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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0:03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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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贾学英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强市建设,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286项,取消423项,降低收费标准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65项。
二、对本决定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收费范围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要认真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由缴费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费,各收费单位不得直接收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属于降低收费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按新标准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各部门一律停止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公布之日起有关收费单位一律停止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要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服务或指定服务,不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增加环节搞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四、市物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决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泰安市农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三)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四)农业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五)农广校中专学历生学杂费 300元/生 年
(六)检疫证书费 1元/证
(七)土壤肥料测试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6项
(一)中国农业会计函校泰安分校学杂费
(二)大白菜一代杂交种监制服务费
(三)成人专业证书教育管理费
(四)种子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五)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六)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二、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国家级科技奖申报费 500元/项
(二)省(部)级科技奖申报费 300元/项
(三)市、地、厅、局级科技奖申报费 150元/项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技术交易额的5‰
(五)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六)专利代理收费 详见文件
(七)专利收费 详见文件
(八)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科教基金
(二)科技发展基金
(三)民办科技组织管理基金(费)

三、泰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

四、泰安市广播电视局
保留收费项目10项
(一)收视境内外卫星节目管理费
1、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300元/年
2、境外卫星收视管理费 800元/年
3、个人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100元/年
(二)《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45元/套证
(三)重新开通有线电视信号收费 50元/户
(四)有线电视建设费(国产件) 200元/户
(五)有线电视建设费(进口件) 250元/户
(六)商业性用途有线电视建设安装费 1000元/系统
(七)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联网入网费 100元/户
(八)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经改造入网的改造费 40元/户
(九)有线电视收视费 12元/户月
(十)有线电视用户拆迁成本费 70元/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演播中心机房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二)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三)有线电视用户证工本费
(四)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

五、泰安市粮食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非农业人口粮证工本费
(二)"农转非"供粮凭证工本费 

六、泰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七、泰安市中小企业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乡镇企业系统领导干部厂长(经理)岗位培训费

八、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200元/人 期

九、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的建筑工程 2500元/m2
2、新建民用建筑 25元/m2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
1、规划区内的企业、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人数10元/人年
2、个体工商户 50元/户年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二)平时使用人防设施工程及设施、资源收费

十、泰安市水利与渔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内陆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详见文件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销售额的25%
(六)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七)泰城自来水水资源费 0.50元/m3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由30元/证降到1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水资源开发费

十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一)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据不同方式分别计收
(二)土地登记费 详见文件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采矿权使用费 详见文件
(五)采矿登记费 详见文件
(六)耕地开垦费(保证金) 详见文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1、大型 由9000元/矿降到7000元/矿
2、中型 由7000元/矿降到5000元/矿
3、小型 由5000元/矿降到3000元/矿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土地价格评估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0.1‰-4‰
(二)测绘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2项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
(三)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国有土地划拨费
(五)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六)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测绘许可证审查费
(八)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九)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十)土地办证费
(十一)土地开发管理费
(十二)土地开发配套费
(十三)土地权属变更费
(十四)土地过户费
(十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十六)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十七)土地测量费
(十八)统征服务费
(十九)土地证书年检工本费
(二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地租)
(二十一)土地增值费
(二十二)土地管理技术培训费

十二、泰安市盐务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 

十三、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
(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详见文件
(三)经济合同鉴证费 详见文件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6元/本
(五)经纪人工商管理费 佣金的10%
(六)商标业务收费 详见文件
(七)商标注册管理费 详见文件
(八)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含公告费) 3000元/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3项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由按营业额的0.5-1.5%降到0.4-1.2%;按营业收入的1-2%降到0.8-1.6%。
(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工业品、大牲畜 由按成交额的1%降到0.8%
2、其他商品 由按成交额的2%降到1.6%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2项
(一)广告业务员证工本费
(二)新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三)各种年检咨询费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
(六)私营企业保证金
(七)私营企业管理费
(八)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九)建筑市场管理费
(十)抵押物品服务费
(十一)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
(十二)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十四、泰安市审计局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建设资金审计费

十五、泰安市体育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元/证
(二)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 2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市级青少年运动员资格审查费

十六、山东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0元/套
(二)外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文件
(四)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电脑4#0.30元/份、7#0.50元/份
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手写4#3.00元/本
(五)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十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1、正常管理户 40元/户(套)
2、"三改"企业 10元/户(套)
3、年纳税额600元以下,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额户)的 5元/证
4、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 不收费
(二)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 1.3元/枚
(三)微机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四)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三)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十八、泰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特种作业操作证工本费 18元/证

