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2:57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2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

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

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6号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的函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在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圆满结束。现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及多媒体演示系统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简要报告》
2.《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及多媒体演示系统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