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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转送国家工作人员的定性/习文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7:41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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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街道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3月,甲村进行拆迁,拆迁工作由该街道办副主任徐某负责,李某协助街道办进行拆迁宣传动员工作。在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户为了在拆迁事情上得到关照,希望李某到街道办打点打点,送给李某财物合计6万元。李某收受后,将这些财物全部送予徐某,徐某对这些拆迁户进行了帮助。李某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介绍贿赂罪。这种观点认为,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在拆迁户与徐某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双方的贿赂事实得以实现的行为。拆迁户与徐某之间并不熟识,李某作为甲村村委会主任且配合此次拆迁工作,与拆迁户和徐某关系熟悉,拆迁户为了得到徐某关照,就需要李某进行牵线搭桥来向徐某行贿,事实上正是因为李某的沟通、撮合,才使得拆迁户与徐某之间的贿赂事实得以最终实现。此次拆迁中,系拆迁户主动找到李某请其到街道办打点,李某答应并进行沟通。在主观上,李某介绍贿赂的行为表现为间接故意,而其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在所不问。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虽然李某在拆迁户与徐某之间充当了中间人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徐某作为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对于拆迁工作起到了决定作用,拆迁户也深知要想得到照顾必须由徐某答应,所以行贿的唯一目标很明确就是徐某;而李某在其中只是起到了中间转手作用,并未起到进行沟通、撮合作用。换句话说,拆迁户进行行贿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人而非李某转送甚至自己亲自去送,行贿徐某的目的一样可以达到;转托李某去送,是因为李某与徐某有工作上的关系,经常可以见到面,比较方便的原因。主观上,李某是碍于村里关系情面,才帮忙转送给徐某钱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罪。李某的行为是间接受贿行为,具体表现为受贿之后再行贿。本案中李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送给李某6万元钱物,李某收受,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虽然李某并未直接为拆迁户谋取利益,但是其利用拆迁工作所形成的与徐某工作关系的职务便利找到徐某,并送钱物给徐某,进而让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拆迁户谋取利益。李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间接受贿行为,即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主观上,李某收受财物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即明知拆迁户为谋取利益而送给其财物却仍然收受,并在事后为拆迁户打招呼谋取利益。至于李某将6万元全部送给徐某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认定,因为在这之前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而李某送6万元财物给徐某,是为了达到利用徐某职权上的便利帮助拆迁户谋取利益的目的,在客观上是一种行贿行为。主观上,李某为了帮助拆迁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徐某财物,是一种直接故意。

  三、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拆迁户送给李某6万元财物,李某进行帮助的行为的认定上,是撮合、转托还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李某作为村委会负责人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拆迁工作,虽然只是负责宣传、动员工作,并不具有实质决定权,但是却由此形成了与徐某的工作关系,其完全可以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为需要照顾的拆迁户向徐某说情。而拆迁户也是看到了这一点,才送给李某财物并请其向街道办打招呼帮助的。该种职务便利具体表现为在拆迁工作上徐某需要李某进行宣传动员,做好拆迁户的工作,由此李某对徐某也有一定的制约,而不是因为李某与徐某熟悉的便利所进行的撮合行为;另外,正是因为李某利用的是其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才决定了其行为也不是简单的转托关系。拆迁户送给李某6万元财物,请求李某向街道办打点打点,李某收受,实际上是李某对拆迁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所进行的承诺,是一种事前受贿,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而后,李某将收受的6万元财物送给徐某,让徐某对拆迁户关照,徐某收受,这一行为中李某构成行贿,徐某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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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立即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尼日利亚政府和人民以及整个非洲人民,反对在非洲的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维护所有非洲人民的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决心致力于反对世界上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的斗争。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驻阿联大使         驻 阿 联 大 使
     柴 泽 民        奥斯曼·阿赫马杜·苏卡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二月十日于开罗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18日召开。会议全面总结了勘界试点工作,通报了有关全面勘界的准备工作情况,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通报你们。

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18日在北京召开。民政部、国家民委、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的同志出席了会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四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应邀派员参加会议。民政
部副部长李宝库同志主持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总结,并通报了有关全面勘界的准备工作情况。
会议认为,自1989年国务院批准进行省级勘界试点以来,在国务院的领导关怀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截止今年8月,六条省级试点线共勘定界线3800多公里,占试点界线总长的82%;蒙宁、陕宁、冀鲁三条线实现了全线贯通,甘宁、青新、蒙吉三条
线绝大部分已经勘定。8个“三省区交会点”确定了7个。六条线中已勘定界线的联合勘定协议书起草、边界界线地形图标绘 、测绘成果资料整理等工作已经完成,其中甘宁两省区、蒙宁两自治区、青新两省区人民政府已经完成了签字报批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甘肃省人民政
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协议书(第一号)。全国勘定省内县级界线工作也取得很大成绩。其中新疆区内的勘界工作已基本完成。勘界试点开展以来,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带动了一些地区主动解决边界问题。勘界试点受到了有关省区边界地区群众的普遍拥护
,共同反映,政府为边界地区群众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会议指出,勘界试点的实践证明,勘界是解决边界争议的根本出路,凡已正式勘定界线的地区,没有出现新的边界争议,对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开展勘界工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只要领导重视,组织得好,措施落实,从根本上
解决全国的边界问题是可以实现的。会议认为,勘界试点取得了成功,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为全面勘界探索了路子,达到了预期目的。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政部《关于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决定在此基础上修改后,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会议希望有关省区,对试点

线中已勘定部分要加强管理;未勘定部分要保持边界地区稳定;遗留问题留待全面勘界时予以解决。
会议在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全面勘界工作准备工作的情况通报后,分析了形势,认为,目前解决全国边界问题的时机十分有利。李鹏同志在与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表明对解决全国边界问题,开展全面勘界,国务院是下了决心的,会议拥护国务院为保证全面勘界顺利进
行,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力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的决定。会议一致认为,进行全面勘界工作,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的裁决机构,必须强调要依法勘界;全面勘界工作进行得顺利与否,各级领导是关键,要为那些工作中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的同志撑腰,对那些借勘界之机挑起争议、制造矛盾的要
依法追究责任。
会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在推动勘界工作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指导作用,鉴于勘界试点已经结束,全面勘界工作即将开始,国务院为加强对勘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成立国务
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因此,会议决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胜利地完成了历史使命。成员单位表示在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为全面勘界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联席会议认为,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关系到长治久安、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会议相信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通力协作,一定能够完成全面勘界这一历史性任
务。




19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