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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遇到的难点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4:46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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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并审结贷款诈骗案件3件4人,合同诈骗案件5件6人,诈骗案件4件5人。 
  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缺乏标准。2010年以前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但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执行。2010年4月8日起,黑龙江省确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显然合同诈骗罪比诈骗罪的追诉起点要高四倍以上,但在结果加重时却适用同样的标准,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加重了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处罚。
  二是“非法占有目的 ”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此主观罪过,却是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客观行为又总是和民事行为掺杂在一起,行为方式又往往被行骗者掺进虚假的东西,甚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认定行骗者客观行为的真伪往往又要借助主观方面。
  三是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交织不清。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这类犯罪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合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界限不清,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只能保守办案,影响了打击合同诈骗的准确性与积极性。
  四是赃款追缴难以到位。合同诈骗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嫌疑人通常是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给受害人造成大量的损失,对于赃款的追缴,受害人一般都有迫切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也会着力追缴但收效甚微。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受刑罚处罚,受害人被骗的钱财则无法追回。且此类案件,依法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以体现执法的三个效果统一。
三、解决的对策:
  一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打击追诉标准。“两高”应当针对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做出司法解释,以便于实际操作运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交易习惯,一般只有在大额交易中才会使用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合同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在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标准也应当结合实际,其“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高于普通诈骗犯罪的标准,以防止打击面过宽。
    二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认定。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一致的结果,但鉴于“非法占有”这种全凭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的主观要件,如果一味强调供述认定,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会放纵部分犯罪,但如果将其作为客观要件认定,又会造成客观归罪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在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要件的同时,可以列举式方法,明确诸如“取得货款、预付款后潜逃或不用于履行合同而大肆挥霍的”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样即可防止客观归罪又可防止放纵犯罪。
    三是完善社会经济体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发育成熟,新旧体制仍处于转换的过程中,在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果在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认证制度方面完善加以完善,就能使得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方便快捷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等,也就地法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制度。刑法财产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刑,是对诈骗犯罪最直接的经济制裁手段,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从犯罪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对行骗者予以经济制裁。进一步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促使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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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采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采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15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油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鉴于国家标准尚未公布,为便于采油平台生产、设计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需要,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经研究决定:在渤海的辽东湾(湾口以大清河口和老铁山连线为界)、渤海湾(湾口以大清河口和黄河口连线为界)、莱州湾(湾口以黄河口和龙口屺山母角连线为界)和北部湾(湾口以海南岛锦母角和越南昏果岛连线为界)海域采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浓度值暂定为30毫克/升(月平均值),最高容许浓度值45毫克/升。当国家正式标准公布后,按正式标准执行。
以上暂行标准望即通知中外海洋石油开发企业、作业者和设计院遵照执行。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影视网络专有IP地址规划》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影视网络专有IP地址规划》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11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三台、无线局、监测中心、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中心)、中央卫星传播中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影视网络专有IP地址规划>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11-2005 《广播影视网络专有IP地址规划》。
  该标准自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8609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