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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3:25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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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经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商标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由市版权局依法处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有负责管理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部门,确定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进场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当查验其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明等)。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参展或者销售。

第六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在商品采购中,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建立索证制度。对在商品、商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资料上出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应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有效证明。

第七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储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进货、销售登记制度。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检查验证的,应暂缓上柜销售;发现已进商品或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加强管理,故意为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销售、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拒绝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掌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在我市举办的产品技术展销会、展示会等会展活动,会展主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产品或者技术,查验其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发现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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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气象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资源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资源,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区、市)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区、市)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本表所列的是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属于化工部归口的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工种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进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但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溶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
按工艺来划分的。
五、在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化工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进,可根据划分的条件,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调整,并送劳动部门备案。
2.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等,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审核,并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区、市)劳动局
批准,方可执行。
3.化学工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化工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区、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认为需要补充划入的产品、品种,可提出根据资料,报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平衡审定,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不能再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新建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劳动条件好,在生产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质危害的,不应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一、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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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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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氮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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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成氨 ┃活性炭法、褐铁矿法 ┃脱硫工 ┃自吸附再生至硫磺回收 ┃硫化氢、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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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砷碱法 ┃脱硫工 ┃自吸收再生至硫磺回收 ┃三氧化二砷、硫化氢、┃ ┃
