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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2:37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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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为了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我国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营企业发展生产,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多向国家提供利润。因此,切实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盈利水平,是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规模、
速度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大问题。
经济核算是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首先要从宏观经济上开展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要从整个国家的工业布局、基本建设和挖、革、改项目的安排方面搞好综合平衡工作。要从工厂产品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的确定,原材料、能源的供应,产品的
销路,技术力量的配备等方面,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讲求经济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为每个企业在微观经济上的经济核算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国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加强了经济核算,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摸索到一些经验。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和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影响,许多企业不讲经济核算,不计成本盈亏,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甚至长期发生经营
性亏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
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务院领导下,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水平仍然不高,盈利水平很低,这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不相适应。许多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甚至还没有恢复到历史较好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更大。增产节约、提高盈利水平的潜力很大。
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进一步实行调整的方针,国营企业必须切实加强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一、实行经济核算,增加盈利是办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
企业进行再生产活动,必须保证为社会提供合格适用的产品(或劳务)和日益增多的盈利。在条件大体相近的情况下,企业的盈利水平是经营管理水平高低和对国家贡献大小的一项重要标志。没有经济效果的不能增加国民收入的生产,实际上是在消耗社会财富。所有国营企业都应当实
行全面经济核算,用最少的劳动消耗和最少的资金占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国家要定期考核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资金利润率。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和其他适当的利润分成办法,鼓励那些经营好、盈利多、贡献大的企业,为社会多创造财富。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损,实质上是在消费社会财富而不是创造社会财富。国家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计划补贴的办法,鼓励他们将亏损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必须限期扭转。长期未能扭转的,应当停产整顿。整顿无效的,应当合并、转产或
关闭。
企业扭转亏损、增加盈利,都必须根据社会需要在增加产量、扩大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节约费用等方面下真功夫,花大力气。不许弄虚作假,不许违犯政策,不许损害群众利益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二、经济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经济核算,是提高盈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各项要求:
1.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生产全过程都要进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果,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管理费用,使产品成本逐步降低,盈利逐步增加。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上交税收和利润。
2.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
3.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向国家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注解:目前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其他企业仍交纳。)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基金。
5.在企业内部建立全面、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和适合企业特点的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经济核算体系,做好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6.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核算体系,健全财会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
7.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
8.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全体职工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积极参加管理,学会当家理财。
凡是未能达到上述各项要求的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在一、二年内达到。已经基本达到要求的,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新水平,做出新贡献。
三、加强成本管理,降低产品成本
降低成本是提高盈利水平的主要途径。产品成本指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项综合性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企业要根据国家下达的降低成本指标,编制年度成本计划,确定生产费用总额和产品单位成本。要制定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和设备利用率,减少废品损失,节约费用开支等降低成本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车间。要定期检查成本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完成情况,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差距,挖潜力,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企业要根据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不准违反规定,乱挤成本。要大力压缩企业管理费和商品流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和劳保用品。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制度规定,严格分清本期成本和
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改变成本费用的摊提方法,不得用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也不得用“倒扎帐”的办法来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四、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手段。企业应当根据工业改组、专业协作的要求,将企业多余、闲置和利用率很低的设备,调给或出售给急需的单位,以充分挖掘企业的现有设备潜力。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要认真发动群众,总结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合理有效使用和维修保养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保管的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转移、调出、调入、报废手续,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用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款购建的固定资产,移交生产时,应有严格的验收制度,及时登记入帐。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经专门批准外,一律
按质论价,实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留归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五、合理地节约地使用流动资金
合理地、节约地使用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是全面经济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当通过清产核资,彻底弄清家底,落实资金,并核定合理的流动资金定额。对核定流动资金定额要认真执行。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自有流动资金,应向各级财政按规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所
需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应向银行申请贷款,按规定向银行交付利息。工商企业逾期贷款,非正常的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和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以及由于搞基建或更新改造超支而占用贷款,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付利息。
