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200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占道费必须统一交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以及5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同时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未按前款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有条件的,应当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看管停放车辆的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发《停车场许可证》: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停车场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专用停车场需要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有偿提供停放服务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停放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三)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格式的停车凭证;
(四)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看管人员应当取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看管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看管人员管理,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的,每改变或减少一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二)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取得《停车场许可证》看管停放车辆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除责令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加倍补交占道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专用停车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的停车凭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上街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