┃ ┃ ┃ ┃ ┃ ┃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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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氢气 ┃焦炉气深度冷冻法 ┃氢气分离工 ┃ ┃苯、硫化氢、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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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硝酸 ┃常压法、加压法、综合┃稀硝酸制造工┃氧化、透平、压缩、酸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法 ┃ ┃吸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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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法、间接法 ┃浓硝酸制造工┃混合、高压釜、三柱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 ┃ ┃漂白、吸收、浓缩塔、酸┃ ┃ ┃
┃ ┃ ┃ ┃ ┃泵、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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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蒸发 ┃氧化氮、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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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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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硝酸钠、┃碱液吸收法 ┃硝钠制造工 ┃转化、蒸发、结晶、分离┃氧化氮、亚硝酸钠粉尘┃ ┃
┃ ┃亚硝酸钠┃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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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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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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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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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酸 ┃接触法 ┃硫酸制造工 ┃尾砂干燥、硫磺熔化、焙┃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 ┃
┃ ┃ ┃ ┃ ┃烧、矿渣排放、精制、转┃化硫 ┃ ┃
┃ ┃ ┃ ┃ ┃化、干吸、尾气回收、包┃ ┃ ┃
┃ ┃ ┃ ┃ ┃装 ┃ ┃ ┃
┣━━╋━━━━╋━━━━━━━━━━╋━━━━━━╋━━━━━━━━━━━╋━━━━━━━━━━╋━━━━┫
┃ 8 ┃液体二氧┃压缩法 ┃液体二氧化硫┃压缩、包装 ┃二氧化硫 ┃ ┃
┃ ┃化硫 ┃ ┃制造工 ┃ ┃ ┃ ┃
┣━━╋━━━━╋━━━━━━━━━━╋━━━━━━╋━━━━━━━━━━━╋━━━━━━━━━━╋━━━━┫
┃ 9 ┃钙镁磷肥┃高炉法 ┃钙镁磷肥制造┃炉前、热风炉、上料、用┃氟化氢、磷化氢、五氧┃ ┃
┃ ┃ ┃ ┃工 ┃高炉气做烘干燃料的放料┃化二磷 ┃ ┃
┃ ┃ ┃ ┃ ┃、司炉、运转、包装、 ┃ ┃ ┃
┃ ┃ ┃ ┃ ┃粉矿烧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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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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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混化平台的供矿、供酸、混┃四氟化硅、氟化氢、氨┃ ┃
┃ ┃ ┃浓酸矿浆法 ┃ ┃合、化成、皮带、打散、行┃ ┃ ┃
┃ ┃ ┃ ┃ ┃车、中和、熟化库内成品输┃ ┃ ┃
┃ ┃ ┃ ┃ ┃送或包装 ┃ ┃ ┃
┣━━╋━━━━━━╋━━━━━━╋━━━━━━━━━╋━━━━━━━━━━━━╋━━━━━━━━━━╋━━━━━┫
┃ 11 ┃氟硅酸钠 ┃吸收法 ┃氟硅酸钠制造工 ┃氟吸收、合成、过滤、成品┃氟化物、氟硅酸雾、氟┃ ┃
┃ ┃ ┃ ┃ ┃烘干、包装 ┃钠粉尘 ┃ ┃
┣━━╋━━━━━━╋━━━━━━╋━━━━━━━━━╋━━━━━━━━━━━━╋━━━━━━━━━━╋━━━━━┫
┃ 12 ┃磷酸铵 ┃中和造粒法 ┃磷酸铵制造工 ┃供酸、吸收、中和 ┃四氟化硅、硫化氢、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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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磺 ┃土炉法 ┃硫磺制造工 ┃加料、出渣、取磺、熔磺 ┃二氧化硫、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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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劳斯法 ┃硫磺制造工 ┃燃烧、变换、冷凝、出硫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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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催化剂 ┃ ┃ ┃ ┃包括有机合┃
┃ ┃ ┃ ┃ ┃ ┃ ┃成催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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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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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铬催化剂 ┃沉淀、煅烧法┃铬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配料、碾料、沉淀┃三氧化二铬、氮氧化物┃ ┃
┃ ┃ ┃ ┃ ┃过滤、干燥、成型、压片、┃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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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钒催化剂 ┃混合、浸渍法┃钒催化剂制造工 ┃酸处理、配料、化碱、化钒┃五氧化二钒、二氧化硫┃ ┃
┃ ┃ ┃ ┃ ┃浓缩、过滤、中和、碾料、┃ ┃ ┃
┃ ┃ ┃ ┃ ┃捆条、干燥、浸渍、煅烧、┃ ┃ ┃
┃ ┃ ┃ ┃ ┃粉碎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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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镍催化剂 ┃沉淀混压(或 ┃镍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中和、过滤、离心┃硝酸镍、氢氧化镍、氮┃ ┃
