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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12:59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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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搞好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是乡(镇)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连结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枢纽,是乡(镇)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贯彻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搞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现阶段的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都是国家卫生事业在乡(镇)的卫生组织,是综合性的卫生事业单位,担负着相同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
1、制订和实施本乡(镇)卫生保健概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2、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管水、管粪、改水井、改厕所、改畜圈、改炉灶、改环境的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农村的环境、居住、饮水卫生条件。
3、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做好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和计划免疫工作,努力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4、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各项卫生法规;加强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积极开展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6、努力发掘整理民间有效的疗法和技能,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7、积极医治人民群众的疾病,认真做好门诊、出诊、住院病人的诊治和急诊急救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就医。
8、做好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9、认真做好医疗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和反馈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定期完成各种报表填写任务。
10、中心卫生院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要定期对划区内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搞好业务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卫生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双重领导。思想政治工作以乡(镇)为主,人事、财务、业务工作以县卫生局为主。已经建立乡级财政、卫生事业费由乡财政包干的地方,人事管理、业务指导,仍以县卫生局为主,县(市)下拨的卫生经费要专款专
用。
第八条 要扩大卫生院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逐步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工人合同制。乡(镇)政府要把卫生院的建设纳入农村体制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设正、副院长一至三人,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产生要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可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不称职者可由上级机关免职、解聘或职工大会罢免。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讨论研究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监督院长的工作,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称为XX县XX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为XX县XX中心卫生院。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规模、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技术要求,要根据本地的人口、服务范围、地理条件和防病治病任务的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卫生局自行规定。现阶段应逐步做到按辖区人口每千人配备1 ̄1. 3人和0. 5 ̄1张病床。
第十三条 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在一个县(市)的范围内,根据乡镇分布情况和地理条件,设置若干个中心卫生院,逐步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中心卫生院所在乡不另建卫生院),使之成为区划内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要合理,一般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行政、勤杂人员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卫生技术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主要从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补充,也可从县卫生学校培训班结业生或技术较强、医
德好的乡村医生中选拔。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卫生院安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分防疫保健、医疗两大部分(组),分别由一名院领导分管,每部分(组)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必要的科室,也可下设分院(所)或医疗点。防保人员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人数较多的中心卫生院可以小于这个比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独立的乡防保所。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实行目标管理,院领导和各科室都要有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岗、有职、有责,明确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急诊、门诊、出诊、住院、手术、转诊、值班、交接班、查对、病案书写、病例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隔离消毒等各项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管理,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办法,防止浪费。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及霉坏变质药品。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等)要有专人管理。未经药政部门批准,不得自制药
品。药品应从取得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入。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仪器设备要明确专人管理,制定使用和维修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人员培调,建立技术档案,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医学理论、业务技术和管理知识,培养专科技术骨干,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要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办法管理,在国家的扶助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国家的补助经费要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等业务的情况,进行浮动补助。全民所有制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实行“全民所有,集
体经营”,卫生院的防保组或独立的防保所,实行全额管理,按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补助。医疗组实行“任务承包、定额补助、提成积累、工资奖金浮动”。也可以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国家补助经费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和仪器设备要纳入基本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物资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抽调。结余或提成积累的资金要用于发展卫生事业,不准挪作他用。对防病治病需要的物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国家人员和集体人员,要分别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和集体劳动工资计划。
乡(镇)卫生院集体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防护工作,从事放射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量的实际情况,享受医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卫生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乡(镇)卫生院人员从事非卫生业务性工作,不得向卫生院进行各种摊派。必须抽调参加临时性医疗服务工作或其他工作时,其工资及一切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卫生院职工生活,逐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长要发扬民主,增强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全体职工要树立高尚的医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医疗作风,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健全奖惩制度,对卫生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和考核,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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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库[2009]1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各业务环节涉及的凭证和报表格式作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印鉴

  中央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附件3)。其中,卡片背面内容调整为“拨款功能分类预算科目名称”、“科目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款计划

  中央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时,基本支出填写《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4)、《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5)、《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6)、《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7);项目支出填写《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8)、《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9)。其中,“预算来源”为新增内容,由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之间选择填写。

  三、财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0);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附件11)或《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2)。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支付申请编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二)支付指令。财政部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3)。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

  (三)信息反馈。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4)。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同时,取消原有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第三联(财政部国库司备查联)。

  (四)更正调整。新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15)、《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附件16)和《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7),用于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更正调整业务。预算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的流程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流程一致,即: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其中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的,更正申请书相应需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五)资金退回。新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附件18),用于财政部(国库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账务核算业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发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四、财政授权支付

  (一)额度下达。财政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时,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9)。其中,新增“预算来源”内容,删除原凭证中“注:本通知单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共  张一并使用”;有关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以电子方式传递,相应取消纸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代理银行通知基层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到账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20)。其中,“预算来源”为新增内容,原“单位机构代码”修改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不变,但“附加信息”栏填写要求作如下调整:

  1.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执行细化到项目的单位,办理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1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办理当年预算的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2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项目编码(10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执行未细化到项目的单位,办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均填写1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

  (三)更正退回。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时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21),格式保持不变,但“信息代码”栏的指令编码,按照前款有关要求填写。

  五、代理银行日(月)报表

  代理银行编报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22),新增“当年预算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两项内容;《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23),增加“当年预算支出合计”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合计”两项内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4)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5),增加“当年预算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两项内容。其中,新增内容由代理银行区分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填写。

  六、对账管理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按照预算科目、区分预算来源进行对账,对账管理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中央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和报表的填报要求,除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事项外,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中央部门、各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系统调试和对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2.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3.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4.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5.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6.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7.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8.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9.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10.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1.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

  12.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5.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

  16.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

  17.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8.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19.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0.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21.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22.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23.财政支出月报表

  24.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25.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中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在推动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针对当
前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不健全、办院方向不够明确,保健力量薄弱、隶属关系不一等问题,为加强治理整顿、把握办院方向、强化保健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隶属关系,现对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办院方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名称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律称为“××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别与管理
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同(即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正处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正处级;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副厅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副厅级)。省级妇幼保健院为事业单位,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由妇幼处管理。
三、办院方针
以《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86〕卫妇字5号)文件为办院依据,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方针。
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保健工作
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
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
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
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
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
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科(室)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
司备案。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七 、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八、装备标准
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准,根据卫生部(88)卫妇字第3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等3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按《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准》中“省、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执行。
九、预算管理形式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十、考核指标
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和工作范围、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院与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整顿,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划,并将任务具体落实为年度计划,以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调整任务,建设成与其基本职能、当地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的省级妇幼保健院。
尚未建立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省(市),可按(86)卫妇字第2号《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5号《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及本《意见》精神,力争“八·五”期间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完成组建工作。



199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