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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9:14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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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2002-04-19

教民厅[2002]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1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经研究,决定拟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取得的成绩
  根据中央决定,1985年以来,22个省、直辖市开办了内地西藏班(校)。累计招收初中生24294名,中专、中师、高中生15666名,高校本、专科生3496名;已向西藏输送了9458名内地西藏班中专以上毕业生;现有在校生13266名,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确定“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办法,由内地15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7个地(市)。据统计,7年来,15个对口省、直辖市教育援藏资金达2.16亿元,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达514万元,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137所;选派教育行政管理干部19名、骨干教师177名,培训西藏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273人次。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了西藏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教育援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作出了突出贡献。各地要认真总结教育支援西藏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关于今后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主要原则、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主要原则

  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方针”、“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加快基础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精神,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落实。

  (二)主要任务

  1.重点支持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2.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切实办好内地西藏班。
  3.组织内地部属高校对口支援西藏高校。
  4.扩大内地高校在西藏的招生计划数。
  5.内地高校每年从中西部省份定向招收非西藏生源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充实西藏干部队伍;每年从内地高校选调一批非西藏生源的大学毕业生进藏工作。
  6.加大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对西藏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学历升级,并培养一定数量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三)政策措施

  1.重点支持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加快基础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和中央关于内地15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7个地(市)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大内地15个省、直辖市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力度,“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
要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内地15个省、直辖市一个或几个地级市(iX)对I:1支援西藏一个县,重点帮助西藏对I:I县改扩建2所中小学(见附件1);15个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重点帮助改扩建西藏地(市)所属的一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见附件1)。承担任务的15个省、直辖市和地级市(区)要把西藏对口县、地(市)的项目学校作为自己的一所特殊学校对待,所援助改扩建的项目学校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配备等方面加强项目投入,同时,着力培养培训项目学校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使其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示范性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争取将教育援藏项目纳入本地政府援藏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切实保证援助经费的落实。
  (2)办有内地西藏班的省、直辖市每年招收380名(每省20人)优秀初中毕业生,直接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的一类普通高中学校学习(每校5人)。生源为内地西藏班(校)应届初中毕业生(见附件2)。学生在高中三年期间的学习生活费,享受内地西藏班高中待遇。学生毕业后,参加所在省、直辖市高校统一考试,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组织的高校招生统一录取。

  2.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切实办好内地西藏班(校)

  目前内地西藏班(校)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据对21所内地西藏班(校)调查,各学校基础设施急需改扩建的面积就达12万多平方米,急需维修面积56702平方米,各学校基础设施相当陈旧,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地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决定精神,把内地西藏班办学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切实把内地西藏班(校)办好。要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尽快改善内地西藏班(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一类标准。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要求,采取倾斜政策,切实加大投资力度。对一些办有西藏班的薄弱学校,可采取与当地一类学校实行强弱共建、联办的方式,切实提高内地西藏班(校)教育管理和
教学水平。

  (2)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改革现行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分流办法。为确保生源质量,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录取。内地西藏班高中招生,逐步实行面向内地西藏班和西藏区内的优秀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扩大内地西藏班高中办学规模”意见,结合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和内地西藏班办学实际,调整结构,减少中专层次,适当调整和扩大内地西藏班初中、高中和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扩大师范类办学规模(见附件3)。我部将加强内地西藏班(校)办学综合评估工作,促进内地西藏班办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3)增加投入,提高标准,确保西藏班(校)办学所需的各项费用。内地西藏班(包括初中、高中、大中专)要提高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医疗费等)标准。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当提高所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费经费补贴标准(原1993年全国教育援藏工作会确定:初中和高中1290元/年,中师和中专1266元/年。学生伙食费按西藏确定的80元/月计算)。具体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方案。
  内地西藏班高中以上(包括高中、大中专)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交纳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缴费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建议方案。

  (4)加强师资,提高待遇。内地西藏班教职工实行“定编不定人”的动态管理。对不合格教职工应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职工到西藏班(校)任教和工作。各办班省、直辖市要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特殊津贴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和吸引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到内地西藏班任教或从事管理工作,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根据内地西藏班的实际工作需要,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要适当放宽。

