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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申”再起风波双方以和为贵/曾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5:43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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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申”再起风波 双方以和为贵

(上海)曾平



全国首例第一大股东状告上市公司及董事长的纠纷案,近日已成为传媒热点,也引起证券界、法律界及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普遍关注与讨论,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案件本身。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不仅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为我国完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议事规则提供素材。

一、 关于“一拆四”的董事提案问题。

原告说“君安”提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不能擅自“一拆四”,况且公告与开股东会的议案不一致。被告则说可以“一拆四”。于是有人说,如果免去的二位董事未通过,新增的二位董事又通过,一下子多出二名董事怎么办?也有人计算会出现16种结果,而造成目前实际少二名董事怎么办?假如二位免去未通过,应采用什么方式再议等等,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都不明确。由于“一拆四”,造成公司少二名董事,造成“君安”作为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失控,权利怎么保障?如果这种游戏发生在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怎么办?由于再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时间限制,董事长利用董事会人数缺陷,擅自作出许多损害大股东权益的行为,造成既成事实,怎么办?法律该不该有一个司法救济和限制措施。

二、 收购与投资是否为同等概念。

原告认为被告超越职权范围,未经股东大会通过而实际出资收购“科环”,用了6000万,严重损害股东权益。被告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6000万的投资权,由于股东大会未能通过收购议案,可以将收购改为投资,也有人认为收购与投资为同一概念。这一观点是否成立?考虑到最近“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改变投资用途必须严格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是否可以理解在这方面掌握是“从紧”而不是“放松”?类似重大投资或收购失误,造成巨额亏损,谁来承担实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118条规定,董事怎么能实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考虑董事具有一定财产担保能力,或严格设定权限?

三、 此类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原告认为,确认股东大会无效,应告公司,并考虑到将来执行主体和公告义务主体的法定代表只能是公司。“公司法”第111条赋予股东起诉法院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违法,但诉讼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成为法定诉讼主体。同时,董事违法侵权,“公司法”第118条也明确,可以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董事长本身。被告认为只能告一部分股东,告董事会,告股东大会等等。


从理论上讲,本案当瞿建国董事长用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一个法人行为。在“公司法”中,又涉及到股东之间,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纠纷,也有一个法人行为。所以,当瞿建国利用“申华”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用“申华”公司名义与“科环”签订协议,用“公司”盖章,这就有一个公司法人主体问题,而且这种决定必然造成公司亏损,最后导致股东收益影响,侵害股东权益。所以“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不是瞿建国个人行为无效,而是“申华”公司作为法人与“科环”公司作为法人之间的协议无效。所以作为大股东要求“申华”公司恢复原状,停止收购,返还钱款。判决生效后执行主体是“申华”公司,不是瞿建国本人。同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判决主文也是“申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不是瞿建国擅自更改行为无效。在这一层法律关系中,如果瞿建国个人行为的过错,造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个人过错适用“公司法”的董事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收购无效适用“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法人责任。

从司法实践讲,“君安”起诉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要求法院确认“申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无效主体是公司而不仅仅是瞿建国个人行为的过错责任赔偿,双重性。二是要求法院确认“申华”与“科环”之间的收购协议无效,并判令“申华”公司恢复原状,返还收购资金。如果仅仅要求法院确认“收购”协议无效,只有确认之诉没有返还资金的给付之诉,该判决生效后就还要打第二场给付之诉官司,否则没有执行主体,三是要求瞿建国个人承担“公司法”的董事过错责任(包括如果需要随时追加其他董事为共同被告)。这三项目标意见是一致的。而且是关联的,有因果关系不能分,所以,要达到这三项目标,必须要把“申华”公司追加进来,并考虑将来执行工作。

如果不追加“申华”公司将会造成以下后果:首先,不追加“申华”公司作被告,假如原告胜诉,判决后,董事长可以说“申华”公司由董事会说了算,个人不能作主。这样返还钱款,恢复原状还要另行起诉。可以来一场游戏,董事长让位或退居二线,图章交给他人。届时法院来执行,称自己没有权,往他人、公司身上推,于是“君安”又要重新起诉。其次,由于“申华”公司目前运作均以董事会名义,董事会难以成为诉讼主体,不将“申华”公司作被告,法院对董事会没有约束力,又变成一场法律游戏,猫捉老鼠。再次,即使“君安”是“申华”第一大股东,假定“申华”公司也是受害人,“申华”不可能起诉当原告,更不可能告董事长,法律上是真空。

“申华”公司是一家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上叫它“三无”公司(无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正是有它特殊原因,笔者有幸在不同程度上经历三次“申华事变”,参加“事变”中的有关法律工作。正是因为“申华”公司全流通的原因,其配股和融资对公司来说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君安”花了人民币五、六个亿成为第一大股东,但目前被排斥在管理层之外,说话不算数,并眼看大量资金流出去收购“科环”公司,而同时“科环”又有那么多资金购买“申华”公司的股票(据报载已有上千万股)。在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途径的情况下,无奈向法院起诉。

