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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38:09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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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年限,我署曾以(85)署税字第1102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海关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85)署税字第1102号文中对有些货物规定的管理年限过短,应作适当调整。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减免税
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如下调整:
1.船舶、飞机 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 5年

上述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85)署税字第1102号文即予废止。在此以前已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其管理年限也按本规定执行。
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月份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
管理年限×12



198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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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讲义交流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

教育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讲义交流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

1984年12月25日,教育部


讲义是高等学校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种不同风格和特色、不同教改试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材,以及选修课、专业课、研究生用的教材将大量增长。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工作,并为教材的出版创造有利条件,有必要加强讲义的交流。现对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讲义交流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各高等学校对本校教师编写的讲义负有及时推荐交流的责任。各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高等学校洽取需要的讲义,以供参考或采用。各校对于印刷后能成批供应其他学校及本专业有关单位使用的讲义,可以内部发通知,不能在社会上征订。
二、各校对于本校教师编写的各种质量较高的,反映学校特色的,某些新开课程的和其他学校空白缺门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研究生用的讲义(包括基本教材、实验实习教材、习题集等),都可以作为“交流讲义”加以推荐。被推荐作为“交流讲义”的教材一般都应该使用过一年以上,并有教授、副教授一至两人推荐。各教材编委会也可建议有关学校将某些书稿作为“交流讲义”推荐。每学期汇编统一的“交流讲义目录”,进行校际交流。推荐人姓名或推荐的编委会将印在“交流讲义目录”上。
三、在我部所属高等教育出版社建立全国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交流讲义中心。其任务是:
(一)汇编全国交流讲义目录,进行交流;
(二)收集全国交流讲义样书,进行编目、分类、上架及展出;
(三)接待全国各高等学校、出版社及其他有关单位前来查阅,并应有关单位人员要求承办复印业务;
(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年将新出的交流讲义组织到各大城市流动展览一次。
四、全国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等学校及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应在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前,分别将当年秋季及第二年春季提供交流的讲义目录,按附表的格式及大小,印送交流讲义中心(综合大学印制800份,工科院校印制600份,师范院校印制550份,医药院校印制500份,农林院校印制400份,体育院校印制520份)。交流讲义中心应在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前,将可交流的讲义目录编装成册,发给全国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出版社。各有关高等学校应在交流讲义印出后将其中新编和修订的讲义样书一册,免费寄至中心存展(重印时如无重大修改,可不再送)。
五、鼓励各中央、地方和大学出版社派编辑人员到全国交流讲义中心查阅样书,并从交流讲义中择优组织编审、出版,但应取得原编著者同意并避免重复出版。
六、各校教师对其编写的交流讲义拥有版权,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下列办法给予保护:
(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在内部使用的书刊、资料上摘录交流讲义部分内容时,应注明出处。全书翻印时,应征得编著者同意,并注明原编著者。
(二)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在出版的书刊上摘录少量交流讲义内容时,应注明出处。摘引部分超过出版物全部内容10%时,应事先征求原编著者同意,并分给相应的稿酬。摘引部分超过出版物全书的25%时,应事先征求原编著者同意,原编著者应视为编著者之一,并分得相应的稿酬。交流讲义的编著者发现有剽窃、抄袭其著述的行为时,可提请当地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得向剽窃、抄袭者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揭发,各有关单位应给予认真、严肃的处理。
七、供应讲义的学校可以收取讲义成本费、小额管理费和邮寄费,不得高价赢利。对于成批供应其他学校使用的讲义,必须保证按时出书;这类讲义应列入统一汇编的目录,但由学校另行单独发通知调查需要数。
八、本规定自1985年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当随时修改。


世界法律大会将“中国本土信托”遗忘——关于法律与信托的断想

王巍


世界法律大会是全世界法律人的盛会,被誉为法律界的“奥林匹克”大会。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于今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北京和上海两地举行,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The Rule of Law and Harmon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主要致力于探讨法治的深刻内涵及其在建立和谐的国际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面临的挑战。

世界法律大会是由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办的国际性会议,每2年在不同国家举行一次,规模为1000人左右。世界法学家协会成立于1963年,原名为“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是非政府性的国际法律界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该协会的宗旨是帮助创建“一个新的法治社会:强者面对公正、弱者得到保护、和平得以永续”。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的16万余名法律工作者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其中包括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司法部长以及联合国高级法律官员。

本届世界法律大会是我国第二次做东道主,1990年我国曾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14届世界法律大会,发表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北京宣言》。本届世界法律大会中国组委会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政府相关机构、社会团体和北京市、上海市有关领导组成,中国组委会主席由我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世界法学家协会名誉主席肖扬担任。本届大会的开幕式将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与会代表3000多人,其中正式代表1300人,有100多个欧美主要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出席。

