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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8:00:17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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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4月26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部分“款项”表述不确切,现做如下修改:
款 项 原 文 修 改 文
第(一)项2、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
第一项
第(二)项1、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有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第(三)项1、 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四)项1、 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 有本条第(三)项第2目所
列情形… 列情形…
第(四)项2、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项
款的情形… 的规定…
第(五)项1、 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 有本条第(四)项第2、3、4
四项所列情形… 目所列情形…
第(五)项3、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
第三款… (三)项…
第(五)项4、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项
款的规定… 的规定…
第(六)项1、 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 有本条第(五)项第2、3、4
四项所列情形… 目所列情形…
第(七)项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项的规定…



199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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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2009年10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以及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设与旅游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提高旅游景区(点)的品位,改善旅游环境。


第六条 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经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将具有旅游价值的工业设施、工业遗产、城市建筑、乡村旅游资源等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对其实行保护,逐步进行旅游开发。

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相关部门应当设置标志,并划定保护范围。


第八条 对具有明显旅游功能的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具有明显旅游价值、功能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步行街、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征求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产业。对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经营体制和经营模式,促进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鼓励域内外旅行社经营本市旅游线路;支持域内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扩大经营规模,在域外开设分社。对扩大本市客源市场的域内外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务活动中的会务、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旅游用品、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挖掘旅游文化资源,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的旅游节庆活动,培育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和设施农业等发展旅游经济实体,为旅游者提供休闲、度假、观光、采摘、娱乐、餐饮、住宿等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乡村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旅游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本市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旅游公共交通服务。

旅游公共交通线路,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其站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旅游者的原则。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景区(点)交通指示标志,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在本市交通繁忙拥挤地段的景点、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旅游饭店等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交通安全,并为大型旅游车辆停靠和旅游者上下车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域内具有特殊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构)筑物设置统一的说明标牌,介绍有关历史文化内容。


第十九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经营、失信惩戒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开展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市场开拓、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景区(点)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不得建设损害景观的设施;建设与旅游有关的其他设施或者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或者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擅自进行采石、开矿、挖沙、埋坟、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接待容量,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通讯和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点)的景容。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使用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紧急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

发生紧急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护,并立即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练区(点)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旅行社信用信息通报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受行政处罚及有效投诉等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交通工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次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其他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7]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地现代农业建设的指导,我委在各省(市、区)现代农业建设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委托编制了《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抓紧修改和完善本地现代农业建设相关规划,加强示范项目储备,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发挥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典型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附件:《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


为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探索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依据各省(区、市)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执行期限为2007-2010年。
一、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和谐,首要任务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建设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的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是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建设的有益尝试,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开展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对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性和示范作用,促进各地优势农业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整体素质,加快开发农业多功能性和拓展农业发展新领域,引导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探索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和模式,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十五”期间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探索我国不同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1998年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都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建设了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农业资源开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紧紧围绕各地优势农业资源,把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项目的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极大推动了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二是充分依托地方科研院所的力量,走产学研、农科教结合的路子,通过优质新品种引进、繁育和推广,大大促进了农业的优质化进程,实现了以科技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项目建设,成功地带动了一批以专业化、规模化、基地化、商品化为主要内容的各具特色的产业基地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四是注重把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引入农业领域,项目建设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坚持在体制机制上创新,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五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通过建设生产基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民投身项目建设,拓宽了现代农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六是示范项目已经成为当地农业科技人员及广大农民参观学习和培训的重要基地,成为展示现代农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探索不同区域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试验区。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尚未明确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缺乏规划的统筹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范围和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部分示范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还需进一步增强,等等。以上问题,急需通过科学规划,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以解决。
三、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农业的重大历史任务,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为核心,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将现代农业建设作为贯穿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全过程的长期艰巨任务,调整和完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基本思路,明确项目目标定位,拓宽农业项目的多功能性,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组织管理和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示范项目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产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把发展现代农业与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发挥区域优势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资源、气候和区位优势,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把项目建设与发展优势农业、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推动重点地区发展和优势产业开发。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科技先导原则。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农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易于推广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既要保持领先性,又要具有可推广性。示范是指技术、资本、经营方式、发展理念在内的全方位示范。推广是指项目建设既有适当超前性,又能在面上得到广泛应用,带动当地产业升级和现代化建设。
——多元化投入原则。项目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建设。中央补助投资体现导向性,突出公益性和基础性,发挥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
——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新时期探索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带有一定的试验示范性质。要通过大胆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总结适合不同地区农业现代化实现途径。
(三)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中央继续安排专项投资,带动地方政府投资、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全国扶持一批特色明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投入集约、规模适度、管理水平高、体现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示范项目。通过项目建设,使农产品良种率明显提高,农业优质化标准化水平稳步发展,农业资源节约迈出较大步伐,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农业多功能性初步得到发挥,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增收,为加快不同区域现代农业建设进程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区域布局、建设重点和项目类型
我国地区间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围绕优势和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重点。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注重发挥经济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等优势,重点发展出口创汇农业、精品农业、都市农业和观光旅游农业等。规划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11省、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中部地区。依托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优势,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良法示范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粮棉油深加工项目和健康养殖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效益。规划范围为:山西、黑龙江、吉林、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8省。
西部地区。发挥气候地质类型独特和资源丰富的优势,扶持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农业,围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大力支持绿色有机农业和生态旅游农业发展,发展生物质原料种植,重点建设名特优稀农业产业化示范项目。规划范围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五类示范项目:一是特色农业发展项目。围绕本地优势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扶持特色农业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壮大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实力,发展“龙型”经济。二是外向型农业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扩大对外开放和出口,发展设施农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加快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三是农业适用新技术综合应用项目。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种和先进工艺,对农业新技术开展组装配套和适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加快农业技术进步。四是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大力发展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发展循环农业,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等关键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五是农业多功能性拓展项目。支持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项目发展,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促进农业多功能性开发。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中央投资支持方式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投资构成分为:中央补助投资、地方补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投资四个部分。中央投资性质为中央补助地方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进行管理。在补助投资安排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相关区域政策,对上述地区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地方补助投资根据各地自身财力和投资可能,相应做出安排。企业自有资金是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投资来源的主体,企业自身应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资金实力。其他投资包括信贷资金、社会融资等,是项目建设投资的重要补充。
中央补助性投资主要体现政府投资的导向性和示范作用,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建设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项目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与技术推广等相关设施建设等;三是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开展的项目建设等;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包括支持农业科技、信息、人才培训、质量检测及营销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加强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探索。
六、组织实施与项目管理
(一)管理办法。为规范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级负责。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开展的一项综合性示范工程,项目性质为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实施和监管的主体,对项目的任务、投资、建设和建后管护负全责,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辅助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三)项目储备。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各地负责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建设相关规划,制定本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相关实施办法,做好示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需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立项和申报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以此作为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主要依据。项目决策严格执行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行项目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应包括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专家评审论证意见;4、当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相关规划。
(五)计划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后,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根据项目安排原则和投资可能,提出年度投资安排方案,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具体项目,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已纳入年度计划的示范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必要调整,需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六)资金管理。现代示范项目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政府需安排一定比例预算内投资或机动财力与国家补助资金配套。积极吸引其它渠道的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建设。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与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报账制等现代管理办法。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经营性投资方面,经营性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
(七)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监理等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问题,项目单位要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及早建成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项目运行一年后,要及时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审计,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八)建后管护。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项目正式运营后,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新的管理运作方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各地也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思路的研究,认真探索和总结本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