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54:53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10〕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bjf2010-2.DOC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频率和区间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测试对象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或在合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合并。分类方法在测试区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9、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利润分配、所得税等事项。但是,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测试程序
1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1)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从业务类别层面对测试区间内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2)利润表预测。在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收益等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行预测,进而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3)资产、负债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预测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一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4)偿付能力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预测结果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认可资产时,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如果测试区间内资产组合的变化对资产认可比例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对测试区间内各年末使用的资产认可比例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认可资产=(上一年度末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资产认可比例。预测认可负债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等负债项目,并假设测试区间内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比例相同。
不利情景

11、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测试结果

13、如果基本情景或任一不利情景下的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
14、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

披露

15、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业务类别现金流测试采用的方法、软件以及对测试模型的简要描述;
(2)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和实际经验的偏差分析;
(3)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4)在测试区间内对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1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自测不利情景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附则

17、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情景: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 年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报告年度末 报告年度后
第一年末 报告年度后
第二年末
年初资产 (1)
年度内资产变化 (2)
年末资产 (3)=(2)+(1)
认可资产比例 (4)
认可资产 (5)=(3)×(4)
责任准备金 (6)
独立账户负债 (7)
资本性负债 (8)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9)
其他负债 (10)
认可负债 (11)=(6)+(7)+(8)+(9)+(10)
实际资本 (12)=(5)-(11)
最低资本 (13)
偿付能力溢额 (14)=(12)-(13)
偿付能力充足率 (15)=(12)/(1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测试频率、测试区间、测试对象、测试情景、测试程序以及相应的披露要求。
本规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关于定义

(一)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可以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恶化的情况进行预警,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二)基本情景
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本规则定义的基本情景,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在分析和研究自身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下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假设的最优估计。
(三)不利情景
不利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一般认为,不利情景实际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就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较为重大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测试的不利情景要能够反映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同时各项假设之间应具有一致性。
(四)管理层行为
管理层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实务中,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了解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之后,可能会改变经营策略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关于测试频率和测试区间

(一)测试频率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作为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一部分,应当每年测试一次。
(二)测试区间
我国财产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如果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过长,很可能会与实际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此外,财产保险业务大多为短期业务,测试区间也不宜太长。因此,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区间以年为单位,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并预测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第2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例如,保险公司2010年末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时,其测试区间为2011年至2012年,并应将测试区间划分为2011年和2012年两个时间段,预测2011年末和2012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关于测试对象

本规则规定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保险和非保险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新业务和年初的有效业务。其中,有效业务是指测试区间内前一年度末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并且保险责任依然有效的保单;新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测试区间内对现有产品(包括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签发的新保单(包括续保保单)。
财产保险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要素差异较大,如车险和责任险的风险特征明显不同。所以,有必要在一定的分类基础上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对象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规定的业务类别进行分类。根据上述分类要求,保险公司的测试对象可以分成18个类别。
(二)如果公司根据其产品的具体风险特征有更为细致的分类,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采用自己的分类方式进一步细分。
(三)在不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占业务总量比重低于5%的业务类别合并后进行预测,并可通过近似的方式简化处理。保险公司在合并业务时,应该考虑合并业务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公司的业务计划和管理模式,如果不同业务间风险存在显著差异,即使业务比重低于5%,也不应当合并预测。合并后的业务类别不得超过业务总量的20%。

