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左国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25:44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

左国新


[案情简介]:2003年3月2日,李某驾车行至某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拦住,交警将其车扣留在交警中队停车场,第二天中午,李某来到交警中队准备接受处理,见值班人员不在,便将自己被扣的车开走,藏匿在亲戚家中。两天后,交警中队发现李某的车辆不见了,立即告知了李某,并提出赔偿李某损失2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接受了交警队赔偿的2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李某将车开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得该中队在找不到车的情况下,“自愿”地向李某赔偿2万元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乘中队值班人员不在,把自己被中队扣留的车开走,所采用的手段就是秘密窃取,而且涉案数额巨大,虽然车辆的所有权是李某,但当时车辆正处在交警中队的合法占有状态(交警依法扣车)下,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理由是:李某秘密把车开走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后面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交警中队2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的车因违章被交警中队扣留,只是暂时失去对该车辆的控制而并没有丧失对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李某私自开走被扣的车辆,因该车所有权属于其本人,李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所以,李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其后面取得交警中队的2万元,李某并没有刻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来追求这一“利益”,是交警中队自己“误会”了,所以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所得的这2万元钱因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李某应将2万元返还给交警中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是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 的财产权。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李某虽有隐瞒车辆去向事实的故意,但这种故意是为了掩盖自己盗窃车辆的行为,并不是有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交警中队赔偿李某2万元是因为李某“盗窃”车辆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因为李某诈骗而陷于错误意识处分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必须要符合三个特征:一是形式特征——秘密窃取的方式;二是本质特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侵犯;三是数量特征——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或多次盗窃。本案中,李某乘交警值班人员不在,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是典型的秘密窃取方式,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争议比较大的,是交警中队暂扣的车辆,算不算公共财产的问题,这也是判断本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根据刑法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私人财产一旦受到损失,负有管理、使用、运输的国家或者集体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中队扣留李某的车辆,中队就负有管理(保管)该车辆的职责,按上述规定,该车辆就属于公共财产,且数额巨大,因此说,李某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数额就是交警中队损失的2万元钱),构成了盗窃罪。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构成诈骗罪,不能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 左国新
邮编:3364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1997.5.30,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本单位介绍信;

(三)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 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7日,最高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9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此复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