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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19:25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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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房改电(2002)4号文 2002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委(房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2002 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机发1447),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 45号)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存款整取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据此,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管理中心存款利率,分别由现行的0.99%、1.98%和2.07%下调为0.72%、1.71%和1.89%。

  请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利率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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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4〕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法治保障。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着眼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振兴老工业基地,不仅是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全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营造有竞争力的投资、创业和发展环境,不仅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有力保障,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此负有重大责任。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把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检察机关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检察机关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最根本的是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各项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努力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依法促进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要自觉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客观需要,树立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各项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执法观念,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依法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和平等。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坚持打击、保护并举,实体、程序并重,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健全严打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活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振兴老工业基地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完善和规范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在振兴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突出打击走私、偷税、逃税、骗税、金融诈骗、商业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和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

五、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突出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工程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的重组、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亏损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因玩忽职守导致经营不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等非职务犯罪案件。密切关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各类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认真研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探索建立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有效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司法协助等途径缉捕逃往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六、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进一步拓宽诉讼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既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该诉不诉、重罪轻判、违法监外执行等现象,又要防止和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批捕而批捕、不该起诉而起诉等问题,还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企业重组改制等问题。加强对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以及违法查扣财物、冻结银行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严重侵害外商和外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七、积极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保障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总体部署和主要内容,建立工作联系、配合制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按照项目类型、行业和区域分布,投资规模、渠道等实际情况,把投资密集、项目密集的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咨询,及时发布预防提示,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犯罪,使改革少受挫折、经济少受损失、干部少犯错误。

八、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在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过程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严格适用法律与正确执行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因为案件处理不当,影响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和带有探索性质的新问题,要深入研究、慎重处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因政策调整引起法律滞后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要注意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对政策法律界限不清、一时难以定性的案件,不要轻易按犯罪处理;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支持。

九、讲究办案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间断企业指挥系统,不间断企业生产经营,不阻隔企业合法的对外经营关系。要慎用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账户、企业财产等措施。对必须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案件,要快查快结,按规定及时解冻或返还。对涉及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与有关单位做好衔接工作,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被诬告、错告和举报失实的当事人,在查清事实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对于因诬告陷害造成法定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和完善办案督导督查机制和案件质量检查评估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利益驱动和执法随意性,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十、加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检察队伍建设和物质基础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检察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优化人员结构,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考,统一调配。积极创造条件,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对在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一批专家型人才。重视对干部的交流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东北三省检察机关之间、老工业基地检察机关与东部沿海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挂职锻炼、学习交流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改革探索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理顺林区、农垦派出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坚持从严治检,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严禁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乱拉赞助,严禁参与、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落实“从优待检”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生活待遇。同时,要上下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老工业基地的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通讯等办公办案设施。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适当加大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基层检察院经费补助的力度和检察教育的扶助力度,逐步改善物资装备和工作条件。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奋勇开拓,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结合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0〕8号),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十一五”前四年,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1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显著降低,分别累计下降26.1%和199%。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工业恢复性增长尤其是重化工业快速增长,以及上海世博会举办对交通运输用能的刚性需求,全市能源消费量同比大幅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压力进一步加大。今年一季度,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1.66%,能耗总量同比上升16.96%,对完成今年下降3.6%、“十一五”下降20%的节能目标,以及本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目标都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是市、区县两级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上海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演绎好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咬定目标不放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对重点用能领域和区县实行用能总量控制。在节能方面,今年全市用能净增量力争控制在650万吨标准煤以内。其中,工业领域、交通领域用能净增量分别控制在400万吨和100万吨标准煤以内;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其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市级机关、建筑施工业、商业、旅游饭店业等领域要在确保完成年初既定节能目标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下降。在减排方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5.9万吨以内,尤其要把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强化目标

全市及各领域
节能减排强化目标
责任部门


























全市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3.6%左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6%以上,用能净增量控制在4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经济信息化委



建筑施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建设交通委

商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商务委



旅游饭店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力争下降2%以上
市旅游局



交通运输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增速比前四年平均增速下降2个百分点,用能净增量控制在1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交通港口局







公共机构
教育系统
生均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教委、市政府机管局



卫生系统
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卫生局、市政府机管局

市级机关
能耗总量下降1%,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



其他公共机构
能耗总量有所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


区县
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及“十一五”节能目标,其中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
各区、县政府







减排


二氧化硫排放量
控制在38万吨以内,其中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控制在25.9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考核、奖惩和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今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企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进度节能目标的以及2009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前三名的区县和企业集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区县、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及时发布2009年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公报,今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产业及主要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以及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用能大户的能耗指标或节能目标进度情况季度通报。第三季度,各区县政府、主要用能领域节能主管部门要预先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本市平面媒体、电波媒体、网络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节能减排办、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

