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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异地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5:45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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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异地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异地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5年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异地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和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异地机动车辆管理,是指异地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运输管理及异地驾驶员的管理;
(二)异地机动车辆,是指进入深圳而车籍不属深圳的各类机动车辆;
(三)异地机动车辆运输,是指用异地机动车辆经营输送旅客或货物的活动;
(四)异地驾驶员,是指在深圳驾车而驾驶证档案不属深圳管辖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地机动车辆安全、异地驾驶员进行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地机动车辆运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异地机动车辆安全及异地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异地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五条 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异地机动车辆不得在深圳道路上行驶:
(一)无号牌或号牌不清、影响辨认的车辆;
(二)证照不全的车辆;
(三)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四)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
(五)农用运输车;
(六)拖拉机;
(七)手把式后三轮车;
(八)摩托车;
(九)微型面包车及微型小货车。
第六条 载质量超过一点七五吨的异地货车,持货运单向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在限制其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七条 异地营运货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的货物运输的,须持货物起运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驻深运输证》,到货物起运地交通警察大队领取登记表,登记表填好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
《驻深运输证》与《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应随车携带。
持有《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的车辆,在管理上视同深圳籍车辆。
第八条 借、租异地机动车辆的深圳单位或个人应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机动车辆管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异地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除接受跨地区长途训练的异地学习驾驶员外,异地学习驾驶员不得在深圳道路上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 异地驾驶员在深圳境内从事货物运输或受雇驾驶车辆的,须到居住地交通警察大队领取登记表,登记表填好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异地驾驶员登记证》。
《异地驾驶员登记证》应随身携带。
持有《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异地驾驶员,在管理上视同深圳籍驾驶员。
第十二条 异地机动车辆、异地驾驶员变更受雇单位后十五日内,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异地机动车辆、异地驾驶员不得参与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通行证》、《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员登记证》及《驻深运输证》的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办证费。
第十五条 《驻深运输证》、《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员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驻深运输证》审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审验。
审验不合格的,收缴证件;不按时审验的,证件自行失效。

第三章 异地机动车辆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在深圳设立售票处、上客站点、货运代理点及货运站等道路运输营业机构的,须经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凭该批准文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到深圳市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异地非营运车辆不得在深圳从事营业性运输。
异地营运车辆在深圳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异地营运车辆不得运载起、终点均在深圳的旅客或货物。
第十九条 不足十六座的异地营运客车和营运小轿车进入深圳经济特区,须持有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出深圳、珠海特区客运证》。
第二十条 十六座以上的异地营运客车进入深圳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固定营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持有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线路标志牌和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进站证》。
(二)从事包车服务、接送团体旅客的营运客车,持有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包车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异地营运客车将旅客送达深圳后需接载回程旅客的,应在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汽车客运站载客。
第二十二条 异地营运货车空驶进入罗湖区、福田区及南山区提取货物,须持提货单或货物委托运单。
第二十三条 异地营运货车将货物运达深圳后需装载回程货物的,应到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异地营运货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的货物运输的,应申领《驻深运输证》。
《驻深运输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批准文件;
(二)持上述批准文件及与深圳货主或运输服务营业机构签订的运输合同意向书,向货物起运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货运市场需求及货运场站等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颁发《驻深运输证》;对不予发证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深圳货主及运输服务营业机构不得雇佣未按本规定办理《驻深运输证》、《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异地营运货车及异地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异地营运货车在深圳运输余泥渣土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还应到深圳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申领余泥渣土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持《驻深运输证》的异地营运货车,在经营活动中应使用深圳市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有关条款的,应分别按交通违章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视不同情况处以下列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处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再次违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深圳市税务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应分别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深圳经济建设的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原则上适用本规定;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中有关修正本文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99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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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软件规范化工作,根据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发展建设的需要,经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是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的框架性标准,目的在于约束、规范统计系统内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使相关软件遵循统一的标准,避免重复开发,节约统计系统内的建设资金,从根本上减轻基层负担。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实行。



  附件: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试行)



