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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3:25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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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2005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各类医院进一步端正办院宗旨和办院方向,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服务理念,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医疗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各级各类医院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
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卫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医院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也是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医院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重大举措。开展好“医院管理年”活动,对于医院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不断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于“医院管理年”活动,把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作为推动医院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通过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做到“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秩序,向管理要人才,向管理要纪律,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和指导,按照《“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医院管理年”活动做出安排和部署。要深入动员,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方案的重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工作目标得以实现,同时,推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国医院的管理水平。要注意总结先进单位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经验,并及时加以推广。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要注意收集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通过网页或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各地“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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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

  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的要求经营兴奋剂药品,在做好销售记录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有关要求的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财政部等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1982年3月5日,财政部等

据一些地方和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医疗单位,不顾国家利益,巧立名目,大量购进、销售非治疗性商品,如电熨斗、暖水瓶、热水袋、折叠伞、发油、麦乳精、奶粉、蜂蜜、狮子壶、珍珠霜、参茸霜以及各种药酒等,还有的购进用旅行杯、茶叶盒、茶叶桶等作包装物的药品。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渠道,让“病人”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有的医务人员,不掌握医疗原则,不遵守“自费药品的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有的干部、职工指名要好药,搞特殊化,造成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大量浪费。
必须指出,上述各种错误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和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对上述问题,再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自购药品、自请医生等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属于自费范围的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名称的变换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从严掌握。
二、医疗单位经营非治疗性的商品,一律不得巧立名目,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有违者,医疗单位所得的盈利应视为非法收入,一律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凡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了非治疗性商品和其它应自费的药品,一律按自费处理,应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