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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院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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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院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院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6]94号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发至县级企业)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医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从1997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公费与劳保医疗同步改革、分步实施:
公费医疗改革在市、县(特区、区)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市中央部属、省属行政机关等原公费医疗单位全面实施。
劳保医疗改革在市直属国有企业和驻市中央部属、省属企业等原劳保医疗单位全面实施。
  乡镇机关和县(特区、区)属国有企业等原公费和劳保医疗单位,原则上要求同时起步,1997年1月1日参加医改有困难的,最迟也要在1997年7月1日起参加医改。
  第三条 鉴于我市区域面积大、城市化水平低、社会化服务难于一步到位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医改方案”的起步阶段,在实行统一方案、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按照统一办法管理的前提下,划分为市直、六枝特区、盘县特区、水城县、钟山区、六枝矿务局、盘江矿务局、水城矿务局、水城钢铁(集团)公司共九个片区(单位)独立运作。除三个矿务局和水钢以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片区的医疗保险。其中: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市和钟山经济开发区注册的企业;驻钟山区辖区内市级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市直片区医疗保险。
  第四条 各特区、县、区及六枝、盘江、水城矿务局、水钢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医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日常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给付、营运和管理,同时应成立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对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应积极参加医疗保险,三资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乡镇企业是否参加医疗保险,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医改方案”规定的缴费率分别缴纳。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和《职工医疗保险花名册》,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集表》报送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核(换)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参保职工凭“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对于瞒报工资总额的单位,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取漏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处以当年漏缴医疗保险费5—10%的罚款。
  第八条 参保职工当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原公费医疗职工按上年12月份本人工资额计算,原劳保医疗单位职工按上年本人月平均收入计算。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时间:原公费医疗单位按季缴纳,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原劳保医疗单位按月缴纳,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对于故意拖欠或拒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追收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未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原公费医疗单位连续二个季度、原劳保医疗单位连续三个月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停止该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该单位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起步时,应在增加职工工资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增资应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与单位缴费同时缴纳。
  第十条 参保单位职工如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毕业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市外调入、招工招干等新增职工、从在本单位起薪之日起办理参保手续;
  (二)取工死亡、调出市外,从死亡或调出之日起办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手续;
  (三)市内职工调动由接受单位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年终向参保单位出具当年《医疗保险基金缴纳证明》,由参保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提取当年实收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总额5%的全市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由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用于全市医疗保险社会共济。

第三章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按“医改方案”规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统一制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收支情况。《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由职工本人保管,用于在定点医院就医时,记帐支出。
  第十四条 个人医疗帐户由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年初一次性记入。参保单位应同时建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职工所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
  第十五条 个人医疗帐户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得超出个人医疗帐户中积累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个人医疗帐户中的结余费用,按银行挂牌活期储蓄利率,年终结算计息并入个人医疗帐户结转下年。
  第十七条 职工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参保单位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交回《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在其职工重新就业时,由用人单位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满五年不能重新就业的,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基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同时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退休职工从退休之日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费用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支出,用完后收回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并办理注销手续;无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参保单位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依法继承。
  第二十条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如有下列情况时,应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遗失。须经所在单位和定点医院出具有关个人帐户使用情况说明,办理补发手续;
  (二)处方用完后,须交还单位下台帐,并出具证明,换领处方本。

第四章 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在《职工医疗保险帐户病历处方本》上的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中登记核减,由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支付其年工资总额5%的现金。对于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又超出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医改方案”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收取现金,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记帐,由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结算。
  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医改方案”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收取现金,其余部分记帐,由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结算。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职工患有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全部记帐,由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结算:每月10日前,定点医院将上月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单位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复式分户表》报送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按审核后医疗费用总额的90%拨款给定点医院,其余10%作为定额管理保证在年末根据定额结算情况再行拨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定点医院报来的上月参保职工就诊人员《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上。年末,根据台帐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的年末余额核对,计算利息并记载在台帐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结转下年。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差、外出学习、挂职锻炼、探亲和异地安置、住外办事处的人员就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特殊检查和治疗,都必须在全民所有制医院就诊,其门诊看病须有复式处方、门诊病历和医疗发票,住院须有出院病历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发票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按照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当实际支出低于定额标准时,节约部分全部奖给定点医院;当超出标准幅度在30%以内,定点医院负担超出标准部分的30%;当超出标准幅度在30%以上时,其超出30%以上部分由定点医院负担70%。

