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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3:21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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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7/001e3741a2cc0e829292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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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docx
附件:存款协议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1存款协议书.doc
附件:担保承诺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2担保承诺书.docx
附件:取款通知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3取款通知书.doc
附件:取款申请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4取款申请书.docx
附件:垫付决定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5垫付决定书.docx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 取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件5)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小时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24小时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 年*月*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联系电话  
取款原因 第一类 退还给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第二类 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
第三类 垫付团队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1.旅行社申请垫付()
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
取款金额 大写: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辅助文件一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辅助文件二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24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旅游局(委):
    兹有以下原因申请支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5.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支取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支取方式:
    1.转账**开户行的**账户()
    2.现金()

           旅行社名称(加盖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 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
决定书》

**(旅行社名称):
    鉴于 ** (时间)发生在 ** (地点)的 ** 事件,决定使用你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额度大写)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旅游局(委)
年 月 日
(公章)


抄送:**(存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多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2004年6月24日,中国和多哥在卡拉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之间友好团结、积极合作的良好关系的框架下,应多哥共和国总统纳辛贝·埃亚德马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阁下于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多哥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曾庆红副主席与埃亚德马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曾庆红副主席对埃亚德马总统以及多哥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一、双方对建交32年来两国友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决心继续加强政治交往,扩大各领域合作,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推动中多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多哥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立场,支持中国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二、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鼓励扩大贸易和投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继续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愿意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多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双方决定成立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仍然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四、双方表示应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应有关注,主张国际社会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双方呼吁发达国家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和减免债务等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贸易壁垒。双方主张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加强南南合作,并积极推动南北对话,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五、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是中非双方加强集体磋商、开展务实合作的有效机制。中方支持非洲联盟的建设和“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实施,愿与非洲国家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平等互利、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

  六、访问期间,双方就洛美医院考察项目进行了换文,并签署了下列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关于中国政府向多哥政府提供用于解决两国政府商定项目资金问题的无偿资金援助和无息贷款的两个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关于中国向多哥提供优惠贷款用于实施阿贾哈拉水电项目的框架协议。

  七、多方对中方再次为多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表示深切的谢意。

  八、多方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中方赞赏多哥政府在埃亚德马总统领导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振兴国民经济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于卡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