企业要实行分级分口管理流动资金的办法,把计划和定额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车间。管物、用物的人要管资金核算,管资金的人要参与管物,做到钱物结合。要做好供需平衡,及时补充短缺物资,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物资。一切物资的收发、领退、盈亏、报废都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库存物
资要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物资的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要建立工具、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责任制度,以旧换新,丢失赔偿。
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要遵守结算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六、管好用好各项专用基金
管好、用好各项专用基金,对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提取条件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基金,不能自立名目,自行改变提取标准。
各项基金的使用,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要瞻前顾后,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先提后用,把钱用到刀刃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专用基金,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做到材料、设备、资金、施工力量四落实,防止拉长战线,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计划和执行结果,要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要划清基本建设投资、生产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的界限,不能将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开支和各项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
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
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工作由厂部统一领导。厂部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交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和资金,统一处理厂内外的各种经济关系,并负责向各职能部门、各车间下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定期考核指标的完成情
况。
在厂部统一领导下,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组织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分厂、车间或工段核算发生的直接费用、占用的资金和有关经济指标。班组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核算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
动力、工具消耗,工时消耗等指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经济合同制,在企业内部各分厂、各部门、各车间之间相互签订经济合同。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损失大小,承担经济责任。有的还可以制定产品、半成品和各种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在各分厂、各车间之间实行计价结算,单独计算并
考核盈亏。内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由厂部统一规定。
大型联合企业和专业公司所属工厂,比一般工厂所属分厂和车间,应当有更多的经济核算自主权。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按内部计划价格单独计算盈亏。
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基础工作
科学的、严密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所有企业都要在计划、生产、技术、劳动、物资、设备、财务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决克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混乱状况。要运用会计核算、统计核算
、业务核算等手段,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全面的核算、控制和分析。要及时检查总结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使其不断完善,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要经过群众讨论,重要的要报上级批准。
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经济核算的前提条件。所有企业都要依靠群众,切实做好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等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
所有企业对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工时消耗,设备利用,物资储备,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都要依靠经济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在总结定额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要按定额制定计划,安排生产,采购和储备物资,领发材料、工具,控制费用
开支,考核工作效率和经济成果。要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管理工作的改善,及时修订定额,一般每年修订一次。
对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产品数量、质量和人力、物力、财力消耗,都要有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要统一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和汇集方法。
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都要实行严格的计量验收制度。既要验量,又要验质。计量检验器具不足的,要尽快配置齐全,并经常进行校正,保证计量数额准确可靠。
九、搞好群众性经济核算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不能单靠财务部门,必须在总会计师直接领导下发动各科室、车间和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实行专业核算与群众的班组核算相结合。
群众性经济核算是企业经济核算的基础,班组经济核算是群众参加企业经济管理、管家理财的好形式。所有企业都要发动工人群众迅速把班组经济核算开展起来。
已经开展经济核算的班组,要达到下列标准:
1.有适应生产和经营特点的核算组织;
2.有明确的核算指标;
3.有准确的核算记录;
4.有定期公布、检查、分析、评比的制度;
5.有增产节约效果。
企业要把班组核算列为班组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要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使班组核算不断巩固、充实和提高。
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经济活动分析是检查、分析生产经营成果,揭露各种矛盾,促进企业全面完成计划,提高经济效果一项重要方法。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厂部、车间、班组的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厂部、车间要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各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的或不定
期的专业分析。班组要开展一事一议的经常分析。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联系实际,注意效果。要对各项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比。要与计划对比,与历史较好水平对比,也要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既要有全面分析,又要突出重点。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
题,要通过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落实责任,切实贯彻执行。
厂部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车间的领导人和工人代表参加。有关部门要负责提供分析资料。车间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由车间领导人主持,有关人员和工人代表参加。经济活动分析的情况、结论和措施,要向上报告,并向全体职工或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十一、建立总会计师责任制
大中型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责任制。大型企业必须由具有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总会计师。中型企业应由具有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总会计师。(注解:关于总会计师的条件,改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执行。)总会计师主管全厂的经济核算工作,并直接对厂长负责。总会计师的主要责任是:
1.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工作和经济责任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果。
2.参与审查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4.发动群众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开展经济核算工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矛盾,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
5.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配备适当的财务会计人员。
6.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总会计师在履行职责中,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违反财经纪律,不执行计划、合同,以及不讲求经济效果的行为,有权加以纠正和制止。制止无效,应报厂长和上级机关处理。否则,如因违反财经方针、政策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时,要追究厂长和总会计师的责任。
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副厂长主管经济核算工作,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十二、各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都要建立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惩严明,同心协力地把企业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搞好。
