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6:39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逐步提高西藏干部职工待遇、进一步稳定和促进西藏发展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西藏特殊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享受西藏特殊津贴。
二、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2.5倍的原则,核定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244元。今后需要提高津贴标准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西藏特殊津贴的发放,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津贴标准和津贴总额,按自治区内不同地域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条件特别艰苦的高寒缺氧地区、边境地区和县以下基层倾斜。
四、截止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
休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西藏后,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西藏特殊津贴。
六、西藏特殊津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西藏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八、西藏特殊津贴的实施,由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负责协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九、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10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7〕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铁路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交通厅职改办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 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五)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前三名)。
(六)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十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条件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其中至少一个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前沿科学和边缘科学方面的知识。
(三)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
(四)有处理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题的水平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技术攻关工作。
(五)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部门或本企业重点科研、技术攻 关项目,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二)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在本行业中主持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科研成果验收等工作。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本企业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参与两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本行业的规范、规章、技术规程等并在企业应用。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一)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三)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第十九条 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鉴定,技术报告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 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本专业中专毕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四)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技术人员(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十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实用价值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条件
(一)熟悉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和规定,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
(三)能独立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或故障,有较丰
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
(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独立承担较
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五)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技
能。
(六)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具体负责过生产工艺、安全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少于2项。
(二)参加过2项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并较好地完成其中一部分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工作。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技术攻关的研究工作。
(四)参加过2项或主持过1项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的工作。
(五)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企业的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年度计划、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不少于3项。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一)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获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三)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第十八条 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第十九条 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鉴定,技术报告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铁路工程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
第二条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条 认定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五条 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第六条 申评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非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七条 申评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非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五)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六)技工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后续学历。
第三章 专业工作能力条件
第八条 技术员资格专业工作能力条件:初步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胜任本职工作,能协助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的技术任务。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资格专业工作能力条件: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
第四章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第十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并经省交通教育主管部门核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包括普通高、中等教育和成人高、中等教育,以及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

教社政〔2003〕1号
2003年2月1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
  1.哲学社会科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要大力发展自然科学,而且要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资源丰富,队伍结构合理,学科门类齐全,基础研究优势明显,国际学术交流活跃,图书资料建设具有一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为繁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繁荣和人才培养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是,与世界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要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繁荣。
  2.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要不断增强实践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的研究,在研究和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过程中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要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积极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战略,努力创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要采取联合攻关的科研组织形式,推动学科之间尤其是文理学科的交叉渗透,推动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的联合,发挥集成优势,形成重大创新成果。要加强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
  二、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我部从2003年开始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包括重大课题攻关计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人才培养和奖励计划、学术精品奖励计划、文科教育改革计划、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
  3.实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计划。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需要,组织高校教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联合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4.继续实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不断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建设和科研体制改革,使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在若干年内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
  5.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和奖励计划。启动哲学社会科学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和学术新人培养培训计划。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特聘教授岗位,增加高校文科教师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中所占的比例,将高校文科教师列入“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设立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岗位,并给予与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院士相应的待遇。
  6.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在进一步完善“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基础研究成果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成果给予重奖。
  7.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改革计划。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高等文科教育经验和积极吸收国外高等文科教育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高校文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把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两课”教学的重要环节,为高校文科师生和“两课”教育师生深入了解社会、研究现实问题创造条件。
  8.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图书资料建设,加大专业图书资料建设投入。加快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资料库、应用研究数据库以及外文原版图书期刊中心书库建设,加快“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方便快捷的图书情报系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重点支持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加强高校文科学报建设,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大刊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设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资助高校在境内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扩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
  三、加强领导,改进管理,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繁荣
  9.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领导。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宏观领导。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发挥专家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认真研究和把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和研究的规律,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奖励和宣传,形成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尊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氛围。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合理配备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10.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条件的改善,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保证哲学社会科学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的运用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资助。
  11.进一步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研究机构开放和研究人员流动;引进公平竞争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系统的建设。倡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劳动和他人创造的学术规范,注重保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