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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收集与分析/刘思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4:37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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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有感

《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一部侦探探案的名著,重读经典让我不仅仅感受到的是故事情节的离奇曲折,更让我看到了作为侦探、警察、甚至是法医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敏锐、严谨、科学、务实,和最重要的正义感。我在这里就我从该书中理解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浅薄知识进行简单的阐述。
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是将某个物确定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以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正义得到伸张的过程。《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也是一部经典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教科书。最让人佩服的是,福尔摩斯那细致入微的观察和叹为观止的推理都能让一切疑难案件迎刃而解。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能够使人的观察能力和推理能力得到很好的开发与利用,当你仔细品味完这本书你就会发现什么《名侦探柯南》之类都是小儿科。有人盛赞《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侦探小说的不可逾越的高峰,确实是名副其实的。但无论如何它毕竟是一部构思巧妙的小说而已,我们也要带着怀疑和思索的眼光来品读它,才能使我们受益匪浅。
一、刑事证据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说明证据是与案件相关的,客观的真实情况。我们不能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认为某物就是证据,而是要在案发现场等地进行勘察后,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并为客观事实所证实的才可能成为证据。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是丰富多样的,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做到毫无证据,只是看你作为侦查人员有没有那个能力来收集证据。而证据是用来做定案的依据的,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获得刑罚的,体现了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够随意捏造虚假的证据,这也是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的定义,是公安及司法机关为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福尔摩斯作为一名私人侦探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活动,虽然有些手段在今天看来是不合法的,但也不得不承认那却是行之有效的。当然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要依法办事,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才能够真正是犯罪在阳光下得到正义的审判。通过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使我明白了一些浅薄的刑事证据收集的要领,下面将进行简单的解说。
1、敏锐的观察能力
就像福尔摩斯刚见到华生时所说,“我看的出,你从阿富汗来”。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推测却震撼了华生,也震撼了我们广大读者。这是福尔摩斯的首次推理就石破天惊,但只要你仔细看下去,也会像华生那样不以为然,他的推测就是最简单的逻辑推理,然而建立在这之上的更是他那无与伦比的敏锐的观察能力。证据的收集要是离开了侦查员的观察,它也只是一个事物而已,但它对案件的价值就要靠于侦查员的收集。敏锐的观察能力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要靠后天的刻苦训练才能够练就的。就像福尔摩斯他已经把观察当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凡是遇见一个事物或人他都会对其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才能够抓住本质的特征和正确的切入点。
2、对时间、地点的把握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可以说是在和时间赛跑,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消减,例如,天气的变化、痕迹的消失甚至是某些人对现场的破坏。因此对于时间的把握要尽量的及时。福尔摩斯在勘察现场的时候经常会臭骂那些没能力的警察把现场搞的乌烟瘴气。因此我认为作为基层的民警并不能要求他们具有多么高超的破案能力,只要他们能够具备严格的现场保护的素质就是对案件的立功了。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并不能只局限于案发现场,还应当在案发现场周围甚至是更远的地方进行侦查。在《血字研究》章节中,福尔摩斯还未到达案发现场就将马车停下,徒步沿着街道仔细的进行侦查而发现了一系列的线索。但我所说并不是要求我们撒大网、一把抓,而是要重点排查,各个突破。例如,某个抢劫案件已经表明嫌疑人事先经过了预谋的踩点,那我们当然也要对他可能会蹲点的地方进行侦查。要善于利用天文学、地形学、心理学等知识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推测,才能够获取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