  (四)进一步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制定和下达各区县、企业集团、工业园区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明确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在年初确定的70至80万吨标准煤目标基础上,提高到10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30万吨,10月底前完成80万吨,年底前完成100万吨,并尽可能提前实现。对今年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补助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上半年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7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9月底前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继续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在确保上海世博会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年内关停小火电机组80万千瓦以上。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和工业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域工业项目的环评、供地、备案(核准或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等)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检查。对本市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1.5倍及以上行业(以2008年为基准,包括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业、建材业,以下简称“高载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特殊情况需上报市政府审批。鼓励高载能行业的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为优先确保上海世博会用能做出贡献。

  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以上的高载能行业及纺织业、造纸业2009年以来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今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2010年度节能目标。尚未下达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下达。

  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大户”)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要下达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2010年用能总量增长不得超过5%,具体增幅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确定并在6月底前下达。

  (责任单位:本市各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政府)

  (七)全面开展能源审计。今年6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重点用能单位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情形的,要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专项监察中查实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年内组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2000吨标煤以上的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等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落实审计后续的节能改造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照《民用建筑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县政府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继续加大工业领域节能改造力度,全年通过节能技改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50万吨提高到6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20万吨,10月底前完成40万吨,年底前完成60万吨。对今年完成的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上半年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5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于9月底前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对达到“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居住建筑,力争全部实施节能改造。加大实施节能门窗专项改造计划,推广节能门窗由年初确定的20万平方米提高到30万平方米。严格执行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交通工具。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城市出行结构。优化航空、航运、铁路的航线和航班安排,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九)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是推进宝钢分公司烧结机脱硫改造、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堡镇和新河污水处理厂调试、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等工程,年内新增3.3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同时,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继续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纳管建设,确保今年新增污水处理量10万立方米/天。

  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综合填埋场一期、填埋气发电等重点项目建设。建成调试白龙港、青浦区和松江区污泥处理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钢铁、建材、电镀、医药等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宝钢集团、市城投总公司等)

  (十)进一步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今年安排市级建设财力投资29亿元、市节能减排等财政专项资金17亿元,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整治、污染物超量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同时,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市产业投资等基金要进一步发挥创投机制在培育企业等方面的优势,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投入节能环保等上海重点发展产业。各区县政府、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一)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根据国家的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本市地方配套补贴政策相应延长一年,至2011年5月31日,力争今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超过50万台。推广高效照明灯具1200万只以上,重点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领域加大推广力度。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等)

  (十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争今年年底建成风电装机20万千瓦,重点建成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场等重点风电项目。建成世博园区、京沪高铁虹桥站等一批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项目15兆瓦。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市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可在节能降耗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抵扣用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运用政策法规手段加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本市电价目录表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离子膜烧碱、合成氨三类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每年取消0.05元/千瓦时优惠,直至达到比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低10%的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等)

  (十四)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分两年逐步到位。其中,自今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今后,将根据电力供应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产业导向作用。

  对制革、印染、本市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之外的零星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企业(市政府明确过渡性保留的除外),以及外环线以内的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开发区内的除外),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本市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等)

  (十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和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等价格政策。调整天然气价格,研究差别气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等)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尽快修改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和排放大户,研究实施惩罚性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六、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十七)优化节能发电调度,减少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制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高效率、大容量脱硫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加强对已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对能耗和排放高、但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小机组,尽可能减少发电小时数或作为应急备用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大电力、燃气错避峰力度。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燃气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在夏季用电高峰和冬季用气高峰,尤其是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进一步加大高耗能企业让电让气、调休和轮休力度,确保居民生活用能和上海世博会用电用气需要。对本市“两高一低”企业实行用电用气限制,尤其是对重点结构调整企业加大让电让气力度。对非工艺性连续生产企业实行调整休息日的措施,提高周末用电负荷,降低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同时,提倡和鼓励本市工业企业结合休假政策安排轮休。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

  (十九)加强用能单位节电管理。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并进一步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公共机构、旅游饭店、商业和商务楼宇要定期开展空调清洗和维护,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机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

  (二十)强化发电企业节能管理。发电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机组实际状况,挖掘设备运行方面的节能潜力,合理安排辅机的启停,努力优化运行参数、调整控制方式、控制燃煤质量、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加强厂房、车间、班组办公楼照明系统管理及非生产用能管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发电企业)

  七、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一)出台本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今年5月底前,出台《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6月底前,出台《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3万吨提高到6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由300元/吨提高到5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实施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不同性质单位进行列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拓宽担保品范围,加强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促进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大预测预警、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力度。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主要产品单耗、重点用能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以及电厂用煤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对主要耗能品种结构、工业用能情况、电厂用煤,实施月度监测分析;对全市生产总值能耗、主要用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实施季度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制定并适时启动相关预警调控方案。今年6月底前,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研究提出本市针对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本市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必要时适时启动实施。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要根据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相关重点用能单位)

  (二十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企业一律进行限期整改,重点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后督察。开展对世博场馆、高架及高速公路沿线、世博机场通道沿线以及旅游点周边区域的锅炉、炉窑烟尘整治检查。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二十七)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加强节能监察,重点检查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立等情况。监督检查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运行、节能措施执行以及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同时,继续抓好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检查工作。节能监察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环保、建设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节能监察和物价检查等执法部门(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责任单位: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节能低碳发展。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节能减排小组(JJ小组)等活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