  三、关于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把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当作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吃透精神,正确理解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由各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把手亲自抓。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全国教育支援西藏以下具体工作任务,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
  1.落实确定内地省、直辖市地级市(区)对口支援西藏县的地级市(区);落实支援西藏改扩建地(市)和县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项目(主要包括改扩建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配备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等)的具体措施。
  2.落实确定每年招收20名内地西藏班(校)优秀初中毕业生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一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学校名单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落实尽快改善内地西藏班(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一类标准的具体措施和标准,确保西藏班(校)办学所需的各项费用的具体意见,以及西藏班(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数和对教职工特殊津贴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的具体方案。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由西藏自治区7个地(市)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带队,赴内地相关省、直辖市,联系、商谈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有关问题。同时,落实以下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
  1.落实适当提高内地西藏班(校)学生(包括380名直接插班到内地高中学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分初中、高中、大中专)。
  2.提出内地西藏班高中以上(分高中、中专、大学)学生交纳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具体建议方案。
  3、落实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统一录取的具体措施。



改扩建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学校表

支援省市
西藏受援地区
项目学校

省市
地市区
地市


15
194
7
73
157所

北京市
13

(市辖区)
拉萨
城关区、林周县、

当雄县、尼木县
城关区海城小学、吉崩小学,林周县中学、县小学,当雄县中学、完小,尼木县中学、小学;拉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江苏省
13

(除常州、

南通)
拉萨
曲水县、堆龙德庆县、达孜县、墨竹工卡县
曲水县中学、县完小,堆龙德庆县中学、县完小,达孜县中学、县完小,搭杰乡小学,墨竹工卡县中学、县完小,拉萨市第一高中(市教委)

天津市
13

(市辖区)
昌都
昌都县、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
昌都县第一中学、县完小,江达县中学、县完小,贡觉县中学、县完小,类乌齐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四川省
18

(除三州)
昌都
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
丁青县中学、县完小,察雅县中学、县完小,八宿县中学、县完小,左贡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一中学(省教育厅)

重庆市
12

(除沙坪坝区)
昌都
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
芒康县中学、县完小,洛隆县中学、县完小,边坝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二小学(市教委)

湖南省
13

(除岳阳市)
山南
乃东县、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
乃东县中学、县完小,扎囊县中学、县完小,贡嘎县实验中学、朗杰乡小学,桑日县中学、县完小,琼结县中学、县完小,曲松县中学、曲松县曲松镇完小;地区第一中学(省教育厅)

湖北省
11

(除沙市)
山南
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孜县、错那县、浪卡孜县
措美县中学、县完小,洛扎县中学、县完小,加查县中学、县完小,隆孜县中学、隆孜新巴镇完小,错那县中学、县完小,浪卡孜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小学(省教育厅)

山东省
16

(除济南市)
日喀则
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郎县
日喀则市一中、市东嘎乡小学,南木林县中学、县完小,江孜县一中、县第一小学,定日县中学、尼辖乡小学,萨迦县中学、县完小,谢通门县中学、县完小,白郎县中学、县完小;地区高中(省教育厅)

上海市
16

(市辖区)
日喀则
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仁布县中学、县完小,康马县中学、县完小,定结县中学、县完小,仲巴县中学、县完小,亚东县中学、县完小,吉隆县中学、县完小,聂拉木县中学、县完小,萨嘎县中学、县完小,岗巴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县完小;浙江省
11

(除绍兴市)
那曲
那曲县、嘉黎县、比如县、聂荣县、安多县
那曲县中学、县完小,嘉黎县中学、县完小,比如县中学、县完小,聂荣县中学、县完小,安多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

辽宁省
13

(除辽阳市)
那曲
申扎县、索县、班嘎县、巴青县、尼玛县
申扎县中学、县完小,索县中学、索县完小,班嘎县中学、县完小,巴青县中学、县完小,尼玛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学(省教育厅)

福建省
8

(除三明市)
林芝
林芝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
林芝县中学、县小学,工布江达县中学、县完小,米林县中学、县小学;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

广东省
18

(除惠州、

佛山、中山市)
林芝
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郎县
墨脱县中学、县完小,波密县中学、县完小,察隅县中学、县完小,郎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二中学(省教育厅)

河北省
10

(石家庄市)
阿里
噶尔县、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
噶尔县中学、县完小,普兰县中学、县完小,扎达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学(省教育厅)

