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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39:09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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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要实现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以下简称“新三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好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现就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将其作为强化就业服务的重要措施,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与其他各项促进就业措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附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中期(3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城市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前已列入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应将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作为试点重要内容,率先实施。

  三、各地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内部配合和业务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为推动工作,我部将制定就业服务“新三化”评估标准,在全国树立一批典型。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

  附件: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使就业困难人员切实得到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
  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将强化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职责,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重点完善以下四项具体制度:
  (一)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各类学校未就业毕(肄)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落实对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保证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服务的权利。将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免费服务和培训的经费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位援助。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依托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援助。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使就业援助活动制度化,使各项帮扶措施更具人性化并取得实效。
  (三)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招投标办法,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
  (四)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管理。城市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服务。

  二、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
  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部专业化建设,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一)功能多元化
  充分利用现有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满足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需要。针对不同失业人员群体,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坚持对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基础服务的同时,发展对社会其他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延伸服务。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在主动开展各类招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代理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有偿服务项目。
  (二)服务人性化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成为当地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服务窗口。以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简化手续,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操作。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适应群众需要的灵活服务方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营造便利、舒适的服务环境。
  (三)队伍专业化
  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普遍开展政策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近期突出强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分析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
  (四)手段信息化
  按“金保工程“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城市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建立全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市、区、街三级的计算机网络,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完善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在做好供求信息季度报告同时,逐步实现信息综合月报,引导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单位合理用人。

  三、促进就业服务社会化
  动员全社会的资源,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
  (一)面向社会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面向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服务。将进城务工的农村求职者、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等纳入服务范围,为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二)动员社会资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和依法管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制定措施鼓励发展各类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机构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三)接受社会监督
  以顾客满意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最终衡量标准。公开服务标准,实行制度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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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第一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第一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272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3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47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1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5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1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64件,占受理申诉总量的5.03%,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在正式立案的64件申诉案件中,除去经营者确实没有责任的申诉案件共有47件,占立案申诉的73.44%。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4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5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15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17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2年第一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 47件申诉案件中,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31件,占65.96%;因特网业务方面的申诉7件,占14.89%;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8.51%;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8.51%。

  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4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资费争议的12件,占25.53%;

  2、申诉服务质量的27件,占57.45%;

  3、申诉通信质量的8件,占17.02%。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2年4月15日,正式立案的64件申诉案件,已全部结案。

  附件:

  1、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2、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3、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


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的要求,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就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方针,加快我国
软件产业发展,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优化经济结构,缩小与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的差距,具
有重大意义。促进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关键是人才。
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就要努力造就一批进入国际前沿、掌握关键技术、擅长
顶层设计的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具备不同专业背景、有市场观念的开发管理、工程管理和
软件经营等复合型软件人才;形成一支有相当规模和质量、从事软件开发与应用的专业技术
人员队伍。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国软件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基本适应国
家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我国软件产业的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到2005年,基本
实现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的发展目标。
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结构,不断提高软件人才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水平,充分
挖掘我国软件人才资源潜力。要加强软件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积极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和
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软件人才培养与培训,初步形成功能齐全的培养培训体系;要探索
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提高我国软件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创
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引进国外优秀软件人才和智力资源;要鼓励和促进各类软件人才以多种
形式创办软件企业。通过各方面的不断努力,形成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发展的新机制。
  二、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构建功能配套的软件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这一体系有两条主线:一条是高等学校和中
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计算机教育,是软件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要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加快对现有计算机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非计算机专业的信息技术教育,培养适
应社会需要的各类软件人才。另一条是为了适应当前对软件人才的大规模急需,加快软件教
育资源的优化整合,加紧建设和发展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为
依托建立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软件人才培训中心,同时大力推进软件企业的继续教
育等。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加强培养以软件工程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工程硕士学位为主
体的软件人才;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重在培养面向软件生产、信息服务第一线所需的具
有良好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主要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国际
化的软件人才;软件人才培训中心是面向社会培训软件实用新技术的机构;软件企业继续教
育是以所任岗位工作为起点的职业教育,要强调实用性、先进性和连续性。上述多层次、多
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有机地衔接起来,努力形成功能配套、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软件人
才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种教育资源的作用。
2.实施全球化软件人才战略。软件产业是国际化的产业。新一轮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调
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更好地利用全球人才资源、进入国际市场、实施软件人才
全球化战略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要不断改善和规范产业发展环境,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从
事软件行业的基础、应用研究和开发活动;鼓励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软件企业举办国
际交流活动,与境外开展多方位的合作,提高软件研究开发、应用、管理的水平和层次;吸
引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软件开发中心,联合培养高级软件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企业在国
外设立软件研发机构,吸引优秀人才参与软件开发工作。建立国家重要软件人才安全管理工
作体制,加强软件人才保护。
3.加快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逐步建立软件专
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体系,编制软件专业技术岗位目录。人事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软件产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在软件研究开发、
应用和管理的重点关键技术岗位进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并逐步建立软件教育培训机构
认证制度。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适应软件产业特点的、分类的人才管理制度,鼓励和引
导更多有才能的人员投身软件专业技术工作,不断促进和提高软件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软件产业技能岗位的需要,研究建立软件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软件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工作。鼓励全社会符合条件的
软件人才和软件企业员工、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软件学
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学生参加对应级别的国家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积极开展国际间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大
力推进国际间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互认。逐步规范境外各类软件人才职业性考试在
我国的代理活动。
4.推进软件人才培养的产学研结合。软件企业既是人才需求的始点,又是人才应用的重
点,高等学校培养的软件人才、科研单位的软件成果,最终要通过企业转化为生产力。要加
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软件企业的紧密合作,努力促进软件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软
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软件企业(含软件园)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建立软件教育实习
基地或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开展软件教育和服务工作。鼓励软件企业通过重大科研项目,与
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培养优秀软件人才。高等学校和软件
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并加强针对国产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
5.鼓励全社会支持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软件作为信息化的枢纽,是加快我国工业
化建设的带动型产业,全社会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推
动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逐步将计算机应用
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软件行
业协会等要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从行业的角度,综合分析软件行业发
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结构和数量,为各级各类软件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必要
的决策咨询意见。
  三、为加强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拓宽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投入渠道,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增加投入,用于制订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支持国家软件
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加快高等学校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建立软件人才数据库等。每年从国家用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软件人
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软件专业技术
人员出国参与国际合作、进修、培训、攻读学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企业,聘
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引进国外先进的软件教育或培训课程。
2.进一步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示范性软件
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用地、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其中对相关
建设用地按现行政策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现行政策免征契
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人员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内企业、
个人按规定程序捐赠给教育部门直接举办的学校并用于软件人才培养的软硬件产品和资金,
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
软件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认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设计与开发,企业因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的科
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
外和国内的企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投资与合作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按《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
3.不断完善吸引人才政策。在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软件企业设立软件专业博士后流动
站和企业工作站,逐步扩大在站人数和规模,构建我国软件人才的高地。大力吸引国内外软
件人才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资金信贷扶持,在注册登记、
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
件企业的,在人员流动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其
进行人事档案保管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
应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调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工作的系统分析员和软件
工程师,有关部门应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和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服
务。对高中级软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限,方便我
国软件人才参加国际交流。
  四、加强对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列入
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同时,还要规范软件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国家和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批准或备案工作。软件人才培
养和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
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软件
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软件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的配套建
设,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要重视软件教育培训专家组织的建设,以加强对软件人才培
养和队伍建设的研究和指导。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