┃ ┃ ┃挤条)法 ┃ ┃粉碎、碾料、煅烧、挤条、┃氧化物 ┃ ┃
┃ ┃ ┃ ┃ ┃造粒、球磨、成型、干燥、┃ ┃ ┃
┃ ┃ ┃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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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氨合成催化剂┃电熔法 ┃氨合成催化法制造工┃配料、电熔炉 ┃氧化镁、氮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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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丙烯腈催化剂┃喷涂法 ┃丙烯腈催化剂制造工┃溶解、喷涂、活化 ┃硝酸蒸汽、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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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氧化锌脱硫剂┃干式造球法 ┃氧化锌脱硫剂制造工┃化锌、配料、混合、粉碎、┃氧化锰、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造球、干燥、过筛、┃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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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二、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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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氢氧化钠、┃水银电解法 ┃氢氧化钠、氢氧┃化盐、电解、修槽、汞回收┃汞、氯气 ┃ ┃
┃ ┃氢氧化钾 ┃ ┃化钾制造 工 ┃氯气处理、氢气处理、固碱┃ ┃ ┃
┃ ┃ ┃ ┃ ┃水银整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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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隔膜电解法 ┃隔膜电解工 ┃电解、修槽、氯气处理 ┃氯气、铅、沥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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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液氯 ┃冷凝液化法 ┃液氯制造工 ┃液化、包装、废气处理、修┃氯气 ┃ ┃
┃ ┃ ┃ ┃ ┃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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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盐酸 ┃合成法 ┃盐酸制造工 ┃合成、吸收、酸液输送、包┃氯气、氯化氢 ┃包括副┃
┃ ┃ ┃ ┃ ┃装 ┃ ┃产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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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漂白粉 ┃贝克曼法 ┃漂粉制造工 ┃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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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漂白粉 ┃石灰氯化法 ┃漂粉精制造工 ┃氯化、离心、干燥、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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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氯化铁 ┃氯化法 ┃三氯化铁制造工┃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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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酸钾 ┃电解法 ┃氯酸钾制造工 ┃盐水酸化、电解、修槽、复┃氯气、溴、盐酸、┃ ┃
┃ ┃ ┃ ┃ ┃分解、蒸发 ┃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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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氯酸钾 ┃电解法 ┃高氯酸钾制造工┃电解、电极镀铅、复分解 ┃氯气、盐酸、硝酸┃ ┃
┃ ┃ ┃ ┃ ┃ ┃铅等混合气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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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白炭黑 ┃合成法 ┃白炭黑制造工 ┃四氯化硅氯化、汽化、合成┃氯气、盐酸、矽尘┃ ┃
┃ ┃ ┃ ┃ ┃脱酸、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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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多晶硅 ┃化学法 ┃多晶硅 ┃氯化、还原、出炉 ┃三氯氢硅、氯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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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合成润滑油┃石蜡氯化缩合法┃氯化缩合工 ┃氯化、缩合 ┃氯气、氯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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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机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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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铅盐 ┃ ┃铅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氧化铅蒸汽及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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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铅盐 ┃ ┃铬盐制造工 ┃从配料到成品包装、废渣废┃三氧化二铬 ┃ ┃
