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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43:31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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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地矿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1995年6月14日,地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与其工作比例尺相同的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申请登记。比例尺分别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
第三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按照经纬度划分的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申请登记,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1∶5万地形图上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第四条 基础地质工作的各种比例尺图幅划分和编号,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B13989—92)规定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幅和编号相同。
(一)1∶100万的图幅范围是经差6°、纬差4°。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1∶100万图幅编号采用国际1∶100万地图编号标准。每纬差4°为一行,分别为A、B、C、……N;每经差6°为一列,分别为43、44、45、……53。由经线和纬线所围成的范围(见附图一)为一幅1∶100万图幅,它们的编号由该图所在的行号与列号组合而成,如北京所在的1∶100万图幅编号为J50。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比例尺的图幅均以1∶100万图幅为基础,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图幅。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2行2列,共4幅1∶50万图幅,每幅1∶50万图幅的范围为经差3°、纬差2°,比例尺代码为B。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4行4列,共16幅1∶25万图幅,每幅1∶25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1°30′、纬差1°,比例尺代码为C。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12行12列,共144个1∶10万图幅,每幅1∶10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30′、纬差20′,比例尺代码为D。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24行24列,共576幅1∶5万图幅,每幅1∶5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15′、纬差10′,比例尺代码为E。
(三)1∶50万~1∶5万图幅编号均以1∶100万图幅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见附图二),其编号均由其所在1∶100万图幅的图号、比例尺代码和各图幅的行列号共十位码组成。
× ×× × ××× ×××
-------- ------ ------ ------ ------
| | | | |图幅列号
1∶100万图幅| | | | |(数字码)
行 | | | | |
号(字符码) | | | | --------------
------------------ | | |
| | |图幅行号(数字码)
| | ------------------------
1∶100万图幅列号| |
(数字码) | | 比例尺代码
------------------------ ------------------------
如:某幅1∶50万图幅编号为J50B001001;
如:某幅1∶25万图幅编号为J50C001002;
如:某幅1∶10万图幅编号为J50D001005;
如:某幅1∶5万图幅编号为J50E001010。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划分,均以1∶5万图幅为基础,按经差1′、纬差1′划分成基本单位区块;以基本单位区块为基础,按经差30″、纬差30″划分成A、B、C、D四个四分之一区块;以四分之一区块为基础,按经差15″、纬差15″划分成1、2、3、4四个小区块(见附图三)。其编号均由其所在1∶5万图幅的编号、各区块行列号和四分之一区块号、小区块号共十六位码组成(基本单位区块编号的后两位数字码为0)。
×××××××××× ×× ×× × ×
------------------------ ------ ------ ------ ------
1∶5万图幅编号| | | | | 小区块号(数字码)
-------------------- | | | ------------------------
| | | 四分之一区块号(字符码)
| | --------------------------------------
基本单位区块行号(数字码) | |
------------------------------------------ |
| 基本单位区块列号(数字码)
------------------------------------------------
如:某基本单位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00;
某四分之一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D0;
某小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D4。
第六条 跨越国界和其他管辖海域界的图幅和区块,授予的勘查许可证有效范围仅限于境内和其他管辖的海域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勘查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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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五、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七、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八、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继续按照原规定以及本通知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