第五章 定点医院(药店)、参保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是为参保职工指定的看病就诊与持处方购药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掌握和积极宣传“医改方案 ”和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严格执行我市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定、服务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经营作风,为职工医疗保险提供优质社会服务;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医疗保险、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定期报送职工医疗、购药等各项报表。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设立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组织,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改方案”和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
  三、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办理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四、及时做好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统计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五、配合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处方本的换证、计息工作;
  六、负责办理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
  八、负责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而医院无药时,可凭医院出具药的复式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院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就诊,并实行挂号、诊治、审核、划价、记帐、收费、取药、住院一条龙服务。
  职工需住院治疗时,凭医院入院通知单到审核服务领取《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在定点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坚持“四专、四定、四把关”制度,即专用病历、专用复式处方、专用挂号窗口、专用记帐收费处;定室就诊、定项检查、定量给药、定台审核;医务人员把好处方关、财务人员把好记帐收费关、药剂人员把好划价发药关、医保人员把好转诊转院关。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转诊转院审批制度,药品使用和报销范围严格按照贵州省黔卫药字(95)111号文规定办理。
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人工器官安装、透析疗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在抢救或手术时所发生的超出《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费用,按《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由各级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社保、卫生、劳动、人事、医药、总工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按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县(特区、区)及三个矿务局和水钢,都要按“医改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保险金的收支、营运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接受职工和同及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追回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
  二、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五、采用冒名、挂名住院或安排住超标准病房等手段,将其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职工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及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追回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
  一、不严格按处方配药或超处方剂量配药的;
  二、将治疗药品变换成其他药品、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的;
  三、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追回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不合同费用3—5倍的罚款。
  一、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第三十九条 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一、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他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冒名就诊的;
  三、私处涂改处方、费用收据、虚报冒领的。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收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挪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及其它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由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医改方案”及本实施细则中所讲在职职工,均包括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而由单位自行批准的“内部退养”、“提前退休”等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配套实施。
  附《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编号填写说明。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编号填写说明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编号共设13位,具体设置如下:
  一、第一位确定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设定“1”,企业单位设定“2”。
  二、第二位确定所在市、特区(县、区)。规定为:1、六盘水市直 2、钟山区 3、水城县 4、六枝特区 5、盘县特区 6、水钢 7、水城矿务局 8、盘江矿务局 9、六枝矿务局 10、电力系统 11、铁路。
  三、第三、四位确定系统类别。规定为:
01中央、直属 02外贸 03建材 04卫生 05电子 06教育 07纺织
08文化 09冶金 10煤炭 11城建 12物资 13机械 14商业(含供销) 15轻化 16其它市直机关 17公检法
  四、第五、六、七位设定为单位代号,具体规定另附表。
  五、第八位设定为人员的类别,具体规定为:
1、在职 2、退休或退职 3、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六、第九位、十位、十一位、十二位、十三位设定为个人号,按00001—99999顺序填写即可。
例:六盘水卫生系统某单位在职职工,他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编号为:
1 2 04 025 1 02575
行政事业单位 市直 卫生系统 单位号 在职 所在顺序号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加强职工医疗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就 诊

