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7:37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出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实行预申报制度。凡需要受让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书面说明拟建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地类、总投资资金筹备情况以及前期工作进度。对没有申报登记的单
位或个人一般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毕,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商业、旅游、金融、服务、涉外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用地转为国有后再行办理出让手续。但属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可以将征地费充抵《出让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
当交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当手书,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
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有下列情况不能正常作出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规划、市政设计要点暂不具备的,其各项经济技术控制指标以规划部门首次批准的设计要求做为本次出让的经济技术控制指标;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得以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起止时间按批准时间相应顺延;
(三)出让金以其他币种支付时,其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前一天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是指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所列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改变,如从低地价用途向高地价用途改变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改变后的地价补交出让金;从高地价用途向低地价用途改变时;如属土地使用者要求改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如属城市规划调整,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变的,出让金应当以原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标准按
差额退还。
确需退还的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出让金中列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将其他有关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一千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需要延期交付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市、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交付。
经批准延期交付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土地出让金的延期交付时间、办法、担保等事项。
第十条 根据《出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提交减交出让金申请时,需分别提交政府产业结构调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按规(约)定用地保证书。
对经批准予以减交出让金的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下办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产性企业外迁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确需转让、出租的,应当按照转让、出租的土地面积一次性补交已减交的出让金;
(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在其正式开工投产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凡当年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补交当年已减交的出让金;
(三)经济适用房用地,在其销售的中、后期,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凡未按规(约)定销售的,应当按违规(约)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应摊土地面积的2-3倍收取已减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减交或缓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在补齐减交或缓交的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二条 根据《出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其补偿金额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应当依据出让合同余期和土地的开发、经营等情况,对该地块使用权进行现值评估后,减去国家投入该地块的增值效益,其差额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国家投入的增值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或续用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终止或续用书面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
本手续从1998年12月22日起开始执行,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非试点行暂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原有关信用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停止执行。



为规范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信用卡、资金清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手续。
一、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一)信用卡、储蓄卡日常异地交易业务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全国联网的营业网点、ATM及特约商户实时交易。
(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的方式,即发起清算时成员行只发送应收款信息,应付款由对方成员行负责发送清算信息。成员行发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采取批量发送方式,汇划信息录入按“龙卡网络系统异地交易项目与
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附件一)办理。
(三)信用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发卡行信用卡部门为非联行机构的通过会计柜台办理,信用卡部门属联行机构的,可直接办理异地交易信息的汇划。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汇划手续,由个人汇款清算部(以下简称个人清算部)或指定会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清算。
(五)各成员行要加强会计(或个人清算部)与网点的对账,对划转会计或个人清算部挂账的“待清算异地交易资金”逐笔核对,对账方式可结合本网的情况自行制定。
(六)本手续适用于信用卡、储蓄卡通过龙卡网络实现城市综合网之间联网的成员行,未实现联网的成员行,办理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账户设置
营业网点、会计柜台(或个人清算部)、信用卡部,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增设“待查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通过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对账
不符款项及资金清算后未销记的款项。
上述账户均使用“销账式”账页,并增加原(实时)交易流水号、原(实时)交易时间、交易表号码要素栏。
三、日常交易的实时账务处理
(一)异地成员行的处理。持卡人到异地网点存取现金、ATM取现和特约商户POS消费,经龙卡网络系统受理和确认交易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存现。
借:现金——××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2.网点或ATM取现、信用卡大额转账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户(交易金额)
或:××科目——××户(大额转账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户(手续费)
3.POS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科目——××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户(手续费)
(二)发卡行的处理。发卡行(或发卡行网点)根据交易信息实时扣划持卡人交易款项。会计分录:
1.存现。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
或: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2.网点或ATM取现、信用卡大额转账消费。
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或: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现金户(交易金额+手
续费)
3.POS消费。
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
或: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三)撤销交易的处理。由于操作失误或存款人申请撤销该笔交易,经办人在终端选择“撤销交易”,向客户收回原交易凭证,刷卡读入卡资料(授权),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以红字作原交易会计分录冲销原交易,原交易有关凭证作记账凭证附件。对操作失误或申请
人的错误撤销的交易,持卡人应重新填制有关交易凭证,按规定重新办理交易。
对无法撤销的交易,应及时通知成员行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对撤销的交易仍在原交易类型(本代他或他代本)下反映,发卡行收到撤销交易信息进行红字冲销后,也仍在原交易类型反映,不得做反向的交易。交易双方对撤销的交易不再进行清算,日终清算时,对撤销交易的根据本代他付或他代本收交易明细表进行核对。
四、日终的处理
营业终了,各成员行首先将异地交易资金进行网内清算,并将信用卡(储蓄卡)待清算异地交易挂账,划转到会计柜台(或个人清算部)。信用卡部为联行机构的,仍在本联行机构挂账,并直接办理资金的汇划手续。
(一)信用卡(储蓄卡)通过会计部门清算的处理。
1.发卡行信用卡部(或网点)的处理。发卡行信用卡部(或网点)根据主机生成的应收、应付交易流水合计数,填制(或打印,下同)存放系统内款项或内部往来科目记账凭证,交易流水作附件,另逐笔填制转账借方或贷方凭证,作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或:内部往来——开户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或: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2.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的处理。收到(或打印)存放系统内款项(或内部往来)凭证、交易流水,根据交易流水合计数填制—联转账借方或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应付款项:
借: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3.上级行会计部门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主机交易流水,与信用卡部(或各网点)逐笔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制有关凭证。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部存放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下级行存放户
应付款项: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存放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下级行存放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会计部门在记载“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账时,根据实时交易流水,将原交易流水号、交易时间、交易表号码记载在账簿的相应各栏。
(二)储蓄卡通过个人清算部清算的处理。
1.清算部开户会计柜台的处理。
应收款项,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网点开户会计柜台存放户
或: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应付款项,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网点开户会计柜台存放户
或: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2.个人清算部的处理。个人清算部根据城市综合网异地交易流水,分别应收、应付款逐笔作挂账处理。
应收款项,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内部往来——开户行往来户
应付款项,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开户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账簿记载比照上述“1”的规定办理。
五、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的处理。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自动对账,个人清算部或会计柜台,或信用卡部门根据“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附件五)、“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附件二),与应收款账核对原交易流水、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表号码,无误后根据“信用卡(储蓄卡)
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按成员行填制一式两联“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连同电子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组)。个人清算部或会计柜台以清算中心退回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作记账凭证、“信用卡(储蓄卡)异地应收款交易清单”作附件,逐笔销记应收
款账。
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二)应付款行的处理。根据清算中心下发的“划付款凭证”和“划付款补充报单”,根据“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附件四)、“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附件三),核对无误后,逐笔销记其他应付款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三)电子汇划款项的清算。
1.通过个人清算部清算的处理。根据清算中心送来的借方或贷方凭证,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和内部往来报单。会计分录:
借差: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差: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将内部往来报单和一联借方或贷方“特转”凭证送开户行会计柜台,会计部门收到上述凭证审查无误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贷差:
借: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2.通过会计部门清算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清算中心送来的借方或贷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差: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3.信用卡部挂账的处理。根据清算中心送来的借方或贷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开户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差:
借:清算中心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开户行户
同时,开户行会计分录: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存放户
贷差: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存放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六、错账的处理
龙卡网络日切后,如发现不符账项,应将不符账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下的“待查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进行处理。同时,填制“他代本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在收到总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账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进
行调账。