计划部门要按照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好计划、搞好各项计划指标的综合平衡。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安排适销对路的生产。要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生产部门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好生产作业计划,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组织均衡、配套生产。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技术部门在设计试制新产品、制定工艺流程、制定技术改造措施、确定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消除环境污染、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等项目时,都要分析计算经济效果。在提出各项技术方案的同时,要附有资金来源和经济效果的说明书。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准盲目上马,先斩后奏。没有
计算经济效果或经济效果不好的,不能批准实施。在坚持质量第一的情况下,必须大力节约能源和降低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劳动部门要合理安排劳动力,改善劳动组织,减少非生产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合理制定劳动定额,提高工时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劳动计划和工资基金计划,不得任意突破。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供销部门要根据既保证生产,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合理采购和储备物资。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按定额或按计划发料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合同,组织好产品销售,加速资金周转。
设备部门要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制,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经常检查和考核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对关键、精密、大型的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管理制度。对必须定机操作的人员,发给操作执照,并严禁无执照的职工操作,以免造成设备事故
或人身安全的事故。违章的要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财务会计部门要合理调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经济效果,严格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资金渠道,按时完成财政上交任务。要按时进行成本核算和会计核算,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分析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纪律。
企业内部各车间之间、科室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厂长、总会计师负责仲裁。
十三、严格执行经济合同
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组织专业协作生产的重要条件。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都要签订经济合同。要逐步稳定协作关系,向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方向发展。在联合企业的分厂、部门之间或工厂内部的各车间、部门之间,也可以逐步推行合同制,使经济责任、经
济效果和经济利益三者紧密结合起来。
经济合同应包括具体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包装条件,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数量。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坚决纠正目前一些企业不重视经济合同,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的混乱状况。在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修改合同时,应事先与对方协商一致。由于不执行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责赔偿。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各级经济
法庭裁决或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进行仲裁。(注解:关于仲裁机构问题,改按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执行。)裁决、仲裁的结果,企业必须执行。
十四、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现在重申,下列各条都是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
1.挪用、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的。
2.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3.擅自提价、削价,破坏国家价格政策的。
4.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列营业外支出,自行提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
5.乱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
6.私分产品,侵占国家资财,或用白条顶库,挪用库存物资和资金的。
7.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的。
8.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的。
9.向企业抽调劳动力,摊派物资、资金的。
10.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无论是什么人、什么单位决定的,都要追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都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并迅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刑事? Ψ帧? 十五、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
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同建设布局,产供销安排,技术经济政策等有直接关系。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从以下几方面为企业创造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督促并帮助企业搞好经济核算。
1.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专业化协作生产,固定协作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专长,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不合理现状。主要原材料要实行定点供应,尽可能组织直达供货,减少中转环节。
2.按照国家计划及时向企业下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督促并帮助企业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抓好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加强产、供、销的综合平衡,根据市场情况,以销定产。在安排生产的同时要安排好物资供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合格,数量给够,时间及时,供应线路合理。
4.统筹规划本企业的技术改造,通过挖潜、革新、改造,达到高产、优质、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对现有某些技术落后、浪费大量原材料、燃料或动力的设备,无法改造的,应当有计划地淘汰,不许再转移到别的企
业或地区。
5.组织生产和分配原材料、燃料、动力时,要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经济效果。对那些效率高、质量好、消耗少的企业,应当优先供应,让他们开足吃饱;对那些效率低、质量差、消耗大、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无效的要坚决合并、转产或关闭。发
生经营性亏损,财政不弥补,银行不贷款。
6.组织企业之间广泛开展经济技术指标的交流,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推动先进企业更先进,后进企业赶先进。对那些经济技术指标长期落后的企业,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限期改变落后面貌。
7.今后新建厂选点布局,要充分考虑资源、能源、产供销和运输等条件,力求经济合理。建设一个企业,从提出设计任务书开始,就要充分考虑和计算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果。没有详细计算经济效果的设计任务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兴建。对已经建成的选点布局合理的企业,要帮助
他们改善生产条件;属于搞无米之炊或者与大工业争原料、动力的,要调整转产,甚至停办。
十六、加强对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不断提高对经济核算工作的认识,把经济核算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企业经济核算工作,不单是财务部门或其他某些部门的事,它是整个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厂部要切实加强领导,才能把经济核算工作真正做好。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制定,各项经济计划的
执行情况,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厂部必须进行认真的讨论、部署、检查。企业的一、二把手要亲自抓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企业领导人员要学经营管理,懂经营管理,使自己成为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内行。
要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做好经济核算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会计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并定期进行考核晋升。要保证经济核算人员有六分之五以上的时间从事经济管理工作。要重视和加强经济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设置必要的机构,配备必
要的人员。要采取多种培训方法,帮助他们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98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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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四日