  第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由当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本着就近医疗的原则,可以单位为整体,选择2—3所定点医院(企业单位其中一所为本单位医务所(室)或职工医院)报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备案,如需调整,需在每年元月一日前,由用人单位书面报告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第二条 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保险审核服务台,其主要职责为:
  1、审核就诊的医疗保险对象是否人、证、本相符;
  2、审核医疗保险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出情况,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支出记载和住院医疗费用记载;
  4、发放有关医疗保险的各种审批表。
  第三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购买《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供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就诊。
  第四条 职工就诊凭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到定点医院专设窗口挂号。
  第五条 职工必须到定点医院指定的诊室就诊,其它专科由医院指定专人看病,非指定医师开的处方一律无效。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专诊工程师必须核实人、证、本一致后,用“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开方(复式处方一式三联,一联取药、一联结算、一联存底)。
  第七条 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必须经过审核服务台审核并盖上已核章。否则,收费处不予记帐和收费,药房不予发药。
  第八条 确因病情需住院治疗者,凭定点医院门诊医师开出的入院通知单到审核服务台领取《住院费用记帐结算表》,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住院押金,由医生根据病情和床位情况安排,一个病人只能占用一张病床。
  第九条 因急诊抢救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者,可在就近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就诊,凭就诊医院急诊证明、病历(病历摘要)、处方、有交现金收据等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如急诊需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三日内,由病人家属或单位凭急诊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否则,其医药费概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 因特残情况并经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可由定点医院设立家庭病床,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家庭病床。

第二章 转诊、转院

  第十一条 职工患病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本地其他医院诊断治疗,须经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院医保办)同意,可以转诊,并办理有关转诊手续。
  第十二条 因定点院条件所限,职工患病需转市外医院诊治的,须经科主任诊断、医院会诊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然后持定点医院转诊证明、病情摘要和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本着就近治疗的原则,目前仅限转贵阳、昆明、成都、重庆等地一所医院。
  第十三条 职工患病转诊、转院,市内不得转往非定点医院;市外不得转往非全民所有制医院(诊所)以及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
  第十四条 因市各医院诊断条件限制,需转外地诊断的,在诊断明确后,如市内有治疗条件和技术条件,应回市内进行治疗。
  第十五条 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凭转诊证明、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医疗费收据、处方等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药品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第十七条 医师凭病历开处方,同时间不得分开同品种的二张处方,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一次处方量,一般疾病三至七日量,慢性病为七至十五日量(中药3—5剂),特殊病种在处方上加以说明,并经院医保办批准以一月量为限,出院病人带药参照上述药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及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黔卫药字(95)111号文件《关于印发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及药品以外的其它商品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进口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对疗效相似的一律用低价药物,国内生产且疗效与进口药相同的一律用国产药品,如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的,每张处方总额在100元以上,由医院医保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批(急诊除外)。
  第二十条 专科用药必须出具相应的诊断依据,由医院医保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病人不得指定医师开药,不得要求医师超规定开药,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合理开药。不得开“搭车方、转抄方、大处方、人情方”。处方用药必须在病历上记载清楚。已开药品在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防止浪费。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逐步建立职工医疗保险药房(窗口),加强药品管理,杜绝药品的互相串换。

第四章 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须先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并出具病情摘要,由医院医保办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可安装国产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

第五章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第二十四条 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各项检查的指征,对证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诊断目的,就不再用特殊检查,一种检查方法能明确诊断的,就不用两种。
  第二十五条 住院病人除因三大常规化验外,其它各项化验和检查,均应针对性进行,不应列为常规检查之列。
  第二十六条 因病需做CT、核磁共振、体外碎石等特殊检查和因病需用黔卫药字(95)111号文件规定的“特”字号药品,应严格审批制度。填写特检特治申请单,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后,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分管院长签字,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情况,抢救病人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后补办手续。对未经批准所发生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不得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如下:
  1、彩色B超; 2、动态心电图;3、CT或ECT; 4、核磁共振;5、震波碎石; 6、高压氧仓治疗;7、脑地形图; 8、血液流变分析;9、射频治疗; 10、彩色多普勒;11、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其它物理检查治疗项目。