山西省
9

(除太原市)
阿里
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革吉县中学(完小),改则县完小(中学),措勤县中学、县完小




内地一类高中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省市
年招生数
招生学校(每校5人/年)

合计
380


北京市
20


天津市
20


河北省
20


山西省
20


江苏省
20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0


湖南省
20


重庆市
20


四川省
20


安徽省
20


陕西省
20


上海市
20


辽宁省
20


浙江省
20


广东省
20


福建省
20


江西省
20


山东省
20




全国内地西藏班初中、高中及师范类调整、扩大招生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项目
招生学校

初中
高中

地区
2001年招生数
扩招数
2002年后招生规模
在校规模
2001年招生数
扩招数
2002年后招生规模
在校规模

合计

1610
300
1830
7320
954
135
1160
3507

北京市
北京西藏中学
0
0
0
0
240
30
270
810

天津市
红光中学
105
0
105
420
135
5
140
420

河北省
河北师大附属中学
0
0
0
0
(170)
(30)
(200)
(600)

山西省
山西大学附属中学
80
改招高中
改招高中
改招高中
0
40
120
360

江苏省
南通西藏中学
45
0
45
180
80
40
120
360

常州西藏中学
100
0
100
400
0
0
0
0

河南省
郑州市第四中学
90
0
90
360
40
0
40
120

湖北省
沙市第六中学
90
0
90
360
40
0
40
120

湖南省
岳阳市第一中学
0
0
0
0
146
20
166
498

岳阳师范学校
0
0
0
0
(175)
0
(160)
(480)

重庆市
重庆西藏中学
80
20
100
400
40
0
40
120

四川省
成都西藏中学
0
0
0
0
173
0
173
519

解放军总政治部
昆明陆院附属西藏中学
0
0
0
0
60
0
60
180

安徽省
合肥35中
80
0
80
320





陕西省
临潼华清中学
125
0
125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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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收缩理论”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以行政复议案例为基础的整理

               作者:韩思阳

  【摘要】国内部分法院已有意无意地运用裁量收缩理论作出裁判,行政复议领域的张成银案与彭淑华案是其中的代表。两案作为典型案例可能已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产生了影响。裁量收缩理论并非万能,其优势在于可以迅速修补僵化的立法、避免曲解现有立法,可以仅通过个案约束裁量权,而非通过立法整体性地取消裁量权。其劣势在于其作用仅限于控制裁量权层面,且易导致司法权的过度扩张。


  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预先留有决定空间,此即行政裁量。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可能被限制,甚至“收缩至零”,此即德国法上的“裁量收缩理论”。目前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对其有所借鉴,但立法层面并未明确涉及。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的部分法院已经在有意无意地运用该理论作出裁判。本文以整理行政复议领域的若干案例为基础,试图管窥裁量收缩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并以此为基础,分析运用该理论时可能存在的某些普遍性问题。

  一、提出问题:复议机关是否享有裁量权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文义上看,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属于复议机关的裁量权,并非法定职责。实际上,复议法和复议条例的这种规定也为之后的大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所遵循。[1]如果再进一步从立法原意角度探究,答案也是同样的。[2]国内大部分学者并未对复议机关是否应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问题进行探讨,或者说并未将其“问题化”。[3]少数学者认为第三人是否可以参加复议取决于复议机关的批准,即复议机关没有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法定职责。马怀德教授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而非必须参加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如果申请参加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如果第三人未主动申请,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应当参加的,可以通知其参加,……”[4]也有认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是法定权利,无需复议机关批准。袁明圣、罗文燕教授认为:“我国原《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则没有‘经复议机关批准’这一规定。这种修改实际上体现的一个改变是: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他的法定权利,毋需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5]还有的主张,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此并无裁量权。[6]

  以上分歧表明,复议机关是否享有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裁量权这个问题,并非可以遽下结论。各种观点的优劣,暂不予置评。本文感兴趣的是,实践中有些法院是运用裁量收缩理论解决该问题的。

