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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化的构成/丛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1:27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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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化的构成

北安市人民法院 丛 涛


文化的构成包括了精神产品、物质产品和改造社会的文化产品三个方面,法官文化的构成也不例外,其内容也应包含法官的知识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
一、法官的知识文化
知识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审题蝗案件大到社会稳定、企业生死,小到邻里纠纷、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识包罗万象。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个符合自身文化特质的知识结构。据此,法官所应具备的与审判相适应的知识文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学知识。法官不是机械搬用法条的法律工匠,必须掌握相当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对属地人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保证正确的运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识。法官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忽视政治学习,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是历史知识。一名法官不了解历史,他对各项法律制度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无法对其实施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明智推断,从而,也就无法完成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学知识。法官要有丰厚的人文底蕴。?伦芗莆难????唤隹梢源噶蹲约旱奈难П泶锬芰Γ??矣兄?诜ü俑?羁痰牧私馍缁帷⑷鲜度松?⒓由钊宋牡自獭⒃鎏砑鄹聍攘Γ?⒃谘纤嗟乃痉ɑ疃?刑逑稚缁嶂饕宓娜宋墓鼗场?br> 五是与审理案件相适应的其他知识。法官应当要有丰厚的人生历练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阅历,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并了解所审理案件的其他学科的知识,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体现着法官的价值取向和意识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因为法官履行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神圣职责,最终是为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须树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因为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正确司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检验法官政治坚定性的重要标准。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须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职业道德观,并具备正直善良、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为文化
法官的行为文化是指法官在调节社会关系(含法官群体关系)中所产生的活动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司法宣传行为、司法社交行为、司法人事行为等等,是法官知识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在于通过审判活动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
法官的司法宣传行为,在于通过审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它包括公开宣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公布典型案例、组织重大疑难案例的讨论、提出司法建议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为,在于通过法官严肃而谨慎的社会交往活动,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为,在于通过法官的人事活动优化法官群体、激励法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准入、选任、培训、晋升、轮岗、考核、奖惩、保障等行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并受社会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约。
司法审判制度,重在规范法官的司法和宣传行为,以确保为民司法和审判权、执行权公正高效的行使。
司法廉洁制度,重在规范法官的司法和社交行为。以保障法官司法和社交行为的廉洁性。
司法人事制度,重在规范法官的任职等行为。除法定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还应在遵循审判工作规律,不盲目借用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官准入、选任、培训、晋升、轮岗、考核、奖惩、保障、档案等一系列制度,以规范法官资格、优化法官群体、保障法官独立、维护法官尊荣、激励法官司法。法官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文化,文化作为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特色文化,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特色文化。法官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这种文化将司法理性、人文精神与实证作风有机结合在一起,展示法官积极的理想追求、卓然的职业风采、丰富的专业学识和清廉的操行品格。法官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先进的法官文化体现法的精神本质,是司法工作者优秀品质的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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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与和谐社会

张晓芹


内容提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人权、正义、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本文试从法律价值的角度阐述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法治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 (动态的稳定)之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治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二、法治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概念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它的深刻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人权更是一种实有权利,即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与保障。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反过来离开人权谈法治就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是人权高于一切。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而,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一个和谐的社会的底线是什么?底线就是人权,如果人权都没有保障,又何来和谐!”
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由理论变成实现。其中,法治对人权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治规定的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其次,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三、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正义,同公平、公正、公道、合理等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这些古老的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根基。
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人们的基本的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当前的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权益的失衡。这种权益失衡的交汇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各阶层、各群体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四、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必须把效益作为自己的应有的价值取向。
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因此,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曾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因此,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更不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较少的资源投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谐社会是有秩序的社会,尊重人权的社会,崇尚正义的社会,也必须是追求效益的社会,没有效益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美的社会。
法治是促进效率的有利保障。法律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是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承认并保障个人物质利益。利益,就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在社会心理学中,满足既被人们当作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为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个人的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资源有效利用的不竭动力源泉,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法律应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自我利益,激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并赋予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并为之奋斗的正当权利,以使资源得以最有效率地利用。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对立和磨擦,这种对立和磨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磨擦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法律赋予了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就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创造和发展财富。同时,法律还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便利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如果财产权是固定不移的,资源就不能从低效益的利用转移到高效益的利益,就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225009)0514-7989043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开展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专项治理活动,市场消费环境日趋好转,强行订制和强行扣费等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用户投诉明显下降,专项治理初见成效。但个别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通过群发短信诱骗用户使用的行为仍未根绝(如群发“朋友问候”、“好友留言”、“有奖问答”、“虚假中奖”等信息),已成为当前用户投诉的首要问题。为构建和谐的电信市场消费环境和竞争环境,促进SP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SP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SP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当前,SP企业向用户群发虚假宣传短信和强行订制等违规行为,主观故意性明显,性质十分恶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上述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整顿。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和后续处理工作。对于被责令停业整顿的SP企业,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间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对于逾期未停止接入服务的,电信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处罚。

三、各级电信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四、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和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运用社会公众媒体对违规企业予以曝光。针对SP企业收费违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上月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和违约处理情况(包括全网接入和本地接入SP企业)报送我部。其中,报送材料应主要包括:违规SP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服务接入代码、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负责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违规行为产生的省份及其他需报送的事项等。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