附件:一

龙卡网络系统异地交易项目与
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
------------------------------
| | 信用卡龙卡异地结算 | 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 |
|编号|-----------|-------------|
| | 项 目 |长 度| 项 目 |长 度|
|--|-------|---|---------|---|
|1 |凭证种类 | 8 |凭证种类 | 8 |
|--|-------|---|---------|---|
|2 |交易明细表号码| 1 |凭证号码 | 1 |
|--|-------|---|---------|---|
|3 |付款行 | 15|付款单位 | 15|
|--|-------|---|---------|---|
|4 |付款行账号 | 16|付款单位账号 | 16|
|--|-------|---|---------|---|
|5 |收款行 | 15|收款单位 | 15|
|--|-------|---|---------|---|
|6 |收款行账号 | 16|收款单位账号 | 16|
|--|-------|---|---------|---|
|7 |受理行 | 28|收付款单位开户行 | 28|
|--|-------|---|---------|---|
|8 |划款金额 | 9 |汇划金额 | 9 |
|--|-------|---|---------|---|
|9 |交易金额 | 9 |(传输)摘要(各金| |
|--|-------|---| | 24|
|10|手续费金额 | 6 |额间用“:”隔开)| |
------------------------------

附件:二

信用卡(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发卡行|卡 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代他收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本代他付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手续费: 元 |
----------------------------
制表: 复核:
注:1.交易类型:网点存取款、ATM取款、POS消费。
2.交易时间:发生交易年、月、日、时、分、秒。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作对账使用。

附件:三

信用卡(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发卡行|卡 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代本收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他代本付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制表: 复核:
注:1.交易类型:网点存取款、ATM取款、POS消费。
2.交易时间:发生交易年、月、日、时、分、秒。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作对账使用。

附件:四

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
应付款行: 年 月 日 交易表号码:
----------------------
|交易种类|卡 号|金额(元)| 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制表: 复核: 经办:
注:1.交易种类: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两种类型。
2.交易表号码:由应收款行信用卡(储蓄卡)标识码+应付款行信用卡(储蓄卡)
标识码+交易月日生成。该号码作为本行核对冲销账务的标识代号专用。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做“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一
份由负责清算部门留存。
4.本表按对应发生业务的成员行打印。

附件:五

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
应收款行: 年 月 日 交易表号码:
--------------------------
|交易种类|卡 号| |金额(元)| 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制表: 复核: 经办:
注:1.交易种类: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两种类型。
2.交易表号码:由应收款行信用卡(储蓄卡)标识码+应付款行信用卡(储蓄卡)
标识码+交易月日生成。该号码作为本行核对冲销账务的标识代号专用。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做“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一
份由负责清算部门留存。
4.本表按对应发生业务的成员行打印。



1998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协定范围内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最高科学技术理事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定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七日在安曼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齐亚德·法依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