按实际功率计算;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另加收水电燃料费5美元。
5.当地水电费按高、低峰价格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单价的,可按上年度代表处开支总额和用量总数平均计算;在代表处不足全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平均计算日收费标准,按工作人员实际在代表处天数计收费用;配偶随任、探亲期间在代表处居住的,水电燃料费按以上办法计收。
6.同一代表处既有按表用量交费,也有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的,若后者计算的收费标准低于前者的交费平均水平,则应按前者的平均交费标准收费。

四、因私用车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私用车自行解决,代表处原则上不提供个人因私用车。特殊情况或因当地公共交通条件所限,个人因私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行驶里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不得低于0.2美元。工作人员集体采购、集体郊游用车,每公里收费0.2美元。
(二)居住代表处人员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理,确因当地公共交通不便,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应按车收费,按人分摊。原则上小车每辆、月20美元,小面包车每辆、月30美元。
(三)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私用车必须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制“因私用车费用结算单”,用车人签字,每月集中收费。
(四)因私用车的存车费、过桥费、隧道费、高速公路费、罚款和小费等均由用车人负担。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因私擅自动用公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的,由个人负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一)工作人员国外职务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医药费管理报销办法、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费用分摊办法均比照外发〔1994〕20号《外交部、财政部颁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等文件的通知》和外交部外发〔1995〕12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各驻外代表处可比照外交部外财函〔1995〕10号印发的《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提取“馆务基金”。
(三)各驻外代表处必须严格公私划分,不得擅自扩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发放规定以外的任何补贴、奖金和劳务费等,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个人水电燃料费、因私用车等收费是公私划分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财务检查的重点之一。各驻外代表处应严格按规定收回自1994年7月1日以来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的费用须全额冲销相应的开支,并在决算中注明各项冲销金额。
(五)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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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
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二、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手段,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改变社区管理和服务条块分割状况,利用覆盖整个社区的信息网络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向居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提高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实际,适度超前;讲究实效,突出重点;重在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监督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社区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咨询、技术方案审查、评估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海南省关于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以“资源共享、协同服务”为着眼点,通过整合现有的网络资源,基本形成纵贯市、街道、社区,可实现资源共享的三级信息互通网络。
第十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要在社区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各项应用系统,建设和启动一批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服务、社会保障的重点信息应用工程。
第十一条 我市社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在总体建设上采用“应用与网络分层构建,逐层保护”的指导的原则。社区网络平台由市信息中心统一规划,构建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各部门拟在街道和社区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在立项前须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审查,审核和审查通过后报市发改部门立项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审查通过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下发街道和社区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须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市发改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确定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及资金计划事项。市发改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抄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完工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发改、民政等部门及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费用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区管委会应建立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社区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大力开发服务资源。根据社区建设和市民的要求,重点组织对社会保障、失业救助、民政优抚等政府服务信息的开发与利用,推进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加大完成居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居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要与市政府建设的市民基础数据库进行衔接,保证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条 社区信息资源的采集要明确分工,合理整合信息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和多头数据的产生,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社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 各区管委会负责社区信息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基础信息和共享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区级节点数据库,并与市信息中心负责的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由市财政承担,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与技术规范,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用系统的开发和相应技术支撑、服务等。
各区管委会负责安排资金制定基层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逐步扩大培训面,使辖区居民基本上能掌握社区政务信息化技术知识和社区政务信息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网络管理中心人员培训由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的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