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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06:16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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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火灾事故日趋增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遏制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我国城乡火灾损失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一九九二年,全国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近七亿元,接近发生大兴安岭大火的一九八七年的历史最高水平。今年火灾形势更为严峻。截止十月底,全国共发生火灾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三起,死亡一千四百八十人,受伤三千八百四十七人,? 苯泳盟鹗О说闼囊谠墙ü岳椿鹪肿钗小⑺鹗ё钗现氐氖逼凇F渲刑卮蠡鹪忠话傥迨迤穑栈俅笾行蜕坛∪甯觥⑽镒什挚舛⒐こ氖鲆约案栉杼⒈龉荨⒎沟晔偶遥苯泳盟鹗逡诙嘣6率娜眨粕绞卸笄治靼倩醮舐シ⑸鹪郑劳霭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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嵛榷ā? 当前火灾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主观上对消防安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一时的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批准开工建设;对
没有建设配套消防安全设施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强令投入使用;对重大火险隐患存有侥幸心理,久拖不改,致使重大火灾不断发生。二是一些企业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甚至把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对立起来,没有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新的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
起来。消防安全的组织、制度、措施很不落实,严重削弱了消防安全工作。三是消防基础建设发展缓慢,消防装备落后,消防力量不足。有些新建、扩建的市区、开发区、边贸口岸,没有把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建设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同步进行。不少城市在
迅速发展,而消火栓和消防供水量却有减无增。全国公安消防部队现有的消防车辆有40%已达到退役年限,登高、排烟、照明、救生、破拆、防护等器材和其他特种消防车辆装备严重缺乏,常常贻误灭火战机,使小火酿成大灾。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安全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消防建设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认真贯彻
执行有关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不断改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中求发展、求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类企业在组织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要加强劳动纪
律和安全培训,严格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的项目,必须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安全配套设施或存有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将
其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之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之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制定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市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方面
存在的实际问题。问题严重的大中城市,要下决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力争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独立设在安全地区,要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贯彻改革的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几个积极性,在继续建设好现役制消防部队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民间消防队伍。一些经济特区、开发区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乡镇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自主建立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特别是火灾危险程度高的企业的专职消防队,是我国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应适度发展,以适应当前防火灭火的需要。各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村镇,要加强群众义务消防团、队的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展消防科技,增加消防投入,改善消防装备。在继续引进一些国外先进消防技术的同时,要加强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逐步改变我国消防科技研究和消防器材生产落后的状况。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用于消防的经费。

要加快消防车辆装备更新换代的步伐,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尽快装备一批急需的排烟、照明、破拆、救生器材和呼吸器、隔热服等消防必需的防护器材以及大吨位水罐车、登高车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以适应扑救各种火灾和社会救援的需要。
五、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严格消防监督。现行的消防法规,是多年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对一些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法规条款,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级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
法严格监督。各级领导要支持公安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接受监督,积极排除火险隐患,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逐起查明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报道,以教育广大干部
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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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 [2008]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市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泰州农业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含有暂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

(一)本省老年人凭《老年证》(离休干部可凭《离休干部荣誉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对老年人也应提供优惠服务。

(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影剧院应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人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的优待服务,并在候车室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席位。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就诊、划价、收费、配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和普通门诊挂号费实行减免优惠。

(五)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六)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后,殡仪馆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50%。

(七)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八)本市老年人凭《老年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九)水、电、燃气、电信、邮政、商业等各个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级法律服务组织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申请减免。

(十一)公证机构在办理以老年人为公证申请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遗嘱公证时,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减半收取公证费。

(十二)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对符合《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212号)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三无”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机构养老。

(十三)年满60周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享受优惠待遇。60~69周岁老年人持老年优惠乘车年卡乘坐市区无人售票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免费乘车证乘坐市区无人售票公交车。老年人在办理老年优惠乘车年卡或免费乘车证时,须自行缴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办理方式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另行明确。

(十四)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人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十五)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十六)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9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十七)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燃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十八)大力推进社区(村)老年活动室建设,经申报和验收符合条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的老年活动室,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三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在市区范围内贯彻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优待服务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按照本办法履行老年优待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关于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规定》同时废止。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30819

煤办字〔1993〕第200号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东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

(公司),北京矿务局:

 

七十年代以来,全国煤矿因皮带着火发生事故多起,造

成巨大损失。仅对22次非阻燃输送带火灾事故的统计,死亡

人员达412人,潞安王庄矿一次事故就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

元。为防止这类事故继续发生,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中关

于“采用滚筒驱动胶带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

带”的规定,现对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煤矿使用的阻燃输送带属煤炭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出厂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各矿务局(矿)下井使

用的阻燃输送带都必须是经矿务局指定的供应或技术部门验

定并经安监部门核实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炭行业MT147-92

标准订货。

二、煤矿使用阻燃输送带应执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用产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部有关部门

只负责为煤炭企业提供阻燃输送带的标准质量、价格等信息

服务。

三、各煤矿在使用阻燃输送带时,要完善各种胶带输送

机保护装置,积极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自动防灭火装置,并

配备阻燃输送带的简易检测装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局(矿),

可送有条件的单位检测。装备检测装置时请报部安全司。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阻燃输送带的采

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和使用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阻燃输送带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钢丝绳芯和钢缆阻燃带目前尚无国际和行业标准

(正在制订)。各矿务局(矿)在订货时,需要强度在2000KN

左右的阻燃带可采用整芯带(按MT147-92标准)。必须选

用钢绳芯和钢缆输送带时,在订货时应按MT147-87的附

录标准加注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