围绕“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一主题,本届大会确定了22个讨论专题:(1)法律、法治与法院;(2)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3)司法与传媒;(4)反腐败的国际合作;(5)国际刑法;(6)国际恐怖主义;(7)知识产权法;(8)不动产与财产法;(9)家庭法;(10)公共健康危机:以市政手段管理突发事件;(11)证券法:股票交易的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2)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的作用;(13)联合国的地位、作用与改革;(1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15)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法;(16)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服务、保险和银行业;(17)海事海商法;(18)国际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19)人权:世界和平与发展;(20)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21)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22)法律与技术:网络安全和医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还将负责主办证券、保险和银行两个国际研讨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世界法律大会将“中国本土信托”遗忘了。更确切地讲,在中国本土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将“中国本土信托”完全遗忘了。最直接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本次大会期间主办证券、保险和银行的国际研讨会,却无人问津信托。所谓的“四大金融支柱”,惟独信托缺席,也许这也隐含着信托尚未真正跻身“四大金融支柱”的行列。再看看会议的举办地——“中国本土信托”最繁荣的北京和上海,汇聚了全国1/5以上的信托投资公司、众多的信托“准”分支机构以及在信托业界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但就在这里,世界法律大会专门研讨银行、证券和保险,而视若无睹地遗忘了信托。也许会有擅长信托的律师或者热心法律的信托业人士出现在本次大会的某个场合,也许会有热心的专家在讨论“知识产权法”专题时谈到知识产权信托、在讨论“不动产与财产法”专题时谈到房地产信托、在讨论“家庭法”专题时谈到遗产信托、在讨论“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专题时谈到信托法学教育,但我们却无法亲历、目睹或耳闻世界各国精英用法律的语言共同讨论“信托”这一专题。“中国本土信托”将失却一次接受世界法律专家联合会诊的绝佳机会,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感遗憾。

可以肯定,此次世界法律大会上肯定有不少谙熟信托的法律专家,毕竟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信托也正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毋庸置疑,信托是以法律为精髓的特殊制度设计,各国(地区)发展和完善信托无不以法律为起点和要旨,格外重视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和信托法律人才的培养。包括我国台湾和香港在内,凡是有信托的地方,就有为数众多的法律人在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推动着信托的发展。国内同仁时常艳羡信托在异域的发达程度,包括完备的法律保障,但却忽略了其发达背后无数异域法律人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在莅临此次大会的外国专家中,很多人由于职业或专业的需要不可能遗忘自己国度的信托,但却在不知道、不了解和不经意中遗忘了“中国本土信托”,因为无人为信托在此次大会上争取专题讨论的一席之地,哪怕是一次小范围讨论的机会。当前我国信托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本应耐心细致地借鉴异域各国(地区)发展信托的有益经验。此次在我国本土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本来是以法律为语言和世界交流信托的宝贵机会,但事实是信托被遗忘了。而且,不是世界遗忘了“中国本土信托”,而是“中国本土信托”遗忘了世界。因为是我们自己关闭了与世界交流的大门,是信托人自己放任交流的机会流逝,是信托人与法律人的深重隔阂使信托根本就无从进入大会的视野。毫不讳言,我国的信托与法律之间正在形成一条越来越深的鸿沟,信托的发展似乎正倾向于走一条需要法律但不需要法律人的特殊道路,现行信托法体系中以“一法两规”为基调的粗犷风格正在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信托无需法律人的参与。君不见,首批披露年报的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仅有6家设立了法律事务部,其中还有2家是法律与稽核联合办公的。试问整个信托业中储备的信托法律人才究竟有多少,又有多少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是在法律专家的协助下审慎制订的?相信答案会令人出奇悲观的。

在很多场合,信托业界人士喜欢将信托与银行、证券和保险进行比较,姑且不论它们之间资产、规模、影响等方面的差距,仅就各自的法律基础而言,在法律制度、法律人才、法律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差距就足以令人汗颜。在我国,有关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立法已持续多年,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2001年《信托法》才颁布和实施,信托的立法简单和司法空白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重要的是,有关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法律研究已普及多年,无论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是人才的储备而言,信托都无法与之比拟。最近几年,关于信托的法律研究才真正开始,远未形成系统和规模,更不必侈谈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了。时至今日,专门学习过信托法的人可谓为数稀少,甚至仍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对“信托”这一名词都很陌生。如果按照“法律人是立法和司法的主体”这一逻辑来评判,在目前信托法律人才如此匮乏的形势下,有效的信托立法和司法以及规范的信托业务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想在短期内将舶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本土化根本是不现实的。因为没有信托法律人才就不可能有完备的信托法律和规范的信托运作,进一步讲,发达的信托制度和信托业也将由此成为奢望。如果继续反省“中国本土信托”被遗忘的现象,业界人士就很有必要深思,究竟是法律遗忘了信托,还是信托遗忘了法律,抑或是两者之间相互遗忘了?

也许,抱怨信托被遗忘的事实是毫无价值的,但反省信托被遗忘的原因以及警觉信托被遗忘的后果则是很明智的。世界法律大会将“中国本土信托”遗忘,这只是一个表面事件,讨论它并非为了指摘信托与法律之间的是是非非,而是为了唤醒业界人士重视上述简单逻辑背后隐含的复杂问题。营业信托在治乱循环的怪圈中已发展了二十多年,继受信托法的努力也已持续十多年,但信托在我国似乎依旧水土不服,方向和定位令人难以捉摸,其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也许,在信托与法律的沟通方面,业界过去仍做得太少,但今后不可避免将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