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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未签发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马河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32:24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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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未签发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 马河峰


案情简介:
王某,男,16岁,2004年10月20日有其父亲为其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元。2004年10月20日王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营销员何某交纳了保险费,营销员出据了保险费收据,10月25日下午王某在放学的路上骑自行车掉在路边的2米深的路沟内,面部、右手臂损伤等部位损伤;10月26日王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核对此保险单还没有生效。11月20日王某好转出院,住院医疗费共计3000多元。
理赔经过:
2004年11月20日王某的父亲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审核王某的保险单是在2004年10月27日生效,而出险是在2004年10月25日,是在投保前出险。保险公司在调查王某的投保经过,经查询暂收据、保险单确认是在2004年10月20日营销员收到王某的投保申请,并在当天交纳了首期保险费,营销员当即出据保险费暂收据,因营销员收到客户的保险费后在10月24日交到营销服务部,10月26日营销服务部交到中支承保,在10月27日保险公司才决定承保。造成王某保险没有生效的原因是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存在一定的过失,营销员在收到保险费后没有及时将保险费及投保单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和投保单后因投保程序原因没有及时承保,最终造成了王某的出险在保险单生效前。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自己的过失,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了保险责任,赔付了王某住院医疗保险金。
案件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12、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因此《保险法》的初衷是合同成立后才能交钱。《合同法》的36、3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未采用书面形式、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共同成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钱,既然保险公司收了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针对该案各国的行业惯例是:赔付;法院在判决时遵从的原则是:有法律的,遵从法律,没有法律的,遵从惯例,没有惯例的,遵从法理。
因此在保险事务中,不能一概的要求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对于未生效前的保险合同,造成客户出险应当结合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过失承担来划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利用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公平原则。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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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发〔2002〕192号


关于印发《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现将《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镇创业,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技术、智力、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促进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 江苏省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经江苏省人事厅批准,由镇江市人事局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创办,镇江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对来创业园投资创办公司(企业)和其他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三)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四)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服务;
(六)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留学人员的经营范围须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应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一)属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二)从事商贸、法律、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性业务的机构,能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为科技产业服务的水平和显著效益;
(三)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六条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其他留学人员在园内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注册,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三万元)可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每年从市财政拨专款,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或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拨出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资金的使用,由留学人员申请,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审批。
(二)留学人员租用创业基地300m2以内的生产、办公用房,第一、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的租金按市场价的50%收取。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园区购买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对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享受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并由市财政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奖励;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时先付5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格享受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并由市财政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奖励。
(四)自建厂房的留学人员企业,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
(五)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以及省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同值给予奖励;之后五年,由财政奖励同值的50%。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从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同时符合(五)、(六)两条者,按最优惠的政策予以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八)对列入省以上火炬、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型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后,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新区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和科技开发。同时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优先申请各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贴息贷款和风险投资基金。
(九)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入股形式参与转化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35%的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实体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高新技术投资部分,经各投资方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十)创业园内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型服务企业在申办、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时,免收省以下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除外)。
(十一)进园区创业的留学人员经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免收城市增容费,安排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托;暂不入户口的,享受本市公民同等待遇;留学人员来镇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文献书籍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用现汇购买自用国产小轿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对留学人员个人所得税,享受外籍人员的优惠。
第九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入园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人事局、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5〕51号




呼政发〔2005〕5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市房产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提倡并鼓励村民整体搬迁,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十一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须在每年年初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 第十三条重点控制范围(详见附则)内须按城市规划统一改造“城中村”,宅基地建设项目按城市建筑报批程序进行。村民和村民集体组织自行改造“城中村”,按城市社区规划建设。
 第十四条重点控制范围以外至一般控制范围(详见附则)以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按行政村集中逐级报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一般控制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
 第十七条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四)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30日后无异议的,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经批准的宅基地予以公布。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部门应做到:
(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二)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村民生活用房建设中及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 第二十一条从外村迁入的村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 (五)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六)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 第二十三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必须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四邻具结证明;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被依法征用、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分工负责宅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危房翻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区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原拆原建。
第四章 产权证申领

