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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3:50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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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大力开发新产品。现将经过修定的《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91)京经科字第453号文中止执行。
1993年10月4日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3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精神。每年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项目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重大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
2.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3.市经委确认的其他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评审标准
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和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其条件是: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际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2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评审。
四、奖励形式
一等奖项目:奖金10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项目:奖金6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项目:奖金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原则上不超过五人,重大项目不超过七人。
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一、二等奖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和市级优秀新产品三等项目的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经委名义颁发。
五、评选程序
1.总公司(局、办)、区、县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组织企业申报,经过认真审查后提出本系统优秀项目,按时报市经委科技处。
2.市经委科技处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项目进行复审后,组织由专家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市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奖金分配原则
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资金的3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绝对不许搞平均主义。
七、优秀项目不得重复领奖,如与其他科技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属于市级奖励,奖金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关于执行《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说明
一、凡申报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的成果,必须填写《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申报表》。并连同技术总结、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经济效益证明(本单位财务证明)等五个文件一式两份,由各总公司(局、办),区、县填写《北京
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汇总表》后,上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要求申报优秀新产品的项目,小件产品附带实物样品,大件产品附带照片。
二、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上报。
三、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199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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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六月七日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提供场地、位置和空间,给予施工作业配合。

城建、电信、供电、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提供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的场地和空间。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共有单位均为设点单位。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设点单位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事项到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电信、新闻媒体、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及相关行业,平时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二条 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保证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调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应当免费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决定,平时抢险救灾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试鸣人民防空警报,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的五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播。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相混同的任何音响信号。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需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设点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修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场地、空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权属变更当事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对责任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警报管理维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1999年4月8日,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全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中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连续发生侵害学
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暴力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1999年10月28日,山西大学哲学系99级研究生韩婕(女,24岁)被冒充学校学生科干部的犯罪嫌疑人杨文(男,30岁,无业,曾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零6个月)骗至山西财经大学教学楼地下室杀害(据杨交代,自9
月份以来曾在该地下室强奸了3名女学生)。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不仅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治安形势严峻,有的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和管理工作仍存在漏洞,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以及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当前高校治安保卫工作重视不够,指导监督措施
不力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学校治安情况十分关心,有关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治安保卫工作,为高校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保持高校稳定的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确保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高校稳定局面,必须要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
,充分认识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责任制,把强化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高校治安秩序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
落实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要从发生的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地高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和高校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起严格的领导责任制,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学校要重视并加强对
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和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要大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安全隐患的能力,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内部管理,重点加强对学生宿舍、工地、空房、地下室、教学楼以及其他重要教学
科研场所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要严格门卫制度,加强巡逻检查,对校园内的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屋要加强管理。要增加必要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观念
,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校园治安秩序。
三、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前一阶段整治学校周边及内部治安秩序的基础上,继续对当地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
学校治安秩序的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破;对严重危害学校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学校周边的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和歌舞厅等要重点进行整治,对治安混乱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
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期间等重点时间段、路段和易发案的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控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部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对校园内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
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房屋、文化娱乐场所等要认真清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要把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努力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保持学校持续稳定的局面。



200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