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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8:27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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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对象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无不良信贷记录,信用良好;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投资少、风险小等特点,同时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有效证明。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利息与贴息
  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人员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贴息,经市劳动和保障局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局核定拨付。
  五、贷款担保形式与运作
  绍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形式。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个人担保和家庭资产抵押等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的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是指财政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措施的贷款。
  财政安排100万元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风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于市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不收取担保费。
  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财务开发公司运作,并负责小额贷款的担保工作。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认个人有效担保。无个人有效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应将个人有效担保控制在30%以下。
  六、贷款用途、贷款条件审查和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对申请贷款者,应审查其基本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审查该贷款的担保条件、担保安全性、还款能力等内容。
  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是:
  (一)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由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其贷款资格后,由担保机构对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及自主创业经营地进行调查。具体包括场地租赁协议等确认;向街道、社区了解贷款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向申请人了解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方式,经营项目情况;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风险等的分析。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市财务开发公司等单位组成市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评审会议,审批申请贷款事项。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要对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二)个人有效担保贷款。市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规定及银行相关操作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
  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到担保机构可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九、贷款承办银行与服务
  市商业银行为绍兴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市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贷款期间,市商业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借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积极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本实施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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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2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2 -
《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
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各县和临沂临港产
业区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
设计规则(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
(试行)》、《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执行,应具备场地硬化、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基
本条件,设置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停车标志和
标线、收费标识、岗亭等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设置停车标志和标线、收费标识等:
(一)人行道上的临时停车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划
并管理;
(二)占用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三)空闲场地上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城市管理部门
- 3 -
利用沿街空闲场所、建设工地的闲置部分设置,交产权单位或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
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委托给单位或个人管理。
被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须经机动车停车专业管理知识
和专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停车场管理员须统一着装,
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行为端庄和气,注重人性化服务,
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根据停车需求与停车位的供应情况将兰山区、罗
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所
辖区域划为一、二、三类区域。
(一)兰山区
一类区域:东至滨河路,西至通达路,南至陶然路,北至
青年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滨河路及滩内游园、通达路、陶然
路、青年路);二类区域:东至通达路,西至工业大道,南至
陶然路,北至滨河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工业大道、陶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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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路及滩内游园);三类区域:除一、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
区域。
(二)罗庄区
二类区域:东至通达南路,西至罗六路,南至文化路,北
至双月湖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通达南路、罗六路、文化路、
双月湖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三)河东区
二类区域:东至黄山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机场路,北
至三和东街范围以内区域(包括黄山路、滨河东路、机场路、
三和东街);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类区域:东至罗六路,西至火炬路,南至工业北路,北
至沂河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罗六路、火炬路、工业北路、沂
河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五)临沂经济开发区
二类区域:东至联邦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华夏路,北
至经济开发区边界(包括联邦路、滨河东路、华夏路);三类
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第八条 室内停车场按以下标准分为高级和普通两个等
级。
高级停车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为钢混结构,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
寸,上限尺寸长为1560cm,宽为325c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
- 5 -
下限尺寸长为600cm,宽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在条件
受限时,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cm。出入口
通道宽度不少于500cm,并设有紧急车辆出口通道,相关设置、
标志符合规定要求,泊位大于50 个的,应设有两个及以上出
入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停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
度探测器、CO 探测器,以及自动化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停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应设应急照
明系统,保障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停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库
内各主要道路、进出口等地方进行24 小时监控,确保车辆安
全;
(五)停车场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可刷卡付费,具有停
车诱导系统;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的电梯和安
全通道;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工作人员和收
费人员佩带标志明显。
不能完全达到高级停车场标准的停车场为普通停车场。
第九条 设置经营性停车场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之规
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齐配足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
和安全;
- 6 -
(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
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三)及时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以
下材料:
(一)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停车场详细示意图;
(五)规划要点(配建);
(六)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对于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完成书面审
查、现场勘查、综合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
不合格的,通知其7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相关手续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
申请续延。
- 7 -
停车场业主须在有效期满前30 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
续延。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经
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7 日内完成
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因故发生变更的,停车场业主应及时向城市
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变更申请程序参照申请续延程序执行。
经营性停车场因故需撤销的,停车场业主应及时向城市管
理部门申请撤销,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时应向城市管理
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一)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停车场详细示意图;
(四)规划要点(配建);
(五)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
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相关材
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完成书面审查、现场勘验,对于符合规划(配建)及
相关要求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规划(配
- 8 -
建)及相关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后因故不再使用的,其产权单
位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
用后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变
更登记程序参照申请批准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0 年9 月13 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守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政令、信息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守工作,法定节假日的值守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辖区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守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守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守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守力量。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值守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守场所须配备必要的通信、办公等设施,使用先进的值守管理系统,确保值守工作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应急办值守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和评估等工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工作,参与有关规章的拟订,并负责推动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工作日内和双休日24小时值守工作,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快报》等。
  (三)负责法定节假日的值守工作安排,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守:1、值守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执行;2、提前三天,由下级政府应急办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市应急办报送值守安排表;3、节假日期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在岗带班。
  (四)建立值守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五)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六)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值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值守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履行市政府及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值守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二)节假日期间每天下午4时前,书面向市应急办报送辖区内应急值守情况。
  (三)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辖区应急值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值守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政府系统值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值守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守工作,确保本系统内部联络畅通,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二)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职能部门在节假日期间每天下午4时前向本级政府应急办报送应急值守情况。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守工作原则。值守工作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的工作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确保安全。
  第八条 值守记录制度。值守工作要制作统一规范的记录簿并严格执行记录制度。值守人员在值守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进行记载。值守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守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守人员应认真接听值守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履行交接手续,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守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值守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建立值守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对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守人员在值守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要熟练应用各种办公设备,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四章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值守信息报送原则。值守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值守人员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接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写《值班快报》或《信息专报》,按规定报告;有可能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应急值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统一口径、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值守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快报》、《信息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值守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上访,到省、市政府集体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铁路、公路运输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中毒事件。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植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置情况。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也要及时报告。前项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守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守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值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守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门应急值守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守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守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上交矛盾,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