第二十九条各区农村房屋的权利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村民住宅进行翻建的,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均为违法建筑。
第三十二条农村生产用房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审批时限为20日。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重点控制范围指东至哈拉沁沟、南至南三环、西至乌素图沟、北至呼包高速公路,约250平方公里的地区,含4镇、2乡、1个办事处(新城区:毫沁营镇;回民区:攸攸板镇;玉泉区:桃花乡、小黑河镇、西菜园办事处;赛罕区:西把栅乡、巧报镇),行政村(新城区:一家村、毫沁营村、南店村、麻花板村、三合村、府兴营村、代州营村、上新营村、下新营村、三卜树村;回民区:西龙王庙村、倘不浪村、什拉门更村、孔家营村、攸攸板村、刀刀板村、小府村、塔不板村、青山村、厂汉板村、四合兴村、东乌素图村、西乌素图村、一间房村;玉泉区:东源村、西源村、南源村、北源村、辛辛板村、南营子村、碱滩村、后八里村、前八里村、西水磨村、五里营村、南茶坊村、西瓦窑村、西二道村、当浪土牧村、章盖营村、小黑河村、南八里村、范家营村、东二道村、沟子板村、大库仑村、姜家营村;赛罕区:前巧报村、后巧报村、小台村、大台村、双树村、东瓦窑村、黑兰不塔村、如意和村、讨号板村、徐家沙梁村、小厂库伦村、帅家营村、东黑河村、小茂盛营村、东喇嘛营子村、西喇嘛营子村、正喇嘛营子村、保全庄村、格尔图村、西大黑河村、新营子村、太平营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后不塔气村、辛家营村、西把栅村、东鼓楼村、西鼓楼村)。本办法一般控制范围指西至霍寨沟、南至大黑河、东至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北至呼包高速公路,约为420平方公里的地区,含6镇、2乡、1个办事处(新城区:毫沁营镇;回民区:攸攸板镇;玉泉区:桃花乡、小黑河镇、西菜园办事处;赛罕区:西把栅乡、巧报镇、金河镇、巴彦镇),93个行政村(新城区:一家村、毫沁营村、南店村、麻花板村、三合村、府兴营村、代州营村、上新营村、下新营村、三卜树村、沙梁子村、塔利村;回民区:西龙王庙村、倘不浪村、什拉门更村、孔家营村、攸攸板村、刀刀板村、小府村、塔不板村、青山村、厂汉板村、四合兴村、东乌素图村、西乌素图村、一间房村、东棚子村;玉泉区:东源村、西源村、南源村、北源村、辛辛板村、南营子村、碱滩村、后八里村、前八里村、西水磨村、五里营村、南茶坊村、西瓦窑村、西二道村、当浪土牧村、章盖营村、小黑河村、南八里村、范家营村、东二道村、沟子板村、大库仑村、姜家营村、讨尔号村、东甲兰村、一间房村、班定营村、沙梁子村、新河营村、后本滩村、前桃花村、讨卜齐村、田家营村;赛罕区:前巧报村、后巧报村、小台村、大台村、双树村、东瓦窑村、黑兰不塔村、如意和村、讨号板村、徐家沙梁村、小厂库伦村、帅家营村、东黑河村、小茂盛营、东喇嘛营子村、西喇嘛营子村、正喇嘛营子村、保全庄村、后不塔气村、辛家营村、西把栅村、东鼓楼村、西鼓楼村、六犋牛村、东把栅村、合林村、大厂库伦村、前不塔气村、什兰岱村、黑土凹村、罗家营村、坝彦村、腾家营村)。注:一般控制范围不含以下属于重点控制范围内的行政村“格尔图村、西大黑河村、新营子村、太平营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6月27日印发

租金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1、折旧费=平米造价×(1—残值率)/折旧年限×12×使用面积系数2、维修费=平米造价×80%/折旧年限×12×使用面积系数3、管理费=折旧费+维修费/1—10%×10%4、投资利息=平米造价+年末折旧费+残值/2×45‰×使用面积系数5、房产税=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1—12%×12%6、土地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计7、保险费按实际发生计8、利润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定租金测算楼房(造价580元/平方米)平房(造价320元/平方米)1、拆旧费071元/平方米051元/平方米2、维修费0.58元/平方米0.43元/平方米3、管理费0.14元/平方米0.10元/平方米廉租租金(2)+(3)=0.72元/平方米②+③=0.53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