┃ ┃ ┃ ┃ ┃水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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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氢氰酸盐 ┃ ┃氰氢酸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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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酸式磷盐 ┃置换法 ┃酸式磷酸锰制造工┃投料、浓缩、脱水、包装 ┃磷酸、锰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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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氧化锰 ┃电解法 ┃二氧化锰制造工 ┃从投料到成品包装 ┃碳酸锰、二氧化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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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锰酸钾 ┃电解法 ┃高锰酸钾制造工 ┃从混合焙烧到成品包装 ┃二氧化锰、高锰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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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氧化锌 ┃空气氧化法 ┃氧化锌制造工 ┃熔锌、氧化、包装 ┃氧化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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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化锌 ┃中和法 ┃氧化锌制造工 ┃化锌、熬粉、包装 ┃氯化氢、砷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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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硝酸锌 ┃中和法 ┃硝酸锌制造工 ┃投料、浓缩、结晶、脱水、┃氧化锌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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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碳酸钡、 ┃出气法 ┃硫化钡煅烧浸取工┃煅烧、浸取 ┃硫化钡 ┃ ┃
┃ ┃硫酸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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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氯化钡 ┃氯气法 ┃氯化钡制造工 ┃煅烧、浸取、过滤、浓缩、┃氯气、硫化氢 ┃ ┃
┃ ┃ ┃ ┃ ┃烘干、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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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氟硅酸镁 ┃旋窑制酸法 ┃氟硅酸镁制造工 ┃配料、焙烧、中和、蒸发、┃氟硅酸、氢氟酸 ┃ ┃
┃ ┃ ┃ ┃ ┃结晶、干燥、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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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超氧化钾 ┃置换法 ┃超氧化钾制造工 ┃从投料到包装 ┃钾、钠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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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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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超氧化钠 ┃高压氧化法 ┃超氧化钠制造工┃配料、看釜、压极、造粒、┃强氧化钠 ┃ ┃
┃ ┃ ┃ ┃ ┃出料、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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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过氧化钠 ┃喷雾氧化法 ┃过氧化钠制造工┃装填、看塔、喷雾、放料 ┃强氧化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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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双氧水 ┃蒽醌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熔镍到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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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解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电解到精馏、包装 ┃硫氰化物、过氧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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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硫氢化钠 ┃碱吸收法 ┃硫酸化钠制造工┃从反应、吸收到成品包装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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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三氧化二砷┃氧化焙烧法 ┃三氧化二砷制造┃矿石破碎、煅烧、冷凝、结┃三氧化二砷、二氧化┃ ┃
┃ ┃ ┃ ┃工 ┃晶、出灰、分离、包装 ┃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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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磷酸二氢锌┃中和法 ┃磷酸二氢锌制造┃投料、浓缩、包装 ┃磷酸蒸汽、氧化锌粉┃ ┃
┃ ┃ ┃ ┃工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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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碘 ┃海带浸泡离子交┃碘素制造工 ┃氯化、氧化、离子交换、精┃碘蒸汽、氯气 ┃ ┃
┃ ┃ ┃换法 ┃ ┃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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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溴 ┃海水空气吹出法┃溴素制造工 ┃酸化、氯化、吹出、吸收、┃溴蒸汽、氯气 ┃ ┃