十九、泰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3项
(一)无线电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无线电台注册登记等收费 详见文件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频占费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移动电话手机用户频率占用费
(二)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
(三)移动电话智能卡频率占用费

二十、泰安市统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费 200元/人
(二)统计证工本费 8元/证
(三)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统计咨询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五)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120元/人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商品房统计费
(二)基建统计费
(三)农村统计人员培训费

二十一、泰安市档案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档案保护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二、泰安气象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二)"121"电话自动咨询气象服务收费 0.4元/次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气象科技档案资料费(含咨询费、管理费) 

二十三、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详见文件

二十四、泰安市畜牧办公室 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国内动物检疫等收费 详见文件
(二)动物种畜禽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五、泰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1项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 240元/人·国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
(二)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三)因公出国服务费
(四)护照服务费 

二十六、泰安市文化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著作权作品登记费、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详见文件
(三)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50元/套
取消收费项目10项
(一)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管理费
(二)非文化系统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管理费
(三)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四)《营业演出许可证》手续费
(五)录音录像管理费
(六)计划内演出管理费
(七)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八)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费
(九)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二十七、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污水排污费 0.04元/吨
(二)超标排污费 详见文件
1、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 每年提高5%
2、超标排污费加倍收费 2-5倍
(三)滞纳金 每天1‰
(四)二氧化硫排污费 0.2元/kg
(五)超标水量费 0.3元/吨
取消收费项目9项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证工本费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非委托检测费
(三)电镀生产许可证初审、复查费
(四)环保新产品鉴定费
(五)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六)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七)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
(八)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
(九)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

二十八、泰安市林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11项
(一)育林费 销售额的5%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1.5元/证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四)绿化费 5元/人·年
(五)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六)水果类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九)木材运输证件费 1.5元/证
(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十一)《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目2项
(一)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一、二级)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6%-8%降到4%-6%
(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对中药生产企业) 按销售额的6%-8%降到1%
取消收费项目7项
(一)林政管理费
(二)植物检疫证书工本费
(三)林区管理建设费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证件费 
(五)森林资源更新费
(六)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
(七)育林基金对果品及果品加工品的收费

二十九、泰安市地震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抗震设计监督费

三十、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取消收费项目14项
(一)灭火器铭牌费
(二)灭火器产品合格证费 
(三)灭火器管理费 
(四)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五)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六)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七)消防设施竣工安全保证金
(八)消防器材运输服务费
(九)建筑工程消防保证金
(十)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十一)消防押金
(十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
(十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十四)消防设施设备费

三十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国营、集体企业 24元/证
2、个体工商户 12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工本费

三十二、泰安市财政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20元/人科
(二)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60元/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证;年检费(二年一次)5元/证 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13元/卡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24课时)72元/人期
取消收费项目5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入境认定费
(四)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五)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费

三十三、泰安市经协办
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3项
(一)承办业务服务费 受益金额的2%
(二)代办业务服务费 运输物品价值的1-3%
(三)垫付资金手续费 垫付金额的1%

三十四、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0元/证
(二)增发副本工本费 25元/证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1600元/矿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费 正本:4元/证 副本:6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煤炭管理费 

三十五、泰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城镇居民户口计划指标凭证收费
(二)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三)农电发展基金

三十六、泰安市物价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正本 10元/份
2、副本 70元/份
3、变更 30元/本
(二)收费年度审验费 收费总收入的5‰
取消收费项目1项
企业定价认可证工本费

三十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10-50元/件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50-100元/件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50元/件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 5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3%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50-100元/件
6、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 5-30元/件
(2)专利行政案件 50-400元/件
(3)其他行政案件 30-100元/件
7、劳动争议案件 30-50元/件
8、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9、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二)申请执行费
1、申请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50元/件
(2)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3)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1)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 3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交纳
(四)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 按实际成本收费
(五)其他诉讼费 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六)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
1、活体检验
(1)检验费 20-50元/人次
(2)鉴定费 30-50元/人次
(3)会鉴费 50-100元/人次
(4)亲子鉴定 200-250元/人次
(5)性功能检查 50-80元/人次
(6)司法精神病鉴定 100-200元/人次
2、物证化验 
血痕、精斑、毛发等法医物证检验 10-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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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适应国际投资新趋势,多渠道引进外资,不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现就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

1、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2)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外国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外汇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能够证明其投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汇局核定有关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见附件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见附件2、3)。