  另附国统办字[2004]71号《关于规范使用统计应用数据处理软件的通知》供参阅。




附件: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是指专门用于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基本功能是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必须满足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功能模块,是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统计数据字典的描述,统计数据录入表格的设置、统计数据的处理(录入、审核、汇总、制表)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各主要功能模块应相对独立而又集中统一。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各主要功能模块应以统计数据字典为核心,各主要功能模块的处理程序要和相关的统计业务流程相对独立,即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整体或模块的升级、维护不应影响其在统计业务中的应用。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的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中国境内各级统计机构应用的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保证统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统计数据字典的描述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具备定义数据字典的功能。数据字典的定义必须满足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中关于数据字典的要求。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或应用系统应该能够创建统一标准的各种统计调查表的数据字典,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描述数据字典的功能
可描述数据字典的标记、名称、注释及数据字典中包含的级、记录、数据项和值的含义名称等。
描述级的功能
可描述数据字典中级的相关属性,如标记、名称等。
描述统计调查表标识项的功能
可描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中能够唯一地识别调查表或问卷的数据项。
描述记录的功能
记录通常对应于调查问卷的某个部分而且由一组相关的数据项组成。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描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中相应的记录、记录的类型及记录的属性,如记录的标记、名称、类型值、必须事项 、最大数等。
描述数据项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描述统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中相应的数据项,数据项的属性,如名称、标记、长度、数据类型、数据项的类型、数据项在记录中重复的次数、数据项中的小数位等。可描述数据项的子项、数据项的值或值集,描述方法要简单直观,可以进行多值集描述。
第三章 录入表格的设计、数据录入的操作
录入表格的设计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根据统计数据字典生成默认的数据录入表格,能自动生成将所有数据字典的数据项放入表格的数据录入应用程序。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通过拖曳的方式生成一个或多个数据录入表格。可设置拖曳的属性,如数据项带标记还是名称,花名册的显示方式等。数据录入表格可按照统计报表的样式建立,达到录入界面所见即所得的要求。数据录入表格中可包含文本、矩形框、数据项、花名册。可设置数据录入表格、文本、花名册的属性。可设置数据录入表格中数据项的属性,如修改数据项对应的显示文本、数据项的跳转对象、持久性数据项、顺序数据项、保护性数据项、大写数据项、镜像数据项,是否使用回车、超界强行通过等。提供方便的排列数据项、文本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提供录入属性的定义。提供标记已选数据项的功能。可进行数据录入顺序的修改。可进行数据录入选项的设置,如确认观察单位结束、允许部分保存、要求按回车键、超界强行通过等。可进行数据录入方法的设置,如操作员控制或系统控制。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方便的描述数据录入逻辑的功能,方便的数据录入时审核规则的编写功能。数据录入时录入逻辑或审核规则的编写要实现调查问卷级、级级、记录级、花名册级、数据项级,且可以标记哪些有审核或录入规则。要提供录入前和录入后录入逻辑的实现规则。
数据录入的操作要求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简单、易用、独立的数据录入操作模块。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提供在数据录入中五种不同的操作模式或状态。它们分别是:

添加 录入新的观察单位。
修改 修改已经录入的观察单位。
验证 通过复录的方法验证已经录入的观察单位。
暂停 暂时停止添加、修改或验证观察单位等录入工作。这时,为收集统计数据而设定的定
时器也会暂停。暂停用于打算在临时停止工作后从停止处继续的情况。
停止 在停止状态,不能进行添加、修改或验证观察单位,这时,看不到任何表格。