┃ ┃ ┃ ┃ ┃蒸馏、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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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黄磷 ┃电炉法 ┃黄磷制造工 ┃加料、出渣、电炉、精制、┃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 ┃ ┃用电炉气干燥原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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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赤磷 ┃电炉丝加热转化┃赤磷制造工 ┃装料、控制、冷却、打锅、┃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法 ┃ ┃球磨、碱煮、水洗、干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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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磷酸 ┃湿法 ┃磷酸制造工 ┃加料、萃取、真空、浓缩 ┃四氟化硅、氟化氢、┃ ┃
┃ ┃ ┃ ┃ ┃过滤、磷石膏排放 ┃硫酸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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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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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百虫 ┃一步法 ┃敌百虫制造工 ┃熔磷、氯化、三氯乙醛制备┃敌百虫、甲醇、三┃包装劳动条件系┃
┃ ┃ ┃ ┃ ┃合成、结晶、包装 ┃氯乙醛、三氯化磷┃手工或半机械化┃
┃ ┃ ┃ ┃ ┃ ┃ ┃操作。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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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敌敌畏 ┃敌百虫碱解法 ┃敌敌畏制造工 ┃合成、蒸馏、混配、包装 ┃敌敌畏、敌百虫、┃ ┃
┃ ┃ ┃ ┃ ┃ ┃三氯乙醛、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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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乐果 ┃胺解法 ┃乐果制造工 ┃酯化、合成、缩合、包装 ┃黄磷、硫化氢、甲┃ ┃
┃ ┃ ┃ ┃ ┃ ┃醇、氯气、一甲胺┃ ┃
┃ ┃ ┃ ┃ ┃ ┃苯、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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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049(马拉 ┃一步合成法 ┃4049(马拉硫酸)┃氯化苄及亚磷酸酯制备、合┃苯、五硫化二磷、┃ ┃
┃ ┃硫酸) ┃ ┃制造工 ┃成、包装 ┃硫化氢、马拉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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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稻瘟净 ┃缩合法 ┃稻瘟净制造工 ┃硫化、氯化、合成、包装、┃甲苯、三氯化磷、┃ ┃
┃ ┃ ┃ ┃ ┃对硝基酚制备 ┃氯化苄、氯乙烷稻┃ ┃
┃ ┃ ┃ ┃ ┃ ┃瘟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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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基1605 ┃三甲胺法 ┃甲基1605制造工┃三氯硫磷制备、氯化、合成┃三氯化磷、三氯硫┃ ┃
┃ ┃ ┃ ┃ ┃包装 ┃磷、甲醇、三甲胺┃ ┃
┃ ┃ ┃ ┃ ┃ ┃甲基1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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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乙基1605 ┃合成法 ┃乙基1605制造工┃硫化、氯化、合成、包装、┃五硫化二磷、甲醇┃ ┃
┃ ┃ ┃ ┃ ┃对硝基酚钠制备 ┃氯气、硝酸、对硝┃ ┃
┃ ┃ ┃ ┃ ┃ ┃基酚钠、乙基1605┃ ┃
┃ ┃ ┃ ┃ ┃ ┃对硝基氯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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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911(甲拌 ┃甲醛法 ┃3911(甲拌磷) ┃硫化物制备、乙硫酸制备、┃乙硫醇、甲醛、黄┃ ┃
┃ ┃磷) ┃ ┃ ┃缩合、乳剂配制、包装 ┃磷、硫化氢、苯、┃ ┃
┃ ┃ ┃ ┃制造工 ┃ ┃3911、五硫化二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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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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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亚胺硫磷 ┃一步法、两步法┃亚胺硫磷制造工┃胺化、羟基化、合成、混配┃苯酐、苯二甲酰亚┃ ┃
┃ ┃ ┃ ┃ ┃包装 ┃胺、甲醛、苯、亚┃ ┃
┃ ┃ ┃ ┃ ┃ ┃胺硫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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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异丙磷 ┃合成法 ┃异丙磷合成工 ┃合成 ┃异丙基硫化物、乙┃ ┃
┃ ┃ ┃ ┃ ┃ ┃硫醇、五硫化二磷┃ ┃
┃ ┃ ┃ ┃ ┃ ┃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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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杀螟松 ┃合成法 ┃杀螟松制造工 ┃氯化、硝化、缩合 ┃甲醇、三氯硫磷、┃ ┃
┃ ┃ ┃ ┃ ┃ ┃间甲酚、硝酸、甲┃ ┃
┃ ┃ ┃ ┃ ┃ ┃苯、一二氯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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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辛硫磷 ┃合成法 ┃辛硫磷制造工 ┃苯乙氰制备、辛硫磷合成 ┃氯化苄、氰化钠、┃ ┃
┃ ┃ ┃ ┃ ┃ ┃苯乙腈、肟钠、氯┃ ┃
┃ ┃ ┃ ┃ ┃ ┃化物、亚硝酸乙脂┃ ┃
┃ ┃ ┃ ┃ ┃ ┃氮氧化物、二甲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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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特普 ┃氯化物法硫化物┃硫特普合成工 ┃合成 ┃O,O-二乙基硫┃ ┃