3、证据的保护
刑事证据往往容易被破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侦查人员都可能会对刑事证据进行故意或过失的破坏,而证据一旦被破坏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任何证据都具有其独特性而不能进行复制。因此,我们在对证据进行收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护,不能因为我们的一时大意而造成证据的瑕疵。证据的保护首先要拥有保护意识,其次依赖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电视里最常见的就是某某警察刚到案发现场就带上一副白色的橡胶手套,用透明的塑料袋或试管等等,这些就不是我们这些门外汉能够说清楚的了。
三、刑事证据的分析
刑事证据的分析,在我看来,其实就是通过对已掌握证据的运用和联系,加上科学的逻辑推理,从而得出有益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破案的过程。证据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单个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有将他们进行整体的把握和分析才能够正确把握案件的核心和把那些伪证据排除在外。分析当然是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也不能脱离实际而异想天开。对于证据的分析,要在事实的基础上,把握事物的本质,运用科学合理的逻辑推理,来进行层层深入。福尔摩斯最神奇之处在于他对证据近乎完美的分析能力。每当新的案件来临,福尔摩斯、华生和我们读者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每次都是福尔摩斯能够鞭辟入里的一语中的,不得不令人佩服。
下面我将简单的论述对刑事证据的分析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1、犯罪现场还原
物证是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客观的事物,包括血迹、凶器、痕迹、残留物等等,它能够客观的向我们展示案件发生经过。证人证言则是目击者主观上对案件发生经过的叙述,它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作为犯罪分子都是穷凶极恶之徒,都是面带凶相或是贼眉鼠眼,就会不自觉的把事实中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进行丑恶的描述,这有时会对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障碍。我们要在物证的基础上,合理地结合人证来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短片小说《三名学生》中,福尔摩斯就是通过对新写字台的刮痕和地板上奇特的黑泥的重视,而没有听信委托人管家的证言,才正确把握住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推理出了案情发生的经过,而通过最后的证实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2、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神秘而不可知的,他也有作为人最起码的特征和自己所独特的个性。我们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析是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例如,通过子弹着陆点我们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通过脚印我们能够了解到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甚至是某些特殊的生理特征;通过血液、汗液、唾液等体液我们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要做到神不知鬼不觉那是不可能的,至少我们人现在能够知道。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最经典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是在《四人签名》的章节中。福尔摩斯在勘察完现场后是这样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他是个没受过教育的人,短小、敏捷,右脚装有假肢,假肢的内侧已经磨损。他左脚的靴子有一个劣质方头鞋底,鞋跟部有块圆形铁。他是个中年人,皮肤被太阳晒得很黑,而且曾经被关过监狱”。不要认为福尔摩斯一定事先见到过犯罪嫌疑人,那你一定会惊讶不已的!他正是对案发现场的每个细节都进行勘察和综合分析后而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3、犯罪分子的罪行
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不仅仅是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而且还要能够确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才能够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使正义得到伸张。犯罪现场有尸体出现,说明很有可能是故意杀人;火灾现场有可疑汽油罐,说明很有可能是纵火等等。在刑事领域,我们往往通过对客观的分析而得出主观的心理状态,就要求我们要主客观相结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才能够使我们了解到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客观的实际情况,从而认定犯罪分子的罪行。
综上所述,本文对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论述,只是笔者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后有感而发的浅薄的认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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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150号


