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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5:09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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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2〕5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信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出资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主要为全市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信保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严守商业机密、依法使用担保资金、热诚服务全市中小企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为保证担保,即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信保中心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信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或比例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信保中心资金来源于全额财政拨款和通过担保业务实现的净收益。

第六条 信保中心原则上只提供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

第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贷款利率优惠、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协议银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的7家负责人担任。监管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信保中心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信保中心的运作;

(三)研究信保中心坏账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

(四)定期听取信保中心工作汇报;

(五)审定信用担保及中长期融资担保;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保中心的职责是:

(一)受理担保申请并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依法审核、办理融资担保;

(三)实施监管会议决议;

(四)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保中心主任由工信委分管领导兼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

(二)制定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信保中心业务运行情况;

(四)对重大、疑难问题,提交监管会研究;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独立经营两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还款能力、能够提供信保中心认可的抵押资产。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申请贷款企业向信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并向信保中心提供必需的担保资料和文件。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与其发生过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

2.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为其提供原料、设备、产品等厂商的信息;

4.担保企业终端用户的信息;

5.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6.企业还款可行性分析;

7.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评估。信保中心在接到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资料,并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资格和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三)担保受理。通过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信调查和评估,由信保中心按审保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贷款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初步审核。信保中心受理申请贷款企业担保后,信保中心要在现场调查、财务核算、抵押资产评估、还款能力测算的基础上,拿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委审核。

(五)签订合同。通过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贷款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信保中心通知贷款发放情况,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

(七)正式承保。信保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信保中心按担保额的1%—2%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五章 担保审核

第十三条 经过信保中心初步审核的贷款担保项目,提交工信委审核,工信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监管会审议,最后报市政府审核通过。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信保中心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十五条 按信保中心担保风险控制能力和协议银行协商的比例确定融资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十六条 为有效化解风险,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约定损失承担比例。

第十七条 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申请贷款企业需将贷款额1.5倍的自有资产抵押给信保中心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该担保物不得重复担保。

第十八条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信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建立准备金制度。信保中心要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条 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信保中心担保的贷款企业每月必须向信保中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信保中心及时掌握担保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实施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信保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担保贷款企业担保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披露担保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信保中心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允许对外开展借(贷)款业务。

第七章 担保代偿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议银行在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信保中心共同督促担保贷款企业偿还贷款。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协议银行采取合同约定的追偿措施后,担保贷款企业仍没有偿还协议银行贷款,协议银行可要求信保中心履行担保代偿义务时,信保中心应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保中心在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必须及时对担保贷款企业依法行使追偿权,并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清收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有担保物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及时追偿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代偿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担保贷款企业协议变更借款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担保贷款企业转让债务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同意担保贷款企业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信保中心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背操作规程、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恶意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信保中心代偿损失的,由信保中心依法提起诉讼,并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征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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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及《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豫政办〔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各县(区)及高新区、工业园区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9%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县(区)及高新区、工业园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的县(区)及高新区、工业园区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三)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警示约谈的县(区)及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决定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六)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范围。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教[2004]87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开发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学校:
现将《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教育信息网和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教育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是一个对上连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主干网,对下连接全市各级教育机构,对外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大型综合、开放性教育信息网络。其主要功能是利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为全市教育教学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的现代化教育教学环境,为烟台乃至全国提供有烟台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采用三级结构,由全市主干网、十三个县级城域网和用户网组成。主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网接入CERNET和CHINANET的网关;县级城域网为第一级接入网络(主干接入网);用户网(如校园网、机关网)为下一级接入网。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烟台市教育局负责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对辖区内各用户网进行管理;各用户网管理机构对入网用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接入网的网络信息中心是烟台教育信息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各网络信息中心在技术上服从上一级接入网络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可同时兼任网络安全员),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须取得烟台市教育局颁发的《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参加经烟台市教育局安排或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两周时间。
  第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勤于职守,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于因玩忽职守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网络使用


  第十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建有局域网的学校和单位严禁使用其他网络接入运营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教育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必须征得市教育局同意。
  第十一条 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的连网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烟台教育信息网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签署《烟台教育信息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只对接入教育主干网的单位分配IP地址并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中止连网的单位应当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烟台教育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各级网络信息中心的信息发布和电子政务应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烟台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和学校负责各自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加强网上办公和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教育系统办公信息化,增强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透明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网上办公信息搜集、收发和电子文档制作、上传等工作,上传信息要及时准确。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侵犯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和带有淫秽色情的信息,要文明上网,健康用网。
  第十七条 严禁在烟台教育信息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和相关的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五章 网络费用


  第十九条 为保证网络正常运转,烟台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对各入网单位和用户根据网络运行成本收缴相应的网络使用费。网络使用费主要用于支付因特网资费、网络链路费、中心设备维护更新、软件采购升级等费用。具体缴纳数额和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接入机构的网络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自负担。烟台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所用网络设备如出现故障,由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应急服务,维修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接入网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将采取通报,中止网络连接和诉诸法律等办法进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