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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1:33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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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凭借国家所赋予的特有职能而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领导,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并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执行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收取。

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将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未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或授权,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包括领导人讲话),其中涉及收费的,如未经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认可的,均不能做为收费依据,一律无效。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制发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经费来源的,可酌情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市物价局、财政局受省物价局、财政厅的委托,可核定部分事业性收费标准。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划分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条 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国家、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制定和调整省委托市管的事业性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报省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批准在我市境内施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一次性收费,还是经常性收费,均须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在施行收费时,必须亮证收费。无证不得收费。被收费单位对无证收费的,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收费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由市、县级市和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颁发。

第三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属财政资金,作地方财政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次收入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由交费单位直接上缴财政的办法。凡属直接上缴财政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由执收单位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由交费单位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所交费用直接存入财政专户,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凭银行返回的交款回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次收费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由收费单位代收的办法。各收费单位要在银行建立专户,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在本月终了后五日内填制“收费缴款书“,上缴同级财政。凡不按规定时期上缴的,按日征收3% 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仍不交款的,由财政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十六条 全额预算单位,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按月全额上交财政的办法,收费资金直接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差额预算单位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资金全额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自收自支单位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一切收入全部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中央、省在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下,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由财政部门逐户核定财务管理体制,按收费总额核定上缴财政的比例或额度,核定年度收支计划,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代征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有关人员,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劳务费,对有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拟定支出预算,按月拨款,统一按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专项性支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下达支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进度将资金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逐户逐项设置账卡,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机关报告情况。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编号、并印有“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和收费项目的统一收据。

因专业性较强,需要专用收费票据的,由收费主管部门提案 “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批准文件的规定,提出专用收费票据样式,由市财政局审定和印制。

第二十三条 需用统一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机关领取。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均须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和处理账(册)必须在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不得自行处理和销毁。各收费单位每半年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领取、启用整本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页、缺号、填写票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不准跳号、隔号填写,不准涂改、刮擦、控补和撕毁,不准互相借用、串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在封面上填写收费总额,起讫号码,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在下次领取收费收据时,送财政机关检验。经财政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机关和核销人印章予以注销。存根退回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须列表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审核后,方可销毁。遇特殊情况须提前销毁的须经财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印、伪造、代开、转让、贩卖和拆本使用收费票据。开错、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贴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如有遗失,要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报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执行收费时,使用无“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所收取的资金,一经查出,一律没收上交财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经财政机关查实后,可从本案罚款中提取10% 以内金额,奖励检举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管理权限,依照财政、物价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取费用的;

(三)没使用印有“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收费票据而施行收费的;

(四)没有按规定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

(五)按规定应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而不实行收支两条线,或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

(六)转移、隐瞒、截留、收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存,支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七)不按规定领取、填制、使用、保管收费票据的;

(八)擅自印制、转让、出售、销毁、伪造、涂改、丢失收费收据的;

(九)不按规定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向财政、物价部门提供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后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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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管理,促进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是指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运输及到垃圾场的碾压、填埋、覆盖、消杀、污水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后,原市容管理部门征收的汽车清运垃圾费和垃圾占场(处理)费同时取消。

第四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价格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以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市固废公司)为收费主体,收费形式可根据费用来源委托相关部门或各城区征收。

第六条 无故拖欠、拒缴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可停止接纳其废弃物。对乱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收取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偿还贷款。市固废公司使用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应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开支计划,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市市容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规定用途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建立合理、完善、节能、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固废公司征收和使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跟踪监督,发现滥收、挪用、贪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今后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地、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经研究决定,省对市、地、州的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改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中央划给地方的各项财政收和利税第二步改革的税种设置,划分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
1.以下收入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省级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实行利改税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棉花价差补贴、猪皮补贴;各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公司的营业税;建筑税;其它收入。
市、地、州、县各银行的营业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以其百分之三十作为省财政固定收入 (百分之七十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2.以下收入作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市、地、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实行利改税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集体企业所得税;农 (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 耄怀鞘形そㄖ昂推渌杖搿? 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
3.以下收入作为省和市、地、州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 (这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应交纳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部分);资源税、盐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还笠到苯鹚啊? 4.为了照顾涪陵、万县地区和三州的特殊情况,决定将属于省财政固定收入的建筑税,地、州、县各银行营业税的百分之七十,以及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的百分之三十,全部划作各该地、州的固定收入。
二、省财政支出和市、地、州财政支出,除人防经费上划中央和个别事业单位下划以外,其余各项支出仍按原隶属关系划分。
三、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补助三州开发资金、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由省财政专案拨款,不列入市、地、州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四、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处理省与市、地、州之间的关系,在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内,继续执行增收分成的办法,作为过渡措施,即: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外,暂不划分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以各市、地、州的收入包干基数和支出包干基
数比较,凡收大于支的实行定额上解;凡支大于收的实行定额补助。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 (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超过收入包干基数的部分,上解地区实行增收分成,补助地区实行增收全留。
五、市、地、州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以及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收入基数的调整变化情况计算确定。
市、地、州的支出基数,以一九八三年支出包干基数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收分成数 (三州应加上递增补助数),以及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按规定已经进行调整的因素,计算市、地、州应得的财力。
根据上述市、地、州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其定额上解数或定额补助数。
六、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在最近几年内,省对民族地区的各项照顾,仍继续执行。省对三州仍实行原来的定额补助,逐年递增的办法。
七、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以抵拨城市建设维护方面的开支,同时废除原来的资金供应办法 (即国拨城市维护费、工商利润百分之一、城市公用企业收入面分之四十、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由于上述制度改变引起的变化,相应调整市、地、州收支包干基? ? 八、排污费、水资源费仍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
九、县办“五小”企业 (包括县汽车队)县留成百分之六十的规定停止执行,原列入预算外的收支纳入预算内,并相应调整市、 地、州收支包干基数。
十、粮油议购议销利润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五年起,粮油议购议销利润应上缴财政部分纳入预算内,并相应调整市、地、州收入包干基数。
十一、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过程中,由于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调整有关市、地、州的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数。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的财政收支变动,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各地自行承担,不调
整市、地、州的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上解数或定额补助数。
省级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和省财政厅同意,不得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
十二、市、地、州对所属县 (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地、州根据本规定的精神自行规定。



198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