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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非典”时期查处力度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41:51  浏览:9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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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非典”时期查处力度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非典”时期查处力度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特急 环明传[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我局印发《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环办函[2003]143号)以来,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行动,认真落实有关要求,采取了一些措施,为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但近期,因偷排不达标污水引发跨省界污染事件仍有发生,如:黄河甘肃兰州与宁夏边界油污染,黄河河南省三门峡市因上游突排超标氨氮废水造成死鱼,以及北京与河北廊坊边界水污染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当前,全国一些地区抗击“非典”形势严峻,各级环保部门要一手抓好抗击“非典”时期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的监管,一手抓好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总局环办函[2003]143号文件的精神,高度重视抗击“非典”时期和汛前枯水期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严防抗击“非典”时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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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出明电[2003]10号




新出明电[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当前,全国正处在抗击“非典”斗争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取得了抗击“非典”斗争的初步胜利。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四川考察工作时强调:“万众一心抗非典,迎难而上保发展,夺取防治疫病和经济建设双胜利”。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坚持不懈,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和版权保护各项工作的双胜利。

今年的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纪念日。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年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各地版权管理行政部门要利用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的契机,进一步做好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

鉴于当前抗击“非典”斗争的形势,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宣传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活动,借助各种媒体以电视讲话、专题对话、专栏文章、公益广告、宣传招贴画等形式开展宣传,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和座谈会,以保证在宣传活动过程中不出现“非典”疫情,确保安全。

在防治“非典”期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夺取抗击“非典”斗争和版权保护工作的双胜利。

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0〕2号


《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良性运行与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范围为城市(县城及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营运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办理用地手续;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三个优先、六种模式”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一)坚持“先集中、后分散,先重点、后一般,先水质、后水量”的原则。优先考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优先解决高砷、高氟水地区和血吸虫疫区的安全饮水问题,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问题。
(二)坚持“六种模式”的原则。
1、以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集镇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
2、以较大行政村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5000人以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
3、以中心自然村庄为依托,发展供水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跨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
4、以相对集中居住农户为依托,发展联户供水工程。
5、以城市供水为依托,辐射农村,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6、对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个别农户可以发展单户供水工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以区县(市)为单位,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配套、社会融资、群众自筹等形式筹措。各项目区县(市)应当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力度。建设单位可依法依规向受益户群众收取入户设施配套建设费。
第八条 对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项目实施好、地方投入大、工程完成好的项目区县(市)优先安排国家投资计划,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账、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在供水能力范围内可向城市规划区外村镇辐射扩网,其工程规划与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衔接与实施。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多种投资形式共同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按出资比例确定其产权。国家补助所建的单户或联户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农户。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开工建设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审查制度。在已建设村镇供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加强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和工程现场监理。一般供水工程应实行合同施工与巡回监理。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实行集中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改、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重点对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水质达标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和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
(一)根据项目规划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竞标信息,实行社会公开竞标投资建设。竞标办法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投资建设中标人,以集镇为依托的集中供水工程投资达到工程总造价50%的和以行政村为依托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投资达到工程总造价30%的可获得工程经营权。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
(三)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工程,按上述原则优先安排国家投资计划。

第三章 工程运营

第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有专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工商部门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村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制定运营方案、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等;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十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供水管理站负责运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管站负责运营管理,单村小型供水工程可委托村集体组织运营管理,其运营管理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个体、企业独资或股份形式所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在县级水行政部门监管下,自主经营。村镇供水工程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由国家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的经营权,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或个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竞标方案由乡镇政府制定并申报,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拍卖价不得低于经营年限的工程累计折旧。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经营权公开拍卖成交价款,应当缴入区县(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村镇供水工程建设。
(一)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用于竞标工程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范围,或本乡镇新建供水工程。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经民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五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吨以内的予以免费,超出部分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运营单位应提前告知用户,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造成停水的,运营单位应积极抢修,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供水。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运营单位依法收取违约金,超过15天不交纳的,可中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新增用户需交纳入户设施配套建设费,并与运营单位签订供水协议后方可用水。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参与投资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转包、拍卖经营权、拆除变卖工程资产、改变工程用途、中止运营供水。转包、拍卖运营单位的经营权,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转包、拍卖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对不能确保正常供水的工程,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经营权,并依法追究运营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在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内,因违规养殖、排污、修建构筑物等行为造成水质污染,影响供水设施安全,损毁供水设施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其建设与营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属于乡村农业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工程运营免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源水及成品水水质检测费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供水用电价格按省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优惠价格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