第六章 享受全额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享受全额报销“特殊病种”为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狂燥型精神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
  第三十条 法定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指由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安排施行的“四术”并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 上述“特殊病种”的病人仅限在本病种治疗范围内享受全额报销。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个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品零售店进行检查、考核,实施监督和奖惩。奖惩办法按《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与《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同时配套实施。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营运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加强对同级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等管理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国家机关(含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财政或参保单位按季一次性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拨付或缴纳;企业由参保单位按月在每月的15日前,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条 各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在全市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
  第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医疗保险基金后,应于当月20日前存入银行专户,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财政部门应按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的拨款计划,及时审定拨付医疗保险费。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无故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扣,并按日罚缴2‰的滞纳金。
  第六条 参保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以该单位少缴部分5—10%的罚款。
  第七条 各特区、县、区及自行组织实施的部、省属企业的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实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的风险调节金,一次性划缴市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纳入全市风险调节基金,专户储存。
  逾期不缴的,采取如下处罚办法:市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日向滞缴风险调节基金的经办机构收取2‰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银行代扣或申请法院强制划扣。
第八条 经济困难的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应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
  原公费医疗单位连续两个季度、原劳保医疗单位连续三个月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或经批准缓缴三个月后仍未缴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职工使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经政府批准支付的其他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风险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对基金营运情况较差、医药费超支过多,发生严重收不抵支的医疗保险地区(单位)进行必要的社会互济和资金弥补。
  第十一条 风险调节基金的使用:
  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剂意见,经市医改办、市社保局批准后执行,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
  (一)医疗保险基金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记帐,适用会计科目为:(见表1、表2)
  (二)医疗保险对象就医时所需医疗费的结算要坚持严格管理、杜绝浪费、简化手续、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
  1、属于个人医疗帐户内开支部分以记帐方式结算。
  2、异地就医原则上以现金结算。
  3、本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自负的部分外,以记帐方式结算。
  4、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一律以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了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监督,使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对稳定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送报表。
  第十七条 各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资金运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八条 成立六盘水市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医改办、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总工会、职工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实施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有关资料,需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协助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与《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同时配套实施。

表1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1101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2、个人医疗帐户基金
1102 医疗社会保险调节基金  
1103 专用基金 管理费
1104 其他基金 1、利息收入;2、滞纳金;3、其他收入
1105 应付用暂收款  
1106 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2、个人医疗帐户基金
1107 专用基金结余  

 

表2:资金运用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1201 医疗社会保险支出 1、社会统筹医疗支出
2、个人医疗帐户基金
1202 上解医疗社会保险调节金  
1203 下拨医疗社会保险调节金  
1204 专用基金支出 管理费支出
1205 应收及暂付款  
1206 银行存款  
1207 库存现金  

注:各科目核算方式略。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方案》和贵州省黔卫药字[96]111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为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的开支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支付范围
  1、医疗保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接生费(有准生证的)、住院床位费(包括观察床),病室综合处置费等。
  2、因急症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在就近全民所有制医院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准假探亲期间患病,在当地就近的医疗单位(城市在县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4、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药品费。
  5、经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定点医院医师开出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费。
  6、批准转诊转院的医药费。
  7、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
  8、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收治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骨折牵引等患者,经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由定点医院承办的家庭病床的检查、治疗、药品费。
  9、确因病情需要,经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进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的医疗费。
  10、确因病情需要,经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如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医疗费用。
  二、不予支付范围
  1、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费支付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作食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等。
  2、挂号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含陪客所用的床位费),特级特别护理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卫生费、消毒费、卫生材料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优生优价费、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治费、食疗费、避孕药品用具费。
  5、未经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用药、接种费用。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费用。国产期保健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
  6、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器具、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
  7、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费用。
  8、病人自用的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表、药枕、药垫、助听器、健脑器、胃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等。
  9、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住院费用。
  10、未经定点医院介绍和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12、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治疗及药品的费用。
  13、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14、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备(买)的常用药品以及用于环境卫生、防署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
  15、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及在此期间造成伤残、后遗症的医药费。
  16、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17、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18、其它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不应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19、本试行办法由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本试行办法与《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同时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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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初级阶段司法权的适度强化
——以能动司法为重点的分析