  二、裁量收缩理论在行政复议案例中的运用

  案例研究的对象是包括裁判文书及背景资料在内的综合资源还是裁判文书本身,学界大致分成两派。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裁判文书,而应结合主审法官个人的思维过程、案例的内卷、该案的裁判背景等作综合评价。另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应仅限于裁判文书,因为多数公众只能依公布的裁判文书解读案例,故对公众产生效力的就仅限于裁判文书所传达出的信息。也即,案例的裁判文书也就等于案例本身。本文采用后一种观点。也许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并未有意运用裁量收缩理论,但如果裁判文书的内容符合该理论的构成要件,就可视为运用了该理论。

  (一)典型案例之一:张成银案

  裁量收缩理论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运用,最典型的莫过于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案。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7]

  学者们提及该案时,多从“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角度进行解读。[8]实际上该案也是法院运用裁量收缩理论的一个范本。在德国法上,“裁量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之间选择。但是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一种决定没有裁量瑕疵,其他决定均可能具有裁量瑕疵,行政机关有义务选择剩下的这种决定。这种情况称为‘裁量压缩至零’或者‘裁量收缩’。”[9]裁量收缩理论最为关键的部分是启动要件,即何种情形下需要收缩裁量。台湾学者李建良将裁量收缩理论的内容概括成“主轴、支轴、回轴”,其中的主轴和支轴就是裁量收缩的启动要件。主轴包括所涉法益的重要性、危害法益的强度和严重性,支轴包括基于平等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所构成的行政自我约束。[10]在德国法上,裁量收缩可以从基本权利以及其他宪法规定中推导出来。[11]因此可以认为,裁量收缩的启动要件主要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权所构成的约束。

  如果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以上一个或几个裁量收缩的启动要件,那么复议机关的裁量权就应当受到限制,特殊情况下甚至会收缩至零,即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从这个角度看张成银案,我们就对二审裁判有了新的理解。“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可理解为法院认可了复议机关的裁量权。“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可理解为法院指出本案存在启动裁量收缩的一个要件,即复议机关需受正当程序原则约束。[12]“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理解为裁量收缩的结果,即收缩至零,复议机关已无裁量权,应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因此该案可看作裁量收缩理论在行政复议类案件中的经典运用。

  (二)典型案例之二:彭淑华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并非孤例。在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争讼制度,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在书面审查办法不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措施,做出裁断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的边界是体现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法律规范。北仑区政府认为,是否通知彭淑华参加行政复议,并听取意见是其自由裁量的范围,该主张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理解。”[13]对本案的关注一般也集中在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上。其实本案也属于在行政复议类案件中运用裁量收缩理论的适例。法院认可了复议机关的裁量权,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随后以“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为由限缩裁量权,本质上也是在用正当程序原则约束裁量权。最终结果是裁量权收缩至零: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之后法院还特别提到了“体现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法律规范”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也与裁量收缩理论的要求一致。行政法上有“合义务的裁量”或“受法律约束的裁量”这样的要求,裁量收缩理论实际上是该要求的一种体现。

  (三)其他案例

  张成银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彭淑华案载于《中国行政审判案例要览》,两案都属于典型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但其他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例是否皆如此,仍存有疑问。运用“北大法意”所提供的“关联案例”功能,笔者查阅了该数据库所能提供的涉及行政复议第三人问题的所有10个案例,这10个案例的裁判理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认可复议机关裁量权的同时运用裁量收缩理论;认可复议机关裁量权的同时未运用裁量收缩理论;否认复议机关享有裁量权。

  (四)基本结论

  第一,裁量收缩理论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作用。彭淑华案载于2010年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要览》第1卷,其对之后的司法实践有何影响尚待观察。张成银案公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此前的案例都没有运用裁量收缩理论,之后的案例除了黄文春案之外,都运用了该理论。这当然可能只是一种巧合,但也可能是由于张成银案的公布引导了之后的司法实践。不管如何,裁量收缩理论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行政复议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作用。

  第二,目前裁量收缩理论的启动要件主要集中于正当程序原则层面。张成银案与彭淑华案的启动要件大体一致,即复议决定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要件本质上属于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其他案例中,谢织国案的启动要件是复议决定可能因此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此之外,文艳案与广州市茶?蚺┐逍庞蒙绨傅钠舳????堑谌?擞氡桓匆榫咛逍姓?形?忻飨缘睦??叵担?靡??局噬弦彩粲谡?背绦蛟?虻脑际?F渌?咐?牟昧渴账跗舳???氲湫桶咐???嗨啤U庵窒嗨埔沧糁ち饲笆龉鄣悖毫礁龅湫桶咐?锌赡芏灾?蟮乃痉ㄊ导???擞跋臁?br>
  三、裁量收缩理论之外的另一种方案