┃ ┃ ┃法 ┃ ┃ ┃代磷酰氯、吡啶、┃ ┃
┃ ┃ ┃ ┃ ┃ ┃二甲苯、多硫化物┃ ┃
┃ ┃ ┃ ┃ ┃ ┃氯气、氯化硫、氯┃ ┃
┃ ┃ ┃ ┃ ┃ ┃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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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倍硫磷 ┃缩合法 ┃倍硫制造工 ┃合成、过滤、蒸馏、包装 ┃甲酚、氯化氢、三┃ ┃
┃ ┃ ┃ ┃ ┃ ┃氯硫磷、甲醇、氯┃ ┃
┃ ┃ ┃ ┃ ┃ ┃甲烷、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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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棉丰 ┃合成法 ┃保棉丰制造工 ┃合成、包装 ┃3911原油、双氧化┃ ┃
┃ ┃ ┃ ┃ ┃ ┃水、二甲苯、保棉┃ ┃
┃ ┃ ┃ ┃ ┃ ┃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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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乙烯利 ┃酸解法 ┃乙烯利制造工 ┃合成、包装 ┃硫酸、三氯化磷、┃ ┃
┃ ┃ ┃ ┃ ┃ ┃环氧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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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磷胺 ┃一步法 ┃磷胺制造工 ┃三苯酯、三甲酯的制备、酯┃三氯化磷、苯酚、┃ ┃
┃ ┃ ┃ ┃ ┃换、氯化、缩合、包装 ┃亚磷酸三苯酯、亚┃ ┃
┃ ┃ ┃ ┃ ┃ ┃磷三甲酯、甲醇、┃ ┃
┃ ┃ ┃ ┃ ┃ ┃氯气、磷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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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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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久效磷 ┃一步法 ┃久效磷制造工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双乙烯酮、一甲胺、液┃ ┃
┃ ┃ ┃ ┃ ┃脱溶剂、包装 ┃氯、二氯乙烷、亚磷酸┃ ┃
┃ ┃ ┃ ┃ ┃ ┃三甲酯、久效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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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六六六原粉┃苯光化氯化法 ┃六六六原粉制造┃合成、蒸馏、出料、包装、┃氯气、苯、六六六、六┃ ┃
┃ ┃ ┃ ┃工 ┃粉剂加工 ┃六六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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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六六六高丙┃六六六提纯法 ┃六六六高丙体制┃配料、提取、分离、包装、┃甲醇、氯苯、丙体六六┃ ┃
┃ ┃粉 ┃ ┃造工 ┃结晶、蒸馏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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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滴滴涕原粉┃氯化苯与三氯乙┃滴滴涕原粉制造┃缩合、洗涤、蒸馏、包装、┃氯苯、三氯乙醛、发烟┃ ┃
┃ ┃ ┃醛缩合 ┃工 ┃粉剂加工、乳剂加工 ┃硫酸、苯、滴滴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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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五氯酚钠及┃六氯苯加压水解┃五氯酚钠及五氯┃溶熔、过滤、洗涤、氯化、┃六六六、苯、六氯苯、┃ ┃
┃ ┃五氯酚 ┃法 ┃酚制造工 ┃配料、水解、蒸馏、酸化 ┃氯化氢、五氯酚钠、五┃ ┃
┃ ┃ ┃ ┃ ┃包装 ┃氯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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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三氯杀螨砜┃氯磺化缩合法 ┃三氯杀螨砜制造┃氯磺化、缩合 ┃三氯苯、氯磺酸、氯苯┃ ┃
┃ ┃ ┃ ┃工 ┃ ┃三氯苯磺酰氯、三氯杀┃ ┃
┃ ┃ ┃ ┃ ┃ ┃螨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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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除草醚 ┃钾盐法 ┃除草醚制造工 ┃配料、缩合、水洗、后处理┃2,4-二氯酚、对硝基氯┃ ┃
┃ ┃ ┃ ┃ ┃包装、乳剂 ┃苯、酚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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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杀虫脒制造工 ┃缩合、氢氯化、中和、包装┃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
┃ ┃ ┃三氯化磷法 ┃ ┃ ┃邻甲苯胺、三氯氧磷、┃ ┃
┃ ┃ ┃ ┃ ┃ ┃杀虫脒、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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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增产素 ┃合成法 ┃增产素制造工 ┃缩合、溴代、干燥、包装 ┃苯酚、氯乙酸、溴素、┃ ┃
┃ ┃ ┃ ┃ ┃ ┃苯氧乙酸、4-溴苯氧乙┃ ┃
┃ ┃ ┃ ┃ ┃ ┃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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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二溴氯丙烷┃氯丙烯溴化 ┃二溴氯丙烷制造┃合成、蒸馏、包装 ┃氯丙烯、溴素。二溴氯┃ ┃
┃ ┃ ┃ ┃工 ┃ ┃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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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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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西维因 ┃光气法 ┃西维因制造工 ┃光气、合成、干燥、包装 ┃光气、甲萘酚、甲苯、┃ ┃
