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5:39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你局来电话询问关于某人被判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满出狱,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期间,申请出国定居,可否批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不批准出境。剥夺政治权利虽属附加刑,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该人虽已服完主刑,现对他开始执行附加刑,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罚。因此,该人仍在服刑。请你们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满出狱后,现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期间,申请出国定居。是否可以批准?
1987年11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外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高等教育领域对外交流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涉外办学不断增多,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涉外办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招生、培训和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也有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迷惑、欺骗受教育者;有些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中,缺乏对对方学校的深入了解,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有个别高校借此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这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和整顿。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当地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办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提高校际交流学生培养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外高校的深入了解,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要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提高培养质量和校际交流合作水平。

  三、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

  四、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规范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五、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六、加强对校舍使用管理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对租赁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要严格核查其办学资质并签订租赁协议,要引导、要求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地要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刊登的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的广告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森林防火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林
业部要做好对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同意由林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防火现代化
、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报告

国务院:


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一九八七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为转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国森林防火综合能力明显提高,森林火灾损失大幅度下降,对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林区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责任,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部将做好对各地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全局的大事,属于抢险救灾性质,是国家公安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林区安定,有利于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
益和社会效益。森林火灾受社会条件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在目前条件下,只要把工作做好,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是可以办到的。但是,思想麻痹,工作放松,遇上恶劣条件,发生森林大火的危险性是随时存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正确处
理好经济建设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关系,把加强行政领导,进行科学管理,讲究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继续坚持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长、市长、县长、乡长,要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全面负责。实践证明,这是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应认真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政府换届或机构改革时,应及时调整充实,落实责任,搞好工作衔接。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同级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认真实施森林消防监督。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部门,要继续做好所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议由林业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遇有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森林火灾的各项预防工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强化林区的火源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
,严禁火种入山。要坚持火源管理同可燃物管理并重的原则,有计划有条件地消除林内可燃物,减少森林火灾隐患。要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地块人头,经常检查,兑现奖惩。要认真搞好森林火险区划,不断完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针对不同森林火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预防、扑救对策
和措施。要积极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要逐步做到“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要全面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理顺关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努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森林防
火灭火中的重要作用。国有林业局和大型国有林场应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要有计划地搞好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克服平时毫无准备
,发生森林火灾临时找人扑救的现象。要加强火场的统一指挥调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五、不断增加投入,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同林业生产经营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给予森林防火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要保持相对稳定。随着经济
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森林防火资金投入,抓紧实施各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努力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国际森林防火技术交流,逐步提高我国森林防火的现代化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全国森林防火工作体系,做到从上到下有专人管。进一步明确职能,建立岗位规范,健全工作制度。平时开展预防工作,进入防火期要坚持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要有领导带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不断完善森林火灾调查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当前正值北方森林防火的最紧要时期,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