  目前有关复议第三人的法律规定过于僵化,法院运用裁量收缩理论判案可看作是对立法不足的一种修补。但这并非唯一的完善之道。既然立法存在问题,那么修正制度就是另一种可行的方案。从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没有就复议机关是否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进行区别规定。[14]唯一的例外是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的“诉愿法”第28条规定,诉愿参加有两种形态,一种为任意参加,即该条第1项规定的“与诉愿人利害关系相同之人,经受理诉愿机关允许,得为诉愿人之利益参加诉愿。受理诉愿机关认有必要时,亦得通知其参加诉愿。”另一种为必要参加,即该条第2项规定的“诉愿决定因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足以影响第三人权益者,受理诉愿机关应于作成诉愿决定之前,通知其参加诉愿程序,表示意见。”[15]

  (一)任意参加

  任意参加之要件有三:(1)参加人须与诉愿人利害关系相同;(2)须为诉愿人利益而参加;(3)须经受理诉愿机关准予参加,或由受理诉愿机关依职权命其参加。[16]任意参加的制度设计来源于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辅助参加制度,[17]而后者又取材于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3条第1项。[18]这种辅助参加制度的特点,除前述三个要件外,还有两点:(1)辅助参加并不要求参加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案件结果而受到影响,仅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2)辅助参加人并非案件当事人,案件结果对其不生效力。[19]辅助参加制度的特点说明,辅助参加人是在非常广的范围内进行界定的,如果将其与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比较的话,那么前者的外延要远大于后者。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拉动农村消费需求等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道路,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禀赋、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采取相应的技术路线和政策措施,推进不同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
  ——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以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实现重大装备技术突破等为重点,加快实现粮食主产区、大宗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加大协同攻关和工作力度,带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发展。
  ——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创新农机服务形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机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快农机工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企业为核心,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和制造水平。
  ——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使用和农机工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和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0亿千瓦,其中灌排机械动力达到1亿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以上。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建成协调有效的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平台,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部分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到2020年,农机总动力稳定在12亿千瓦左右,其中灌排机械动力达到1.1亿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5%。其中,小麦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水稻种植、收获环节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60%和85%,玉米机收水平达到50%左右,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到15%和20%以上,基本解决甘蔗种植、收获机械化关键技术问题。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基本建成现代化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
  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四)加快重点地区农业机械化进程。在东北地区、新疆棉区及华南蔗区重点发展大马力、高性能农机,提高大型农机配套比和使用效率,率先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幅提高棉花机收水平;突破甘蔗收获机械化瓶颈制约,提升甘蔗耕种收机械化水平。在黄淮海地区巩固小麦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改善装备结构,提高作业效益;着力提升玉米机收水平,逐步实现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大花生收获机械化示范和推广力度,扩大花生机收面积。在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普及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化,加大直播机械和联合收获机械推广力度,推动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在南方丘陵山区推广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机械,推进丘陵山区主要粮油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加大灌排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加快节水灌溉和小型抗旱设备推广,提高灌排设备装备水平。在其他地区加快提升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机械化。
  (五)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模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有针对性地推广一批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农机院所的科研力量,针对重点农作物建立农业机械化实验室,加强农业机械化生产技术研发工作。加强农机与水、肥、种、药等因素协调作用的机理研究,完善农业机械化、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农民统一农作物品种、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
  (六)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示范农机合作社,带动大型、复式、高性能农机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抗旱排涝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大户和联户合作,探索发展农机作业公司,促进农机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农机作业、维修、中介、租赁等市场,扶持引导农机大户及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继续抓好农机跨区作业,加强组织引导,推动农机跨区作业由小麦向水稻、玉米等大宗农作物延伸,由机收向机耕、机插、机播等环节拓展。加强机耕道路建设,改善农机作业、通行条件。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排灌及抗旱用油。
  (七)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学校,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结合阳光工程等各类农民培训项目,大力培养农机作业和维修能手。开展农机使用等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定期对农机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水平。
  (八)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创新推广机制,提高推广能力。加快普及主要农作物重点环节和关键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装备广泛应用。加快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进度,实现安全、高效、节能运行,及时满足农田灌排需要。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土地深松、精量播种、化肥深施、高效植保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机械化技术。不断探索农业机械化发展模式,提出农机研发和改进需求,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和装备配套水平,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九)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健全农机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规范农机作业、维修服务,提高农机应用和保障水平。组织开展在用农机质量调查,强化对财政补贴农机的质量监督和跟踪调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抓紧研究以旧换新办法,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促进安全、节能、环保型农机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农机安全使用法规和制度,开展农机使用安全教育,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三、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十)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导向,鼓励和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农机制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抓紧研究制定农机工业产业政策,建立农机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整顿行业秩序,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杜绝低水平重复制造。鼓励农机制造企业战略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形成若干个具有先进制造水平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完善产业组织结构,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科技型发展道路,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建立健全农机科研联合协作机制,改革农机科研立项和业绩评价机制,打破区域和学科界限,将解决农业机械化实际需求作为科研首要目标和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提高农机科研整体水平。