  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是指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等方式,使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三条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风险与收益对等;(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选定试点企业,审核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申报材料,对试点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管试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二)核实、核定国有股权;(三)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审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五)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认定申请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二)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内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可以申请进行股权激励试点。

  第九条 企业申报试点,需通过其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要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下达批准试点的文件。

  第十条 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二)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三)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数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四)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试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试点申请;(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申报试点的决议;(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文件;(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六)近3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七)企业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员工岗位职责核定、效绩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效绩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和奖惩细则等内容);(八)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九)企业章程;(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其他材料。

  第四章 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十二条 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员工效绩考核结果,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具体范围。

  第五章 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一)奖励股权(份)。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二)股权(份)出售。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但股权(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每股人民币1元。(三)技术折股。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应该评估作价入股。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份)和股权(份)出售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条件成熟的试点企业,从2003年末起实施首次股权激励,以后再实施周期不得少于3年一次。

  第六章 股权激励的实施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员工效绩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员工效绩考核结果,确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应制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并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二)股权(份)来源;(三)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四)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五)出售股权(份)价格系数;(六)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七)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通过其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试点企业申请实施股权激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包括有关人员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

  (二)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

  (五)近3年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文件;

  (七)涉及技术折股方式的,应提交专利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试点企业提交的实施股权激励申报材料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有关人员缴纳购股款后,应委托中介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验资。

  第二十五条 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试点企业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享受分红权和表决权,承担股东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份)的期限一般应不短于其任职期限,其持有的股权(份)在其调出或离职后方可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必须按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中应对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数额单独进行说明,受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经省财政厅认可。

  第三十条 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经省财政厅认可。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试点的公司制企业要再次进行改组或公司制改建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由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试点企业上市或由于改制、国有股权转让等原因使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而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作出停止试点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点,严禁无偿量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49号


《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产权人确定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一)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规模较大的跨乡镇、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
(二)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下,由群众筹资、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各方投资额度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三)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运营条件。
第十三条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出让经营权等所得收入,应在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并在县域或更大范围内组建一定规模的供水公司或股份制集团,运营管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二)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不间断供水,或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
(三)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居)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采矿、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终止供水合同、停止供水。 
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为鼓励节约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市、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城市自来水管网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水价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定价原则核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边远贫困山区、远距离调水区、严重分散居住供水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设置带有标志性图形符号的地理界标、标识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设置排污口、堆放有害物品;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水处理设施、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疾病控制中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水质每年应在汛期和枯水期分别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要进行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订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二)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四)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五)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六)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七)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八)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九)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第132号令《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