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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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企[201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交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二、纳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四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2/P020120203319853019119.xls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9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
快速通道”操作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镇江投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界定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园区工业项目为:设立地在镇江新区及各辖市、区工业园区内,其设立、基本建设需要市级审批的外资、民营工业投资项目。
二、操作程序及要求
1.启动快速通道。由项目办理人持项目所在园区确认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报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经确认的园区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向该项目办理人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并向中心各窗口和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的有关部门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该办件即进入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运作。
2.办理工作要求。项目单位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和相应的各个审批环节必备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收件。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六公开”和“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主动热情为办件人提供咨询服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属即办事项的,部门或窗口应当场办结。同时各有关部门和中心窗口要认真填写《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有关内容。
3.落实联审会办。需二个以上部门联办的事项,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由牵头主办部门窗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根据需要,也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处召开联审会办会议。对审批涉及的中介行为,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的规定,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4.开展代理服务。没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本着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代为收件,部门应负责对中心代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需要集中办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有关协调会,部门应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派有关人员参加。
5.坚持特事特办。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的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项目,即使申请人一时不能提供齐全的法定要件,也可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先批后办”的审批方式,各类手续在与各相关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涉及上报项目,各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项目应采取陪同办理方式,积极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工作。
6.加强协同配合。各园区要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指派专人代办有关审批事项或帮助指导园区工业项目审批的办理人熟悉流程、准备材料。中心要加强对各园区项目办等有关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园区工业项目审批代办员队伍,切实解决因材料不全、流程不熟等影响审批效率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催办督办。办理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分析,纳入对部门窗口的考核,同时向有关市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市监察局对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办事拖拉、超时办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镇江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及责任人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本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确需修改完善,授权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修改完善后公布施行。
附件:1.《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3.《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4.《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
附件1: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建设地址
企业类型
用地面积
(M2)
拆除房屋面积(M2)
总投资(万元)
自有资金(万元)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况(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衍生物是否有毒有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项目办
意见
园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 章
注:企业类型是指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民营。
附件2: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 操作办法》规定,经中心审核确认, (单位、个人)申请(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 )。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认真填报下列《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事项。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序号
受理部门
(窗口)
受 理 事 项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办结时间
1
2
备注:申办者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建设局窗口将此流转单收回,交中心业务处存档备案(联系电话:8983006、传真:8983005)
附件3: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 操作办法》规定,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单位、个人)申请 (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 )。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回复中心业务处(联系电话: 8983006 ,传真-8983005)
附件: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5]41号
1995-07-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围
(一)“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059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其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原则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三)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确定为:《参考消息》、《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望》、《环球》。
二、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环节
“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三、关于增值税退税手续
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
“通知”附件第十六条“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的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制定出实施细则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