  (十一)着力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优化农机产品结构,改变目前高端产品不足、低端产品过剩,大马力拖拉机进口依存度高、小型农机质量差的局面。要从家庭承包经营、户均土地规模小的国情出发,在开发大型农机的同时,积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农机,形成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经济水平、高中低端产品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农机主机生产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向成套装备集成为主转变,积极开发生产高效节能环保、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机,重点突破水稻插秧、玉米收获、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以及节水灌溉设备等瓶颈,优先发展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50-70马力节能环保型水田拖拉机、高地隙拖拉机、多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甘蔗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大中型动力机械配套机具、高效植保机械、高效节能机泵设备、节水灌溉设备、小型抗旱排涝机械、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小型机械等。加快农业清淤设备研究开发。
  (十二)增强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大马力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高效节能大中型水泵、喷灌机等重大产品开发,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围绕发动机、传动、电控、液压等核心部件研发,增强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和核心竞争力;围绕科研手段和条件改善,提升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验试制能力;围绕科研机制创新,支持重点企业技术进步,带动行业发展。依托农机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所,抓紧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等重点农机产品开发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公益性的农机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凝聚优秀研发人才,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集中力量攻克困扰产业发展的工艺材料、基础部件、关键作业装置等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要充分考虑农作物品种、耕作制度和经营体系的需要,提高农机的适用性。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农机工程学科建设,强化农机工程基础教育。完善农机培训体系,利用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农机制造等专业实用人才培养。
  (十三)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大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改善企业研发和生产条件,应用精密成型、智能数控等先进加工装备和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提高农机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实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提高关键零部件加工精度,提升农机产品质量,逐步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强化企业质量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外购零部件的检测和可靠性分析,规范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提高工人使用现代化机械加工设备的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
  (十四)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农机制造企业品牌营销网络、专业农机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农机市场体系。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十五)扩大农机工业国际合作。鼓励大型农机制造企业与国外合作开发和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核心技术、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能力。通过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逐步降低高端产品进口依赖程度。吸引海外科技人才加入我国农机行业,加快动力机械、配套机具研发制造人才的引进,增加技术储备,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团队,提高农机产品开发、制造和管理水平。实施农机装备“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扩大优势农机产品出口,引导有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并向粮食主产区、非主产区产粮大县,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倾斜。适当支持适宜地区购置国内尚不能批量制造的大马力拖拉机、大型喷灌机等农机。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节水灌溉、深松整地、秸秆还田、高效植保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要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扶持,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一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十七)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产品种类,及时公布年度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等,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简化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在由企业推荐经销商的基础上,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将售后服务能力作为选择经销商的重要标准。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进一步扩大省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购机需求。缩短补贴资金结算时限,增加结算频次,加快企业资金回笼速度。加强监管,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保障农民选择权和议价权,允许农民对实行统一定额补贴的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在本省范围内跨县自主购机,允许农民在签订购机协议后调换机型。
  (十八)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积极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做好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合理审慎确定抵押率,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抓紧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建设投资。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保养条件。将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范围,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予以倾斜。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明确部门分工。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抓紧修订农业机械化统计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意见、农机推广目录和补贴产品种类。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机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产品质量管理。水利部门要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协助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大型灌排设备研发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二十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