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13:15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给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系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区、街城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市政、公用、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有关部门必须经常维护。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作业。施工现场和其它占用场地要按规定的标准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验收前或占地结束后,必须将现场的残土、废料等清理干净。
在城区江段进行采挖砂石作业,必须堆放整齐,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平整场地,不得有碍观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街路(包括人行道和绿化带)堆放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煤、柴、土等。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观瞻的棚厦、板障、门斗、烟囱等。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及车辆存放处,必须造型美观,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沿街的建筑物,要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限内维修、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修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的要求。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阳台不得擅自改装,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墙高度。
主要街路两侧的庭院围墙要整齐、美观。机关、单位新建或改建庭院的,要修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第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张贴或涂写标语、启事、海报等各种宣传品。
凡需设置户外广告板、宣传板、画廊、指示牌、招贴栏、标语牌、读报栏、公告板等,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造型和版面要新颖、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所有单位和个人需张贴各类户外广告和影剧海报的,一律张贴到招贴栏内。
悬挂各种标语、条幅,必须字迹工整、钉挂牢固。节庆日的标语、条幅必须在节后十日内撤除。临时性宣传活动需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的,必须由主办单位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式样、规格、高度、地点、时间悬挂,按规定的时间撤除。
商业、服务业的牌匾、旗幌,要整洁、美观大方,与建筑物协调,牌匾要用字准确,字迹完整,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有碍观瞻的必须及时修饰、更换。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应保持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园林小区的整洁和美观。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不得遗弃在街路上。
第十四条 各种机动车和粪便车,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
拖拉机、畜力车和粪便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必须按区、街划定的责任区,在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扫清路面冰雪,需清运的冰雪,必须在雪后三日内运送到指定地点,不准往江堤下倾倒。
第十六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猪、狗、牛、羊、兔、鸭、鹅和经济动物等,不准散养鸡和在楼房内养鸡。因科研、军事、治安等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垫、勤清扫,不得有碍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不得在上面乱写乱画。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十八条 街路、广场由区环境卫生大队在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胡同、巷道、空地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按规定的时间清扫、保洁。
城区主要江段堤下的空地,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专人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农副、轻工、旧物、家具、花木等贸易市场(含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商业摊床、售货亭,必须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周围五米内由经营者保洁。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按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厕所由城厕管理部门清扫、保洁。车站、码头、市场等公共场所自建的厕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主要干道的要随掏随运走,其它道路的限当日内运走。
第二十四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散落、泄漏。车辆沿街装卸货物,车走后应及时清扫。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在市区街路上行驶,污染路面。
公共汽(电)车内应设置废物箱,不得沿街抛撒废票、废弃物。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在街路旁喂牲畜,不得撒落粪便和其它污物。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内不得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杂物;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不得在垃圾箱和路面上焚烧树叶、纸张与各种杂物;不得乱扔各种动物尸体及屠宰的废弃物;不得往雨、污水井内倒粪便、杂物;不得随地便溺;不得在街路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
第二十七条 居民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站(点)净。
因建设施工造成交通堵塞而积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具备通车条件后,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垃圾场地。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生产垃圾、建筑垃圾、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要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地。并缴纳场地平整费,消杀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和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应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环卫垃圾场应严加管理。垃圾倾倒后及时推平履盖,定期消杀蚊蝇和微生物。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厕所的粪便,由市城厕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清掏、清运,达到用厕标准。
单位院内、车站、码头、市场等厕所的粪便,由本单位自行清掏、清运,或有偿委托城厕管理部门清掏、清运。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维护、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验收。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位置和设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施工。
第三十四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园、体育馆(场)、影剧院、旅馆、大型餐厅、商场、市场、游乐场所、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标准,自行设置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拆除、占用或改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厕所粪坑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和杂物。不得在厕所顶盖上堆放物品,不得借靠厕所墙壁搭建棚厦、墙障和堆积物品。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先建后拆或按规划要求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和检举严重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有功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标准围圈施工场地,不按规定清理施工现场和擅自占用街路堆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责令其限期围圈或清除,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街路两侧随意搭建棚厦、板障、门斗、堆放煤、土和擅自改装临街阳台等有碍观瞻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并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维修、粉刷色皮脱落、破损的墙壁的,责令限期维修、粉刷,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上乱写乱贴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广告板、画廊、读报栏等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不按规定时间撤除宣传标语、条幅的,每条超限期一天罚款五元。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及时清运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和污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在规定时间清扫清运责任区内冰雪的,除按标准收缴清雪费外,并对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区擅自饲养畜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经批准饲养畜禽但不按规定设圈建舍的,除责令其设圈建舍外,并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损坏文物古迹、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时清扫保洁责任区环境卫生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沿街乱抛、散落废弃物或散体物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乱扔杂物、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便溺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角至二十元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清运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有毒、有害、有病毒、有病菌的垃圾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六)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阻挠环卫设施建设,破坏环卫设施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外,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城管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当事人对申诉后的复议处理仍然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城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模范遵守本条例。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郊区、左家特区和桦甸市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和《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细则》及市里其他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9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在重庆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在重庆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人事部




重庆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在我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请示》(渝人文〔1999〕9号)收悉。
根据你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较快,设站单位较多,具有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应条件等情况,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经研究,同意在你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自1999年10月起,在重庆市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
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你局负责。
接此通知后,请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人专发〔1992〕15号)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实施细则,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望你们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合作,不断加强管理与服务,努力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作用,为地区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试点工作启动和运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1999年5月24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中学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 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论,能正确运用、指导教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和趋势。