┃ ┃ ┃ ┃ ┃ ┃一甲胺、西维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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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多菌灵 ┃光气法 ┃多茵灵制造工 ┃酯化、氯胺化、缩合、石灰┃甲醇、光气、氯甲酸、┃ ┃
┃ ┃ ┃ ┃ ┃氮水解、干燥、包装 ┃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 ┃
┃ ┃ ┃ ┃ ┃ ┃多菌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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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福美砷 ┃合成法 ┃福美砷制造工 ┃合成、包装 ┃三氧化二砷、二硫化碳┃ ┃
┃ ┃ ┃ ┃ ┃ ┃硫酸二甲酯、福美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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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退茵特 ┃混合制剂法 ┃退茵特制造工 ┃福美钠、福美甲胂、福美双┃二硫化碳、二甲胺、三┃ ┃
┃ ┃ ┃ ┃ ┃福美锌等合成、干燥、粉碎┃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 ┃ ┃包装 ┃硫酸、退菌特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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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叶枯净 ┃合成法 ┃叶枯净制造工 ┃合成、干燥、包装 ┃苯、硝基苯、苯胺、叶┃ ┃
┃ ┃ ┃ ┃ ┃ ┃枯净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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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磷化铝 ┃铝化法 ┃磷化铝制造工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赤磷、铝粉尘、磷化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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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三氯化磷 ┃黄磷氯化法 ┃三氯化磷制造工┃熔磷、氯化、包装 ┃黄磷、氯气、三氯化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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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五硫化二磷┃黄磷、硫黄直接┃五硫化二磷制造┃熔磷、溶硫、合成、粉碎、┃黄磷、硫化氢、五硫化┃ ┃
┃ ┃ ┃化合法 ┃工 ┃包装 ┃二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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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二氯甲烷 ┃甲烷气相氯化法┃二氯甲烷制造工┃氯化、包装 ┃氯气、氯甲烷、二氯甲┃ ┃
┃ ┃ ┃ ┃ ┃ ┃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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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三氯乙醛 ┃乙醇氧化氯化法┃三氯乙醛制造工┃氯化、蒸馏、回收、包装 ┃氯气、氯甲烷、发烟硫┃ ┃
┃ ┃ ┃ ┃ ┃ ┃酸、三氯乙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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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氯乙酸 ┃合成法 ┃氯乙酸制造工 ┃氯化、结晶、包装 ┃氯气、氯乙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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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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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氯苯(包括 ┃苯氯化法 ┃氯苯(包括二氯 ┃氯化、分离、中和、包装 ┃苯、氯苯、二氯苯 ┃ ┃
┃ ┃二氯苯) ┃ ┃苯)制造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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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热┃三氯化苯制造工┃熔融、分解、分离、水洗 ┃六六六无效体、三氯化┃ ┃
┃ ┃ ┃分解 ┃ ┃ ┃苯、多氯苯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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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六氯苯 ┃三氯苯液相氯化┃六氯苯制造工 ┃加料、氯化、吸收、出料、┃氯气、三氯苯、六氯苯┃ ┃
┃ ┃ ┃法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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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鱼藤精 ┃浸提法 ┃鱼藤精制造工 ┃浸提、蒸发、调剂、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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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五、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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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染料 ┃化学合成 ┃直接染料制造工┃备料、重氮化、偶合、后处┃芳胺类、酚类如苯胺、硝苯┃ ┃
┃ ┃(包括直接 ┃ ┃ ┃理 ┃胺、间苯二胺、联苯胺、联┃ ┃
┃ ┃耐晒染料) ┃ ┃ ┃ ┃大茴香胺、甲萘胺、苯酚、┃ ┃
┃ ┃ ┃ ┃ ┃ ┃氧化氮、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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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酸性染料 ┃化学合成 ┃酸性染料制造工┃偶氮型的重氮化、偶合、三┃苯胺、硝基苯胺、苄基苯胺┃ ┃
┃ ┃(包括酸性 ┃ ┃ ┃苯甲烷型的缩合氧化、磺化┃甲基苯胺、硝基甲苯、萘酚┃ ┃
┃ ┃媒介染料) ┃ ┃ ┃溴化酸性蒽醌型的羟基蒽醌┃吡唑酮、苯甲醛、硝基氨基┃ ┃
┃ ┃ ┃ ┃ ┃与苯系胺类缩合磺化以及后┃苯酚、羟基蒽醌、氧化氮、┃ ┃