尹振国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强则强,奉法弱则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着、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果,是中国人历经屈辱和苦难的觉醒,是中国人开眼看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识。
法治的本意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依不依法、守不守法,而在于国家权力在法之上还是在法之下、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依照法治的标准,环视今日之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是法治国家。从世界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来看,他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质性阶段,从时间上来看,通常不过二、三十年。从1997年正式宣布建设法治国家开始,时间已经过去整整12年了。但是,无论从法律制度本身的规模和质量来看,还是从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状况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水平还是相当落后的。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正在经历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实际上,一国的法治建设水平总是和一国的经济建设水平、政治民主化程度、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作为现代国家三大权力之一的司法权(本文所称的司法权是狭义的,仅指法院的权力),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的背景下,司法权的配置和运行总是要受到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中国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初期,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权如何积极回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如何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这是我们应当研究和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从能动司法切入
  能动司法或者称为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一个外来词,在中国的词典里是找不到这个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能动视为一种裁判理念,是“法官在司法能动主义的指导下,将自己关于公共政策的观点和其他因素结合起来来裁判案件。通常,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多会出现认定违宪以及忽略在先判例的倾向”。
  能动司法实际上是在美国法律语境里使用的一个词,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密切相关,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独立、司法至上、司法权扩张的反映。
  “司法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司法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当社会发展的程度超过先例的容量时,必须突破先例,创造新的规则,这就是“法官造法”,也是普通法系国家司法运行的基本规律。可以说,普通法系的法官天然地具有司法能动的条件和冲动。“司法能动主义的根本宗旨是,法官应当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法官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不应当受制宪者立法意图的限制。能动主义者倾向于更少强调绝对遵循先例,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第3-6页)
“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在动荡的社会矛盾中主动承担了社会工程师的角色,通过判决的方式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公民善良违法等宪法权利确立了普遍原则。尽管有司法被动主义作为其对立面,但由于它是司法精英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它又是普通法制度的产品,是法官造法的一种形式。”(信春鹰:《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
  所以,可以把司法能动的方法概括为不遵循先例的法官造法,目的概括为促进社会公平。
  在美国,法院最初被认为是“危险性最小”的部门,表现出司法克制主义的倾向。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国会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可以被认为是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的起源。随着社会的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沃伦法院时期,能动司法或能动司法主义的观念和实践在美国发展到了极致。以首席大法官沃伦为代表的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坚持自由主义的司法理念,在民权领域高举司法能动主义的旗帜,在反对种族歧视、保障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堕胎、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保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等许多问题上都通过相应的判决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能动司法也是美国三权分立原则在司法中的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领域不断扩大,行政权的范围和深度也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司法能动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就奠定在国家权力整体扩张、特别是行政权扩张的背景下。强大的行政权如果配之羁束的司法权,那么,传统的分权制衡原则就会荡然无存。可以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是司法权扩张的一种表现,也是在资本垄断经营背景下,权力关系重新博弈,或者重新安排权力制约关系的一种方式。”(《权力扩张与司法能动:第四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闭幕词》)
  今天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延伸至司法审查之外的其他司法活动中,现在要给司法能动主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因为历史上有很多流派和学者以各种理论来定义过这个概念。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讲,司法能动主义也可以做多元的解释。(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尽管可以对司法能动主义做多元解释,但是它的原始涵义还是没有改变。
  在国内比较早地探讨“能动司法”的学者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信春鹰,她在《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一文中指出:司法能动主义的共同标志是法官更多地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其在中国是指最高院法官的“造法性”解释。(信春鹰:《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我国作为世界经济中重要的一员,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法院系统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响应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号召,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贡献”。(王胜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需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高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西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是不同的。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是基于三权分立制衡,法官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来解释宪法,以此促进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具有法官造法或者说是一种准立法权的性质。它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由于中国的政治架构和司法体制在根本上是不同于西方的,所以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也是不同于西方的。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更多的是强调各级法院本身司法职能的实现,重视司法的纠纷解决和稳定社会功能的发挥。其司法能动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和民商法领域。换句话说,我们的能动司法是“法院努力履行审判职能意义上的能动,而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司法职能的扩张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位移……可以用积极司法的概念置换能动司法。”(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二、司法为何要能动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知,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立足于司法权基本功能的实现,还不是司法权的扩展,与司法审查权更是毫不相干。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司法能动的背景和原因:
