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21:05 浏览: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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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199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冰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体业户,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统一领导道路清除冰雪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火车站广场地区、靖宇街地区、秋林博物馆广场地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清除冰雪的组织、督促和检查。
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进行清除冰雪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
(一)在道路上开设的市场、摊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主办单位为责任人;
(二)公交车辆始发(终点)站,公交客运企业为责任人;
(三)收费的桥梁,公路、铁路出口,桥涵和人行过街天桥,其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自来水、排水和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五)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开发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六)其它道路、广场、桥涵和公共场所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承担的清创造冰雪的责任区,由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规定。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区清除冰雪任务,并同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签订责任状。
第六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雪停即扫,中、小雪在一天内扫完,三天内运出;大雪在二天内扫完,一周内运出。
第七条 市区道路清除冰雪,应当达到路面整洁,不残留冰雪。
第八条 在规定时限内未运出的冰雪,必须在街路两侧人行道靠近路边在不影响盗运的地点临时堆放,做到堆放整齐,不得超出规定面积。
禁止在公交车辆站点、绿地内堆放积雪或者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九条 拉运市区冰雪,由清除冰雪责任人承担。清除冰雪责任人无车辆拉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统一拉运。拉运中所出的车辆台次,赁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核减单位出义务车的台班数。
第十条 车辆拉运的冰雪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卸。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业户无能力清除冰雪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并签订委托合同,按约定的标准缴纳劳务费用。清除冰雪的劳务费用,每次降雪每平方米冰雪不超过5元。
第十二条 因街路的冰雪路面影响车辆行驶时,有关单位可以抛撒沙石防滑,但不准在路面上抛撒炉灰。
第十三条 清除冰雪路面的受益人按照省的规定缴纳清除冰雪的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责任人未按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冰雪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责任区面积处以责任人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二)未在指定地点堆放和倾倒冰雪的,处以每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往路面上抛撒炉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交车辆站点、绿地上堆放积雪或者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清除冰雪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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