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2、外国投资者以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外汇资金由离岸账户向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境内划转无须经外汇局核准。但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时,汇入银行应在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对该笔资金注明“离岸资金”的字样。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有关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见附件4),银行凭以办理该笔资金由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业务量大的外汇分局在报经总局批准后,可将上述资金划转业务的审核权授予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指定银行履行审核、统计、监测、报备等相应职责。被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内控制度严密、近三年内无重大外汇违规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时,汇入银行应在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对该笔资金注明“非居民个人境内划转”的字样。

3、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见附件5、6),银行凭以办理有关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4、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即外方为购买中方股权而支付给中方的代价,其形式可为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从境内其所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并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外汇局审核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7)。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也是被收购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的重要依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按照新的“外资外汇登记情况报告”(见附件8)格式,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数据(包括登记份数与金额)与其他类型外资流入登记数据一同汇总,逐月上报总局。原“外资外汇登记情况报告”格式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

5、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境内投资设立或收购企业,被投资企业如不含外国资本,可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验资询证、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被投资企业核发的加注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被投资企业在举借外债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外汇局不得批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所投资企业之间外汇资金的境内划转。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此类境内划转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上报总局。

6、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境内企业,应当凭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加注了“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注了“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按如下原则办理: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因企业资本增值,外国投资者向该企业参股投资时所支付的超过其参股比例与企业注册资本的乘积的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仍按前款所述原则办理。

2、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时,若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不一致,外汇局应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

3、外国投资者仅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时,应将该项无形资产出资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所附出资情况明细表中列明,外汇局凭以办理无形资产出资外资外汇登记,并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该外方无形资产出资已登记,登记编号××××××。本回函仅具有证明其已登记的效力。”

4、因外方溢价投资、参股、实物出资价值鉴定金额大于海关报关金额,因汇率变动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的,应如实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资本溢价投入后的企业实际出资。

5、“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见附件9)。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同时应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7、为便于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进行异地查询,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时,均应注明有关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8、外汇局如发现外汇指定银行存在私自为企业开立账户、资本金超限额入账等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应依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发现企业伪造或变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回函、货物进口报关单等凭证或资料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后,如外汇局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办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验资询证,应责令会计师事务所补办验资询证手续,并将其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正式处罚决定之前,不再受理其新的验资询证业务;对经处理后再次违反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名单上报总局,由总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并建议企业谨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未办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补办有关手续时,如外汇局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虚假验资报告,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管理与部分管理业务的调整

1、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涉及购付汇的,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见附件10),外国投资者凭以办理减资部分资金的购付汇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而发生的减资,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尚未投入的,外汇局不得批准相应减资的部分被外国投资者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被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对外付汇。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方出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制。两类公司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无须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持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证监会颁发的开业批复,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外汇局对两类公司开立资本金账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要求的其他审核材料,仍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3、外汇局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的,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应同时审核相关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审计报告的,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以后的,应同时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4、为进一步提高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规定的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中银行所需审核的材料简化为以下三种:

(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企业外汇登记证;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其他审核要求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5、中外合作企业以固定资产折旧款或无形资产摊销款支付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款(包括固定回报)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1]38号)中有关“担保函”的审核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合作企业有债务(银行贷款或外方股东贷款),外方投资者应提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2)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外方股东出具的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机构担保函;

(3)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方投资者不需提供担保函。

其他审核要求仍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所称“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辖内各支局。

2、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本通知涉及银行操作的以下部分转发辖内外汇指定银行:

(1)第一部分“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的第1、2、3条内容,及本通知相应的附件1至附件6;

(2)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的第1条及第8条第一款;

(3)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管理与部分管理业务的调整”的第4条。

3、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254。




附件: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2、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内划转的审批

4、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的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6、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

7、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对价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8、地区年月外资外汇登记情况报告(格式)

9、“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的验资询证审核及外资外汇登记

10、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方注册资本的审批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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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关于批准“中国证券业通信系统1998-2000年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沪、深证券交易所通信系统互联工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国证券业通信系统1998-2000年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沪、深证券交易所通信系统互联工程”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加强证券业通信系统建设是防范和化解全行业系统风险的重要技术措施。经过前期的广泛调研和论证,现已完成“中国证券业通信系统1998-2000年建设规划”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通信系统互联工程的方案准备工作,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立项实施,纳入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
统建设。工程费用由中国证监会专款拨付。
请你单位在中国证券通信技术组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实施,争取按时完成工程任务。



19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