1、回应政治的需要。任何一国的司法体制都与一国的政治体制有关。因此,不可能绝对排除政治对司法的影响,而且司法本身也是政治的一部分。“仔细看一下如屡屡受到称赞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会发现,此案判决的伟大并不是因为脱离了政治,而恰恰因为其充满了政治,而恰恰因为其充满了政治,以及法官的政治智慧。”(苏力:《关于能动司法》,《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西方国家基于多党执政、轮流执政的事实,要求司法不偏向于任何一个党派,做了法官就不能从事任何党派的活动。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6日)周永康强调:“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周永康:《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求是》)因此,我国的法院不仅承担着裁判的职能,而且担负着执行党的政策的政治职能。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然要担负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责。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从不讳言法院的工具作用,“不但法院,整个国家都是工具,党也是工具。”(董必武:《改善审判作用》,《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2、回应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难度也不断加大。社会安全稳定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求,“富裕与安定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司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解决纠纷。司法具有专业性、终局性、权威性的特点,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法院在整个“维稳”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调处和裁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功能,通过合法的专业司法行为把积极主动调和解决矛盾作为最硬的道理、最硬的任务,排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和问题,能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罗殿龙:《能动司法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广西实践》)法院参与接访、调解的活动越来越多,维稳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3、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网络时代的到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通过司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中国法院迎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许多基层法院每年要受理七八千甚至上万件案件,法官每人每年承办的案件也在150件以上。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的人数却没有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另外,由于中国存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律师在城市多而在农村少,农民很少享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对现代社会的游戏规则也不熟悉。我国的法律制度移植于西方,它是基于工商业社会、陌生人社会的制度设计,与农村小农经济、熟人社会的实际状况存在抵牾。因此,在城镇化还未充分完成之前,在涉及农民的民商事案件中强调当事人主义,可能会遭受农民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信访不信法”。“在这一时期,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强调宽严相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司法群众路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等司法政策,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回归能动司法,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
4、回应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腐败会导致这最后的防线崩溃,社会再无公平正义可言,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人民往往对司法腐败反应最强烈、最痛恨。英国17世纪伟大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中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贪腐案令世人震惊,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官是穿着法袍的法律”,如果法官腐败,则从源头上毁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感,动摇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从而危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政治稳定。最高院的提出的“五个严禁”、“能动司法”、“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法官陈燕萍”,都是拉近司法与民意的距离,树立人民法院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有为才有位”,可以说,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为手段,以树立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重大举措。
  三、防止司法能动异化的两个逻辑前提
  我国的能动司法是司法本身的职权的强化,不是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立法权的扩张,也不违背司法中立性原则(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来说是中立的,而不是绝对中立)。由于我国的能动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防止司法能动异化为“司法盲动”,并最终滑向“法律虚无主义”?如何防止地方党政机关假借司法能动主义搞地方保护主义、干涉法院审判,使法院陷入“地方化”、“行政化”的陷阱?如何防控司法权的滥用?这都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第一个逻辑前提——强化司法权
  “政法机关(包括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可见,执政党赋予了法院重大的职责,寄予了殷切的希望。但是,从现实来看,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弱,在国家管理体制中还是比较低的一环,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比较弱。与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相比,司法部门是“最不危险的部门”,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着共同体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调整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既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也不能支配社会的财富,而且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力、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即使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联邦党人文集》)“史上最牛公函事件”中,管委会竟然发公函警告法院,利用行政手段干扰法院的审判。(《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法律沦为笑柄》,2010年6月29日,《新京报》)现代法治的要义是以法律制约权力。汉密尔顿指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同样,对法院物质基础有控制权,等于对法院有控制权。现实中,地方法院的财权、用人权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如何叫法院公正地处理案件?如何叫法院规制政府的权力?因此,要使法院能动起来,必须强化司法权,最起码要保障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不受任何干扰地、公正地行使。这里所谓的的强化是指“使之坚强巩固”的意思。