五、关于基本情景测试

(一)预测假设
预测假设主要包括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假设。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预测假设应当是建立在公司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基础上的最优估计。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情景的设置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各项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如保费增长率和费用率的关系,保费自留比例和赔付率的关系等。二是各项假设的合理性,如假设是否符合历史经验、合理的未来业务期望等。
在预测假设中,保费增长率是再保前的数值,而保费赚取比例、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应该对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进行预测。
1、保费增长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业务发展计划制定出合理的保费增长率假设,并针对不同的测试对象设定假设。除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的产品,预测不应考虑测试区间内可能推出的其他险种。
2、保费自留比例假设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未来的业务分保计划和战略,对各业务类别的保费收入中的自留部分进行预测,从而预测各业务类别的自留保费收入。
3、保费赚取比例假设
保险公司应当以各年保费收入赚取比例的经验数据为基础,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的保费赚取比例,即某年保费收入在当年及以后各年已赚保费金额所占的比例。
保险公司根据确定的保费赚取比例假设、以前年度及未来预测的保费收入,可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每年的已赚保费和每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预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已赚保费。
4、费用率假设
费用假设包括管理费用假设和营业费用假设,固定资产折旧、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应包括在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支出的假设,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费收入或分出保费的经验比例基础上预测此类费用支出。其他业务及管理费,可以在已赚保费的经验比例的基础上预测。需要注意的是,预测利润表中所使用的费用支出是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未来各年度的预算和公司发展计划预计的公司未来各年度的费用支出。
(1)各项费用假设按费用占保费收入或已赚保费的比例进行估计。保险公司应根据以往年度费用的经验数据、未来业务发展规模和未来各项经济状况确定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的费用假设的最优估计。
(2)在实际预测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业务发展计划中的费用预算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其中费用预算应与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保持合理关系。
5、赔付率预测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历史经验,未来业务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预测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的最终赔付率。最终赔付率可基于保单年度或者事故年度预测,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预测基础。在缺乏经验数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参考行业同类业务的赔付率水平。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包括在最终赔付率的预测中。最终赔付率假设应以报告年度末准备金评估得到的最终赔付率为依据和出发点,并且应对最终赔付率假设的选择理由作充分说明。
6、赔付模式
赔付模式是根据各业务类别最终赔付率,无论是保单年度、事故年度或其它预测基础,计算得到的最终损失在当年及以后各年的赔付金额所占的比例。通过最终赔付率和赔付模式,可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的赔付支出及各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测赔付模式,应该基于各业务类别的赔付支出三角形数据。对于缺乏经验数据的保险公司,可基于行业经验进行合理假设。
7、投资收益率假设
本规则所指投资收益率是扣除投资费用以后的净投资收益率。除了针对某些业务而专门设立且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独立投资帐户,对投资收益率的假设不需要分业务类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投资收益率假设。
(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验值和投资策略确定测试区间内投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
(2)保险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历史投资收益率作为参照,确定测试区间内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的最优估计。
(3)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独立投资帐户,其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应单独估计。
(4)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应不高于报告年度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对应的7年期国债收益率。获得该收益率曲线的相关信息,可访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中债收益率曲线网页(http://www.chinabond.com.cn/)。
(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等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8、其他假设
(1)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
(2)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目前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以及公司对测试区间所进行的业务规划,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情况并对情景中的各项假设进行估计。
(3)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其中,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详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例如,股东增资、募集次级债。
(二)测试程序
为了测试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各测试对象建立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该模型应具有预测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功能。这种建模过程是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基础上,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历史经营状况,合理估计预测假设(如业务增长、投资、赔付率等业务类别相关经验以及测试时间区间内的外部影响因素等假设),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划构建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
在具体的测试中,现金流预测应细分到业务类别,利润表预测(含投资收益)和资产负债预测则针对整个公司层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未来的再保安排,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测试各业务类别现金流。
1、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
保险公司应对各业务类别的现金流进行预测,该现金流不是公司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下的收支流,该收支流最后形成承保利润,其中的已赚保费、各项费用、已发生赔款等,应针对再保前和再保分出部分分别预测。预测内容主要包括:
(1)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保费增长率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直接业务保费和分入保费。
(2)分出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未来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分出保费。
(3)已赚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根据保费赚取比例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的已赚保费以及各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各项费用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前述关于保费收入的预测和已确定的费用假设,合理估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业务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可包括在其他业务及管理费中一并预测。 摊回分保费用应该根据已确定的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率假设进行预测。
(5)已发生赔款预测。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已确定的最终赔付率、最终损失的赔付模式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的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及提转差,从而得到每年的已发生赔款。
(6)通过上述现金流的分析,可以得到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的承保利润,承保利润=自留已赚保费-自留已发生赔款-各项费用。
2、利润表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各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预测未来两年的利润表。这里是指通用会计报表下的利润预测,而不是精算方法中基于保单的利润测试。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
(1)投资收益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预测的总资产和预测的总资产投资收益率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预测不包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分出业务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分出业务现金流,包括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
(3)责任准备金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要求,评估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前的责任准备金,还要依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评估各个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分出业务应摊回的责任准备金。
(4)所得税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前述各项预测结果,预测测试时间区间内各个时间段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5)其他项目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其他利润表项目。
3、资产和负债预测
根据上述预测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利润表项目的预测金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
(1)资产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上年末的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其中,当年的资产变化=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利润+当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负债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负债=上年末的负债+当年的负债变化。其中,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当年的资本性负债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变化+当年的其他负债变化。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无重大影响,可合并至其他负债中预测。
4、偿付能力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前述预测的基础上,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即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预测。
(1)最低资本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保监会制定的计算最低资本的相关规定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2)实际资本预测。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①认可资产=当年末的资产×资产认可比例。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保持一致,即资产认可比例=报告年度末认可资产÷报告年度末资产。如果测试区间内资产组合的变化对资产认可比例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可对测试区间内各年末使用的资产认可比例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
②认可负债的预测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负债等对认可负债有重大影响的负债项目。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应该单独对其认可价值进行预测,否则可合并在其他负债中预测。
资本性负债的变化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23号)计算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责任准备金。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计划中的新产品发行、既有产品的收益现金流和退保率假设等,预测相应的负债和认可负债。
其他负债部分是除责任准备金负债等有重大影响的负债以外的所有其他负债,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

六、关于不利情景测试

本规则将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不利情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进行测试。中国保监会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必测不利情景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行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
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至少考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以及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等因素,选择最能反映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情景作为自测不利情景进行测试。
不利情景的测试只是在预测假设上与基本情景测试有所区别,在测试程序上两者完全相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七、关于测试结果

无论在基本情景还是不利情景下,在测试区间的任一年度末,如果预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但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向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如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