┃ ┃ ┃ ┃ ┃处理 ┃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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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性染料 ┃重氮化、 ┃中性染料(包括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的合成┃4-磺酰胺邻胺基酚、硝基氨┃ ┃
┃ ┃(包括中间 ┃偶合络合 ┃中间体)制造工 ┃后处理 ┃基苯酚、乙酰乙酰芳胺、萘┃ ┃
┃ ┃体) ┃ ┃ ┃ ┃酚、硝基氯化苯、吡唑酮、┃ ┃
┃ ┃ ┃ ┃ ┃ ┃1-乙酰氨基-7-萘酚、氧化 ┃ ┃
┃ ┃ ┃ ┃ ┃ ┃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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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碱性染料 ┃化学合成 ┃碱性染料制造工┃三苯甲烷的缩合、备料、 ┃苯胺、二甲苯胺、对甲苯胺┃ ┃
┃ ┃ ┃ ┃ ┃合成(氧化、酸化);偶氮型 ┃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间苯┃ ┃
┃ ┃ ┃ ┃ ┃的重氮化、偶合、后处理 ┃二胺、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 ┃ ┃氯气、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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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阳离子染料┃化学合成 ┃阳离子染料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 ┃苯胺、邻苯二胺、氨基苯甲┃ ┃
┃ ┃(包括中间 ┃ ┃(包括中间体) ┃后处理 ┃醚、二甲基苯胺、二甲胺、┃ ┃
┃ ┃体) ┃ ┃制造工 ┃ ┃N-甲基苯胺、间甲苯胺、┃ ┃
┃ ┃ ┃ ┃ ┃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氯仿、┃ ┃
┃ ┃ ┃ ┃ ┃ ┃氯化硫、硫酸二甲酯、氧化┃ ┃
┃ ┃ ┃ ┃ ┃ ┃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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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活性染料 ┃化学合成 ┃活性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重氮化、偶 ┃苯胺、间苯二胺、三聚氯氰┃ ┃
┃ ┃ ┃ ┃ ┃合、络合、缩合、氯磺化、┃吡唑酮、硝基氨基酚、乙二┃ ┃
┃ ┃ ┃ ┃ ┃氨化)后处理 ┃胺、溴氨酸、氧化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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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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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化染料 ┃化学合成 ┃硫化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亚硝化、缩合、 ┃邻甲苯胺、二硝基氯化苯、苯┃ ┃
┃ ┃(包括硫化 ┃ ┃ ┃硫化)后处理 ┃酚、硫化氢、氧化氮、染料粉┃ ┃
┃ ┃还原染料) ┃ ┃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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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还原染料 ┃化学合成 ┃还原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苯甲酰化、卤 ┃一氨基蒽醌、二氨基蒽醌、氯┃ ┃
┃ ┃ ┃ ┃ ┃化、缩合、闭环、氧化、碱熔┃蒽醌、苯绕蒽醌、苯甲酰氯、┃ ┃
┃ ┃ ┃ ┃ ┃等后处理 ┃氯苯、硝基苯、三氯化铝、溴┃ ┃
┃ ┃ ┃ ┃ ┃ ┃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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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分散染料 ┃化学合成 ┃分散染料制造工┃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重 ┃对硝基苯胺、硝基苯、苯胺、┃ ┃
┃ ┃ ┃ ┃ ┃氮化、偶合、缩合、酰化、羟┃氨 基苯甲醚、硝基溴代苯胺┃ ┃
┃ ┃ ┃ ┃ ┃乙基化、酯化、硝化、还原、┃环氧乙烷、硝基蒽醌、羟基蒽┃ ┃
┃ ┃ ┃ ┃ ┃卤化)后处理 ┃醌、溴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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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冰染染料 ┃化学合成 ┃冰染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色酚的碳酸化、 ┃苯酚、苯胺、甲苯胺、氯化苯┃ ┃
┃ ┃ ┃ ┃ ┃缩合、色基的酰化、硝化、还┃氯苯胺、硝基苯胺、氨基苯甲┃ ┃
┃ ┃ ┃ ┃ ┃原氨化、缩合水解等)后处理 ┃醚、苯磺酰氯、二氯硝基苯、┃ ┃
┃ ┃ ┃ ┃ ┃ ┃三氯化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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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酞菁素染料┃化学合成 ┃酞菁素染料及其┃备料、合成(染料的缩合、碱 ┃苯胺、环氧氯丙烷、氯乙醇、┃ ┃
┃ 11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化、助剂的缩合)后处理 ┃苯酐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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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涂料印花浆┃化学合成 ┃染料印花浆及其┃备料、合成、后处理 ┃丙烯腈、环氧氯丙烷、己二胺┃ ┃
┃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 ┃丙烯酸酯、有机颜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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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机颜料及┃化学合成 ┃有机颜料及色淀┃备料、合成(1.重氮化、偶合 ┃苯胺、乙酰乙酰苯胺、各种色┃ ┃
┃ ┃色定 ┃ ┃制造工 ┃2.缩合、氯化3.磺化、碱溶) ┃基(芳香氨基化合物)萘酚、二┃ ┃
┃ ┃ ┃ ┃ ┃后处理 ┃氯联苯胺、吡唑酮、氯气、二┃ ┃
┃ ┃ ┃ ┃ ┃ ┃氯化苯、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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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增白剂 ┃缩合法 ┃增白剂制造工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三聚氰胺、乙醇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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