  司法具有两个重要的功能,其一是解决纠纷,其二是实现规则之治。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因此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矛盾是更为迫切的需要。但是,从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社会矛盾纠纷的普遍、彻底地解决,避免治乱兴衰、人亡政息的角度来说,实现规则之治,形成法律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则更有价值。从应然的角度来讲,我国不同层级的法院应当有不同的功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侧重于确认规则、统一法律的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侧重于解决纠纷。美国的司法能动实践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形成公共政策,以此推动社会发展。中国的司法能动以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和解决纠纷为主。因为“能动司法产生有三个条件:一是司法精英解释群体的存在;二是社会对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国家的法治体系具有高度的期待。三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产生的对普遍规则的要求”。(信春鹰:《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从有利于法治建设、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讲,能动司法的实践最好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法治的发达程度总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来看,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按照《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在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预计,如果按照中国1980年至2004年的速度估算,中国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第一次现代化,达到1960年发达国家的水平。(第一次现代化指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2015中国完成第一次现代化》,《成都日报》,2007年1月29日)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估计,中国在2020年中国可能将成为唯一一个大专以上人口接近2亿的国家。(何鹏:《2020年我国近2亿人有大学学历》,载《国家财经周刊》,2010年3月15日)随着现代化的完成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制约法治国家建设的很多不利因素将不复存在。如果现在不对我国司法体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法治发展程度将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花气力解决地方法院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
1、破除司法地方化。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具有中立性和国家统一性的特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的是国家的法律,是诉讼主体之间的中立者,是介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公正裁决者。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作为一项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权力被行使,司法权只能由国家法院来行使,法官只能是国家的法官,法院只能是国家的法院。“对任何其他权力或者机关负责都将最终影响到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与权威性,因为任何对其他权利或机关负责的结果都将使干预变得不可避免。在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项权力中,司法权是唯一不可被分割和下放的权力,司法权的被分割与下放(此即司法地方化)将不但无助于三权中最薄弱之司法权的强大,最终还将因为司法的割据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孙澈:《司法、司法权及其他》,《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
在目前的权力框架下,司法权是分散的,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称为名副其实的“地方法院”,我国地方法院无独立的用人权、财权受制与之同级的地方政府,这直接导致法院听命于地方政府,丧失中立、公正的品格,给司法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打开方便之门。司法地方化的后果就是:在涉及到外地人与本地人的纠纷或者涉及到公民与本地政府的纠纷时,法院很难做出公正的裁判。公民宁可信访也不信法。因此,要想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而不使之沦为地方保护伞,必须坚决戒除司法地方化。
2、破除司法行政化。张卫平教授曾对我国法院体制行政化下过定义。他认为:“法院体制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张卫平:《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一种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法商研究》,2000,3)这里的法院体制行政化实际上指的是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司法行政化表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在内部,广泛存在着案件审批制度,重大疑难负责案件由庭长或者审委会定案,承办法官无自主权,法院管理行政化,法官职务行政化;在外部,地方法院似乎称为上级法院或者本级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宪法地位难以落实。司法行政化违背了司法规律,使司法权行政化,破坏了司法公正、阻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力的实现,影响了司法的审级制度,加剧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国家的政令统一。同样,要想实现党的政策和法律的统一贯彻执行,必须破除司法行政化。
  (二)第二个逻辑前提——制约司法权
  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法官和判决的武器来使用的,用于指责法官们不受本分、扩张司法权用于干涉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冷眼以观司法能动性》)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司法权得不到规制,那么这种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力也会蜕变为侵害公民权利、危害社会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前的司法腐败的根源之一在于司法权没有受到有效的规制。要想遏制司法腐败,必须有效监督和制约司法权。
我国的司法能动是司法职能的加强和延伸,司法能动也要适度,不能搞违背司法的规律、超越司法的边界搞司法“盲动”。
1、司法能动不能超越司法的界限。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裁判权,“无纠纷无法官”、“无纠纷无司法”,司法权的行使要以案件纠纷为前提,同时必须要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司法权才能启动。所以,“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并没有用武之地,司法权存在那里,但可能不被行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页)但是,司法被动主义不是绝对的,它是相对于行政权而言的。法官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运用智慧化解矛盾纠纷、填补法律漏洞、向社会发出司法建议等等。
2、司法能动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司法能动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法律。司法能动如果跃出了法律的范围,就丧失了司法应有的品格,不仅不会给社会带来好处,反而会破坏法治,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司法能动要适度,“应该有其坚守的边界和分际,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法定的职能,制定相关的措施。”(王国龙:《通过司法方法实现社会的和谐——2007年全国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综述》,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四、结语
  司法不能游离于社会发展之外,必须随着社会发展的状况相适应。中国在法系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法官造法的传统。因此,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具有准立法的性质,其实质是司法职能的强化和延伸。司法能动要尊重司法的规律,坚守法律的边界。