注意到“君安投资”起诉后一直保持低调,公司从未向传媒公开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可能公司还是从长远打算,从有利于公司发展考虑,从有利于双方将来有可能合作考虑,也从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考虑。

中国人有一句话“和为贵”,现在又流行一句话“和气生财”。希望通过讨论,通过舆论监督,通过法院调解,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能够最终促使双方以协商了结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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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淄政办发〔200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日

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建设,市政设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公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粉性物料堆放,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城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园林、市政部门负责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五条房屋拆除、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和防尘网,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配备洒水设备,由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和清扫。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确保道路整洁。
第六条风速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有效覆盖。
第八条城区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或进行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防止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保存或封盖,要配置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
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场所消纳处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防止运输途中物料泄漏、散落或者产生扬尘。
  第十二条城市一级、二级道路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每日普扫2次、巡回保洁,每日2次洒水降尘,定期冲洗路面;城市三级、四级道路以人工清扫为主,每日普扫1次、定时保洁,适时进行冲洗和洒水。
 住宅小区和单位、企业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及村居的道路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并在每日早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应进行硬化,裸露土地应进行绿化。
 道路两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单位和企业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化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物流园要对场地进行硬化、绿化,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堆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并联审批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并联审批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行政并联审批补充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泰州市行政并联审批补充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缩减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泰州市行政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市并联审批的项目是指建筑工程类和餐饮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列入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初审初评,抄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统一受理。凡是涉及到建筑工程类和餐饮服务类的审批许可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各部门窗口不得受理。

  第五条初审初评。并联审批窗口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需要并联审批的事项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召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协调处(以下简称协调处)主持的相关部门窗口负责人参加的初审初评会,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评。符合条件的由并联审批窗口向行政相对人发放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或需要更正的,由并联审批窗口向行政相对人发放限期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并联审批窗口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初审初评会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对不按时参加初审初评会的窗口单位,视同默认初审初评会议决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窗口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抄送相关。对初审初评会议决定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并联审批窗口须在1个工作日内给行政相对人发放受理决定书,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抄送给相关的联办窗口,同时发放并联审批通知。

  第七条并联审批。具有并联审批职责的各联办窗口,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后,需立即启动审批流程,进入实质性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限时办结。联办窗口须按市行政服务中心下发的《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操作细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和反馈工作。超时办结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追究责任。

  第三章并联审批窗口的职责

  第九条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建筑工程类和餐饮服务类需要并联审批的材料,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受理材料清单。

  第十条收到并联审批材料后,并联审批窗口须及时向协调处负责人汇报,并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窗口参加初审初评会。

  在初审初评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依据初审初评会的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发放受理决定书、限期补正通知书(须注明补正的内容)、不予受理决定书(须注明理由)。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并联审批事项,在初审初评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须将材料送达给相关联办窗口。

  第十一条并联审批事项进入并联审批阶段后,并联审批窗口要跟踪督促。对主办窗口提出的须由协调处协调的问题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处处长汇报,协调处不能协调的,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收到联合踏勘申请后,须及时向协调处处长汇报,最迟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领导要求组织联合踏勘的最迟在1个工作日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在联办窗口审批结束,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证书后,并联审批窗口须对联办窗口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联办窗口是否超时办结等。

  第十四条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对联办窗口进行考核。

  第四章主办窗口职责

  第十五条主办窗口是指根据《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操作细则》中明确的在并联审批中具有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窗口。

  第十六条主办窗口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单后,应及时与此阶段的各联办窗口联系。

  第十七条主办窗口认为需要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的,应及时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并督促各联办窗口启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主办窗口应及时督促各联办窗口在限期内完成审批工作。因督促不力延误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主办窗口与延误审批的联办窗口负同责。

  第十九条主办窗口在负责的本阶段审批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转单》填交至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须立即将《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转单》转交至下一阶段主办窗口。

  第五章联办窗口职责

  第二十条联办窗口是依据《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操作细则》明确的,具有并联审批职能的窗口。

  第二十一条联办窗口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如有需要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的须及时告知主办窗口,最迟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联办窗口认为需要联合踏勘的,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窗口提交联合踏勘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联办窗口在审批结束后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发放决定证书,并在半个工作日后告知主办窗口和并联审批窗口。

  第二十五条不能在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追究责任。

  第六章联合踏勘

  第二十六条并联审批窗口为联合踏勘的批准组织窗口。

  第二十七条联合踏勘的提起:具有并联审批职能的窗口,认为有必要联合踏勘的可向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市委、市政府、部门领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求组织联合踏勘的。

  第二十八条同意联合踏勘的,并联审批窗口须在1个工作日内发送联合踏勘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部门窗口在收到联合踏勘通知后,须准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联合踏勘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窗口应向行政相对人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予审批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联合踏勘实行缺席默认制,接到联合踏勘通知未按时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窗口,对联合踏勘的结果实行默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作日,是指正常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放假日。

  第三十三条工作日的计算指9:00至17:00,半个工作日是指下午15:00前。

  第三十四条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到区行政单位,其市级行政单位负有联系督查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未曾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