当添加、修改或验证观察单位时,一个录入表格就会出现在屏幕上。表格包含数据字段和文本。表格可以大于实际的屏幕区域,为确保正在录入的字段能够在屏幕上看到,表格会自动滚动。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数据录入模块可由若干录入表格组成。在完成一个表格后,下一个表格将会出现。如果从一个表格的第一个字段回退,前一个表格就会出现。数据录入过程中,光标会按照由应用程序定义的顺序和规则从某个字段移动到下一个。某些字段不能被输入,这种字段以暗灰色出现。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符合录入操作人员键盘录入的习惯,可记录录入操作人员的日志信息。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支持读取外部数据文件,并可以将录入的数据写入外部数据文件。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边录边审的即时审核编辑功能,即可以按照定义数据录入表格时描述的录入规则、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在录入时即时审核编辑,也可以在录入完成后在修改状态进行交互式编辑。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便捷的屏幕切换键,字段间的移动键、表格间的移动键、花名册的移动键等。
第四章 编辑规则的编写和执行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强大的可描述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传统报表规定的报表逻辑审核关系的功能。支持基层表式的登录性检查、记录结构检查、指标的范围检查、指标间的一致性检查,指标间的逻辑跳跃检查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可动态编辑数据的功能。如数据的自动修改、冷校、热校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可调用外部相关文件的功能。如获取外部文件的内容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自定义编辑顺序的功能。如自定义逻辑代码执行的顺序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可生成编辑报告单的功能。如按照一定的格式生成数据的编辑报告单等。编辑报告单要记录处理数据的总体情况,错误数据的情况,各类错误发生的频率等。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该提供近似自然语言的编辑语言,支持上述功能的实现。提供编辑语言的预编译和调试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支持编辑语言在数据录入时和数据录入完成后的批量执行功能。
第五章 统计数据汇总处理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强大、方便的数据汇总功能。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必须提供统计汇总报表的保存和打印输出功能,保存、打印输出的统计汇总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保存的统计汇总报表至少有ASCII标记分隔文件、HTML文件两种类型。
复合指标的创建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提供已有统计指标(数据项)的复合功能,即生成新的指标。如按一定的条件生成新的指标,按统计关系表达式生成新的指标等。
生成频率分布表的功能
频率分布表显示数据字典中的具体数据项在数据文件中的值的分布。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通过指定一个数据项为行,没有列的交叉表,来得到该数据项的频率分布。频率表可以有值和/或加权。频率表可以范围定义。使用总计或列来得到百分比。
生成交叉表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通过拖动所需的字典数据项并将其拖动到表上,来得到交叉表,并自动生成交叉表的表标题、列标题、行标题。可以定义表的范围,定义表的地区,选择想要制表的值数据项,选择需要加权的数据项,修改标题(如果需要的话)。
生成复杂汇总表的功能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通过拖动多个所需的字典数据项并将其拖动到表上,来得到复杂的汇总表,并自动生成汇总表的表标题、列标题、行标题。可以修改标题(如果需要的话)。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可以对汇总表进行按列或行组合排列。
第六章 总体风格与数据输出
总体风格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为图形化用户界面,界面直观,对用户透明,即用户接触软件后对界面对应的功能一目了然。软件的各功能模块间应保持界面的一致性,如字体、标签风格、颜色、术语、显示错误信息等方面确保一致。
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应遵循鼠标与键盘对应的原则。提供的菜单项、快捷键在各模块中的语义要保持一致,要尽量和Windows及其应用软件中的快捷键一致,如新建(Ctrl-N)、打开(Ctrl-O)、保存(Ctrl-S)、打印(Ctrl-P)、撤销(Ctrl-Z)、恢复(Ctrl-Y)、复制(Ctrl-C)、粘贴(Ctrl-V)、剪切(Ctrl-X)、查找(Ctrl-F)、关闭(Ctrl-F4)、退出(Alt-F4)、缺省按钮/确认操作(Enter)、取消按钮/取消操作(Esc)、帮助(F1)等。
输出格式
制表符分隔----此格式在文本文件(.TXT)中用制表符分隔每个数据项,第一行文本是用制表符分隔的每个数据项的标签,此格式用于输出数据到各种软件如电子表格(spreadsheets),文本处理工具(text processors),数据库(databases)。

逗号分隔----此格式在文本文件(.CSV)中用逗号分隔每个数据项,第一行文本是用逗号分隔的每个数据项的标签,此格式用于输出数据到各种软件如电子表格(spreadsheets),文本处理工具(text processors),数据库(databases)。
数据项的选择
可选择所有数据项,也可选择部分数据项。
输出方法的选择
输出不同记录类型的数据项到一个文件----从所有记录类型中选择的所有数据项都被放在一个数据文件中,所有观察单位都被放在一个数据文件中。
输出不同记录类型的数据项到不同文件----对于每一个选择了数据项的记录类型都有一个文件,仅该记录中选择的数据项写到对应的文件中,如果一个观察单位一种记录类型有多个记录,则在输出文件中有多个该类型记录,此选项输出的文件的各个数据项之间只能用制表符分隔。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修正)

(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县的乡镇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

乡镇船舶中从事田间农业生产的,为农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企事业自用)的,为运输船舶。

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管理,业务上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船舶的保管使用。

第五条 非机动农业船舶,凭船舶来源有效凭证向乡镇船舶管理员申请登记,领取《农船登记证》和船名船号牌后,方可使用。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乡镇船舶须持船舶合格证书和船舶保险凭证,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后,向所在县(区)港航监督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和船名船号牌,方可使用。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定额配齐合格的船员。

机动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非机动运输船舶的驾长,必须经过培训,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乡镇船舶和船员的各种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以备查验;禁止转借、冒用、涂改、抽页、伪造或者买卖证件。证件因毁损不能使用或者遗失时,应当书面申述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八条 乡镇运输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港航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应当对船舶安全负责,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并严格按照船舶证书核定的用途、航区、装载定额进行作业、航行。

第十条 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者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随船船员应当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船舶或者所运货物在通航水域沉没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必须在沉船、沉物位置设置有效标志,并迅速组织打捞。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被窃、飘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和船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港航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