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何定性?

【案情】:

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4月13日《人民法院报》B4版刊登)

【争议】

对王某冒充警察骗奸妇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赵女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且王某只冒充警察骗奸一次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定招摇撞骗罪较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行为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足以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行的奸淫的一切手段。“欺骗”方法能否视为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应当具体分析。“欺骗”方法的关键要看这种欺骗手段有无使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如果使妇女产生了这种认识错误,而乘机奸淫的,应视为“其他手段”。如:使用欺骗方法,使妇女误以为性关系是治病、体检等所必需的方法,或利用诈术,冒充妇女丈夫而使妇女感到妻子有义务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乘机奸淫的,均应构成强奸罪,因为这种性行为也是以违背妇女真实意志为前提的。倘若这种欺骗方法并未使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发生认识错误的,一般不应视为“其他手段”。因为这种情况下,妇女是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拒绝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她这所以没有拒绝,往往是自己另有所图,或对性生活态度不够严肃,因而她实际上并不反对这种行为。如“谈朋友”、“帮助办事”等,欺骗妇女,乘机奸淫的,不宜定为强奸罪。

其次,该案是否违背赵女意志有两个疑点:一是王某骗奸的理由是检查。赵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无非有两种目的,1、赵女所开洗头房存在色情服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惧怕检查;2、赵女想利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达到以后能够更好的逃避检查。不管赵女的目的是哪种,赵女都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的。那么,王某冒充警察的行为并未使赵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发生认识错误,可以说赵女的行为是自愿的。因为赵女完全可以拒绝王某的要求,但赵女为了达到逃避检查的目的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只不过是为了其他利益而放弃另外的权利。如:赵女误认为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会以警察身份保护其违法行为,或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被查处等。假如王某以检查理由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奸淫赵女,则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不构成。二是赵女报警的原因是王某不是警察,而不是王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为什么在发现王某不是警察后才报警,而不是在发生性关系后立刻报警,就是因为赵某在发生性关系时,误认为王某能够帮助其逃避检查,而现在王某是冒充的警察,赵女当然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所以不能以赵女的报案来说明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其意志。赵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之所以没有反抗,不是因为王某冒充的警察身份让其不敢反抗,而是因为赵女想利用王某的警察身份逃避检查,主要原因还是为了其他利益。

第三,王某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强奸的故意表现不明显。因为该案并没有发生其他的暴力、胁迫行为,对于王某当时的想法无法印证,不能以推定原则来确定王某的主观故意。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冒充司法人员,逼迫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既然不能确定王某的强奸故意,就不能定强奸罪。而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玩弄异性就是其中之一。

综上,王某强奸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不能确定是否违背了赵女的意志,不宜按强奸罪论处。而王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