3、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能独立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强、水平高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教学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演示熟练,图示准确,能够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熟练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法,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承担过全校或乡(镇)、县以上的教学公开课或者承担过上级教育部门布置的实验课教学,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教导处评语为准)。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调教、说课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教学经验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3)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4)担任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过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取得明显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3年以上,教研员除外),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
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过程的原始材料)。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改实验,有明确的课题研究项目和方案,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1次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专题研究项目(以学校或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一10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较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
必须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镇中学(含乡镇完全中学)教师成绩达80分以上,乡镇初级中学教师达75分以上,并获得合格证书。
4、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高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其中,2篇公开发表在市县级以上刊物,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篇(纯民族乡镇中学获市县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篇);或获1篇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以上证书。或者公开出版专业论著1部(3万字以上)。
教研员要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发表论文3篇以上(地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及勤政廉政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局评估意见)。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中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乡镇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高级教师职务。
7、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者;或在小学任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高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的小学教师,可参照上述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资历条件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果丰硕。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加以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承担一项课题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和成果鉴定材料);教学水平高,获得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在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刊物(同时具备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著作1本以上。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的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合著,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省级综合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取得D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 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双基”教学比较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正确演示,能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基本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科组评语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2)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有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的具体事例说明)。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以学校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所管班级受过校级表彰(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相当条件下,与上一学年相比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感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内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2篇(每篇1500字以上),代表作经中级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一级教师水平,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专业刊物以上发表;或1篇获教育教学论文评比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边远纯民族乡镇中学的教师有1篇获市县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县级一等奖以上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教育管理和教学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事项
1、“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教育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5、“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一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2、任教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以上校内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并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12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小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学校(含乡镇以下)的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小学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以上。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D级合格证书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知识面较广,掌握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并能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
3、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水平较高
(1)正确处理、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三维目标”落实到位,教学效果良好(其中校级评估至少1年为优秀)。能正确操作使用电化教具。
(2)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
(3)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指导所教学科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胜任各学段循环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年级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鉴定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能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教法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减轻作业负担。
(2)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培养、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
(2)教书育人,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者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担任学校行政领导(含中层领导)、教研(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积极关心和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是学校学科骨干(带头人)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参加一项校级专题研究,为校级专题组主要成员,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学校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与其他班相比,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调教、说课获奖;或获校级优质课、说课一等奖1次以上(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据)。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专任教师独立撰写2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其代表作经小学高评委学科组评议合格。至少有1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发表、或获县市级论文评比一等奖(边远纯少数民族乡镇学校的教师获乡镇级论文评比获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
市县级教研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地级以上要求发表2篇以上,或获省级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证书;其中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教育教研刊物发表至少1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小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参加县级课题研究结题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阶段总结或结题报告,经县级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鉴定、证明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调教、说课竞赛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小学教育(包括德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论文合计2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2篇以上;或出版专业著作1本。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1次以上或获“优秀班主任”或“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单项奖)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综合奖)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有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有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2、任小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校级以上举办的课堂教学或说课评比中获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3、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2篇,其中有1篇在校内交流或获奖(以学校证明为据)。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6

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3、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4、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教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能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传授基本上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不加重学生作业负担,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认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能作系统的记录和质量分析。
2、能承担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
3、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在课内外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能养成正确的坐立、朗读、书写姿势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2、任教以来,至少在科组内为同行上公开课或进行说课交流1次以上(以学校证明为据)。
3、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书面总结1篇。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