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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24:36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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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11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

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敬老、养老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老年人工作人员。
各级老年人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协调有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帮助;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兴办老年公益福利设施;
(五)组织、推动社会各方面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调查研究老年人工作情况,对老年人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敬老、养老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七条 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于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论是否与老年人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老年人的家庭劳务。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予以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请他人代为照料,所需费用由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承担。
第八条 由人民政府救济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的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救济和供养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老年人,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扶养、扶助老年人并与老年人签订亲友扶养、认亲扶养或者其他扶养、扶助协议。
第十条 本市在建立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可以开办老年人门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进行健康查体。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已经建成的居民区,没有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配套设施的,可以利用原有闲置的设施,也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区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逐步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纳入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计划。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活动经费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教育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有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老年人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进行管理。
举办各类老年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支付老年人的学费。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生活服务、疾病护理、文化活动、老有所为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利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游览公园免收门票费(不包括园内门票)观看日场电影享受半费优待。
第十六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放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报道老年事业的成就,反映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依法兴办的为老年人低偿服务的经济实体,给予规范、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老年人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敬老、养老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奖励制度,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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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


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
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
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
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
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船舶工业
生产、加工的专业(工种)确定,如船舶装配技师、导航仪器调试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要在船舶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中国
船舶工业总公司修订的《船舶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
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船舶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
之二以内。各部门、各地区公司根据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等情
况,可调剂平衡使用。

  五、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
标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
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技师从被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六、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船舶工业的发展、振兴做贡献;

  2.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绝招)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
作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并具有传
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船舶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
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考核、评审、审批权限及聘任

  各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应建立技师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当地
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工作;各地和其他部门船舶行业的技师考评工
作,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企、事业单位也应成立考评组织,
具体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或推荐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第
七研究院审查并报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准后,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各地及
其他部门的船舶行业的技师,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发证。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在上级
下达的技师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厂长和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

  九、几个具体问题
  1.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有突出成绩的少数技术骨干,如在生产中解决过重
大技术难题和极复杂的操作技术问题,以及有发明、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考试
考核达到技师的标准,亦可聘任为技师。

  2.对于文化程度偏低,并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上工作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
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考评的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
力上。

  3.鉴于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事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缺乏经验,因此,今年
先在船舶工业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企业中进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批准执行,并报当地
劳动部门备案。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
领导,切不可一哄而起。要提高认识,绝不能将这项工作视为解决工人工资等级封顶问题的
一个途径,并做好对企业职工,尤其是技术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
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不许随意扩大范围。要严格掌握评审技师的条件和考核标准。
  
附: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目录表


--------------------------------------
专业|序号| 工种名称 |技术等级||序号| 工种名称 |技术等级
--|--|--------|----||--|--------|-----
| 1 | 放样号料工 | 2~8|| 7 | 船舶钣金工 | 2~7
船 | 2 | 冷 加 工 | 2~7|| 8 | 船舶电工 | 2~8
| 3 | 火 工 | 2~8|| 9 | 船舶木塑工 | 2~8
| 4 | 装 配 工 | 2~8||10| 除锈涂装工 | 2~7
舶 | 5 | 批 铆 工 | 2~7||11| 潜 水 工 | 3~8
| 6 | 船舶管铜工 | 2~8||12| 坞 修 工 | 2~8
--|--|--------|----||--|--------|-----
| 1 | 鱼雷装配钳工 | 2~8|| 7 | 发射装置操作 | 2~8
| | | || | 检 修 工 |
水 | 2 |鱼雷热动力试验工| 2~8|| 8 | 电子测量工 | 2~7
中 | 3 | 水雷装配钳工 | 2~8|| 9 | 水声测量工 | 2~8
兵 | 4 | 鱼雷仪表装调工| 2~8||10| 光学测量工 | 2~8
器 | 5 | 水雷仪表装调工| 2~8||11| 摄影测量工 | 2~8
| 6 | 铅焊热镀锡工 | 2~7|| | |
--|--|--------|----||--|--------|-----
蓄 | 1 | 铸 型 工 | 2~7|| 5 | 装 配 工 | 2~8
电 | 2 | 板栅零件镀铝工| 2~7|| 6 | 蓄电池检验工 | 3~8
池 | 3 | 生极板制造工 | 2~7|| 7 | 充放电工 | 2~7
| 4 | 化 成 工 | 2~7|| 8 | 蓄电池试验工 | 2~8
--|--|--------|----||--|--------|-----
| 1 | 瓷料备制工 | 2~7||10| 铁芯制造工 | 2~7
航 | 2 | 烧 成 工 | 2~7||11| 线圈绕制工 | 2~7
仪 | 3 | 瓷 磨 工 | 2~7||12| 变压器装配工 | 2~7
、 | 4 | 压电陶瓷装测工| 2~7||13|仪器、电器装配工| 2~8
水 | 5 |换能器胶合装配工| 2~7||14| 照像腐蚀制版工| 2~7
声 | 6 | 换能器密封工 | 2~7||15| 无线电装配钳工| 2~7
、 | 7 | 换能器测量工 | 2~8||16| 无线电装接工 | 2~7
仪 | 8 | 导航仪器装配工| 2~8||17| 无线电调试工 | 2~8
表 | 9 | 导航仪器调试工| 2~8|| | |
--------------------------------------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尤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有中国特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积存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这是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支援的结论。
一、概述
中国共产党是非常重视理论指导的党。它在领导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先后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理论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直至成熟,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邓小平理论形成、发展的起点。
第二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邓小平理论开始产生,形成主题。
第三阶段:从十一大到十三大,邓小平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
第四阶段:从十三大到十四大,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形成体系。
第五阶段:从十四大到十五大,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围绕这个根本问题,邓小平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一切从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出发,尊重群众,尊重实践,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在人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产生了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邓小平理论“是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二、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对邓小平理论中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根本方法更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
2、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是分不开的,“解放思想,开支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
3、改革开放就是解放思想。
4、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要勇于冲破落后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善于从实际出发,努力去开拓进取。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宣布:“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
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我们党对我国国情的客观判断和科学认识,为我们党制定今后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现在真正要做的就是通过改革加快发展生产力。
(六)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上来的同时,就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七)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四项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八)实施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战略
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
为了实现上述“三步走”的战备目标,邓小平同志着重论述了以下问题:
1、确立了这个战备总体而已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2、要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3、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
4、制定了“科教兴国”的战略。
5、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
6、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九)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
3、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4、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乎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
5、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