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

(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

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

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2.开立境内期货专户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2)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

(3)承诺按期货管理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审核业务单据的真实性;保证在风险敞口额度内汇出资金;按规定逐笔登记台账并向外汇局反馈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等。

3.符合条件的境内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为持证企业办理境内期货专户开户手续,每家持证企业境内期货专户只限开立1个。

4.持证企业如需从其原有外汇账户向其境内期货专户划转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外汇资金,应当持上述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原外汇账户审批部门办理原有外汇账户扩大支出范围的批准手续,以备汇出资金时银行凭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5.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境内期货专户办理,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收付外汇。境内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于拟汇出境外用于期货保证金或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6.境内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持证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以下资料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根据业务需求分别要求持证企业提供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银行手续费缴款通知书等。

境内开户银行核查上述凭证无误后,方可在外汇局批复文件核准登记的风险敞口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设台账逐笔进行登记。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如需从其他原有境内外汇账户划入期货专户外汇资金,银行应凭外汇局对其原有外汇帐户增加使用范围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通过账户之间划转的资金到账后,最迟于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须于当日经境内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特殊情况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方可汇出资金。

7.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须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期货专户,汇回的外汇须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境内开户银行应设台账进行逐笔登记。持证企业调回的盈利作为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额的重要依据。

8.持证企业应当在办理开户手续后15天内将开户、增加原账户支出范围等情况报外汇局。

(二)境外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申请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2.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已得到证监会认可的期货经纪机构。持证企业在取得外汇局年度风险敞口确认和开户批复文件后方可到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境外账户的户数由外汇局根据持证企业的业务需要,商证监会掌握。

3.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只限于经证监会核准的、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开展期货业务项下的资金往来。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资金的往来划拨,只能通过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期货专户和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4.持证企业在办妥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开户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三、进出口核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的现货进出口,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持证企业和相关银行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和履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义务。

五、信息反馈

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表》;持证企业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简表》及与此相对应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对帐单)。上述报表均须附软盘报外汇局汇总。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报送该月前半年期货项下风险敞口额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外汇局每半年与证监会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六、本操作规程自对外公布之日起施行。

初探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万 张丽霞


农民负担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原有过多过滥的各种不合法收费强行予以取消;一改过去管理失控的状况,将那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农民合法负担,改革为税收的方式依法予以征收。试点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正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对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以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都将伴随着对旧的体制的斗争。因此,税费改革,给人们带来成功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笔者所在的地区处于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 也属我国典型的丘陵农业地区, 全区243个行政村,18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人口384276人,106498 个农业纳税户。该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单就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142.4 万元。对于费改税前欠税的问题,本文不作研究,费改税后仍然出现欠交、拒交农税的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其原因如何,有何良策?笔者试就存在的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代理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四、对清欠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少数不发达地区,由于部分农户拒绝交纳农税、提留、统筹,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和村一级机构的正常运转,个别地方已形成恶性循环,原来不欠款的农户,眼看自己身边的欠款户都能了事,反而自己都拒绝交纳而成为欠款户了。这样的恶性循环若不根治,必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税费尾欠问题呢?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农民拖欠的合理承担的税费应当予以清欠,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欠费从宽,欠税从严。一般只能清理有关农业税收及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欠费不能追缴;二是要分析欠款的原因,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宣传和发动依靠群众,贯彻国家税费减免政策,该减免的予以减免;三是要制定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缴,不得突击清欠,不得搞一刀切,更不得让政法干警混编参与;四是对所清欠款应按原上交渠道分别处理,不得随意挪用。为此,笔者认为,清欠工作可围绕这样几个方面开展进行。第一、对现有所欠税费,以当地农村费改税时间划线统一进行清理,对税改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坚决予以废除(取缔),不再清收,并予以公开公布、“割断脚筋”,以免让别的农户误认为还未交清。第二、对符合减、免税费规定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经当地本社社员讨论,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减或免,并予以公告。第三、对计税面积有争议的,切实进行清理,对个别户争议较大的,可以进行实际测量,以测量的实际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切实杜绝不必要的纠纷发生。第四、加大对乡(镇)村、社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化解纠纷能力,对本地区尚存纠纷统一进行清理、分类梳理,该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告知其解决途径,使干部和群众均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并同时告知农户,有纠纷需要解决与履行纳税义务之间的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通过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排除一切对立因素。第五、对举家外出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可以要求承包人定期提出委托代理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代理,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发包给他人经营,落实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费的正常征收。第六、对改革前所欠的税费,可分农税和合理费用(提留、统筹、以资代劳款等)两项,分别由地税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组织清收,即:农户所欠农税,由地税部门组织清理以后,依照《税法》和《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限期履行及逾期履行法律责任的书面处罚决定,对欠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欠费的农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分别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对税改后拖欠的税款,由地税部门组织清理,符合减、免、缓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由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缓、减、免。对无理拖欠拒交的农户,直接依照《税法》和《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限期履行及逾期履行法律责任的书面处罚决定,对欠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依法组织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对于个别造谣生事,断章取义,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或个别“钉子户”,必须坚决予以强制执行,并可另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大力倡导和发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作用,让村民自治落到实处,防止费税改革工作的反弹,杜绝部门采取其他措施变相收费,同时,督促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稳步发展,维护农民利益,激发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发展农业基础,维护农村稳定,极尽全力维护全社会的综合稳定、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