八、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业务类别现金流的预测方法、预测使用的软件以及对预测模型的简要描述;
2、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与实际经验的偏差性分析。这种偏差性分析主要是检验基本情景下假设的最优估计与预测后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否一致;
3、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例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型产品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预测使用的假设;
4、对测试区间内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DST-8、明细表DST-9、明细表DST-10、明细表DST-11、明细表DST-12、明细表DST-13和明细表DST-14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披露以下信息:
1、测试对象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各项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自测不利情景采用的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基本情景和各个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预测利润表。
九、关于附则
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10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经费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六章 拓印、复制、拍摄
第七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省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经费
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物工作。市、地、州、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 文物经费(包括保护管理、保养维修、调查研究、考古发掘、征集拣选、陈列宣传、收购、奖励等项目)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不得挪用。
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经费由占用单位承担。
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余保护员的补助费,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余保护员的补助费,由市、州、县(市)财政拨出专款解决。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市、州、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报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均由该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市、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原有的建筑不准扩大面积,并应有计划迁出。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时,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时,须经
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会同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文物保护措施,并列入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对于原有耕地可继续耕种,但应保持原来地貌,严禁平整,耕地深度不得超过三十公分。在地下存在较丰富文物的地方,不得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和树木。
第十一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在征得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同意后,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控制地带一经确定,应树立界桩,并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迁移或拆除的,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拆除的建筑材料,交由文物机构用于古建筑等维修;建筑构件和
艺术品由文物机构保管。
工程范围内其它文物的迁移或拆除,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必须作其它用途的,须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在征得该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不得损毁、改建、增建或拆除。使用单位要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如要拆除或转移所有权,应事先征得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同意。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国家可有选择地对集体或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进行征购。
第十八条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毁或变卖。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十九条 省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私自占用。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在调查、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急需进行抢救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
工作,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所有出土文物,除根据研究需要保存在研究单位一部分以外,其余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或勘探,发现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勘探、发掘、检测等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发现文物,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好现场,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团体,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不得在省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外国人和外国团体,拟参观未对外开放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参观考古发掘工地现场,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和其它单位收藏的文物,须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收藏文物的单位,须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要有固定的文物藏品库房,确保文物安全。一级文物藏品、经济价值贵重和保密性文物藏品,要设有专库或专柜,并配置安全设备,采取特别措施,重点保管。
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和贵重文物藏品的单位,应将藏品送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代为保管,并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严禁出卖赠送。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调用省内的馆藏文物(包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机构收藏的文物)。

第六章 拓印、复制、拍摄
第二十六条 拓印古代石刻、翻刻副版或用原石刻传拓出售,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凡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或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的墓志铭石刻,严禁传拓出售,也不准翻刻副版传拓出售。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部门不得复制。
第二十八条 临摹古代墓葬壁画,须经省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摹的壁画摹本需公开出版或用作对外文化交流,必须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拍摄有关文物的电影、电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或我与国外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拍摄有关文物的电影和电视,须经省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提供我省尚未公开发表的和禁止外销的文物拓片、照片、图纸和有关文字资料。
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拍摄文物,须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三十一条 文物的收购、拣选或接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文物收购单位收购文物,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行政区域收购须征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三十三条 散存在群众中的出土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或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 文物的销售,只允许由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文物销售业务。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对于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须妥善保护,不得损坏或销毁,应配合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拣选。拣选出的文物,除一部分历史货币可由银行留以研究之外,均应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文物要按国
家规定合理作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拣选出的文物据为己有或赠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移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 文物出境
第三十七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文物展品和按国家规定允许外销的文物以外,其它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第三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由个人携带或邮寄出境的,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部门鉴定,发给许可出口凭证。经鉴定不能出口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法律、法规、政策,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对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它重要贡献的;
(六)抢救文物有功的;
(七)对文物拣选、征集和文物市场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八)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没收文物、罚款五千元以下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地下、水中及其它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或哄抢私分的;
(二)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
(三)将私人收藏的文物卖给外国人或进行倒卖活动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五)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7月24日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大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大连市科委每年年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大连市政府批准。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委员会由大连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 考核标准和依据:
(一)《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二)各区、市、县年度科技进步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十项,二级指标二十项,三级指标四十项。各级指标满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班子重视科技程度、科技三项费用、科技进步贡献率等三项为关键性指标。)
(二)各项定性指标考核,根据现场考察、查阅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及必要的抽查等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8、0.6。定性指标实际得分=等级系数(对应指标满分。
(三)对下列定量考评指标实行附加分(附加分加在相应的三级指标或相近的二级指标上,并加以注明):
1.完成各类科技计划示范工程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获得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专利项目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3.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覆盖率,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4.主要农产品(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蔬菜)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1分百分点加1分。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以5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形成规模效益的以2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6.新产品销售额,以占总销售额的3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加1分。
7.出口交货值,以占总销售额的4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8.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以占总增加值的1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9.科技三项费用,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
10.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以占销售额的1%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1.获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员比例,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2%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2.当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测算按照国家科委[92]国科改字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第六条 经考核被评为先进的,由大连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先进区、市、县的书记,区、市、县长,科委主任,由大连市政府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先进的区、市、县在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教育和培训上给予经费、物资、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倾斜。
第八条 对评为先进区、市、县的名单及典型事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略)



19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