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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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48号)等6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
1990、6、12
沈政发[1990]48号
2
沈阳市退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0、10、6
沈政发〔1990〕85号
3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管理暂行规定
1990、11、8
沈政发〔1990〕94号
4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0、11、19
沈政发〔1990〕101号
5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2号
6
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规定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林信发〔201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国林业信息化水平,为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新贡献,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3-8/file/2013-8-23-5eb225df08f4464089502e8e116b7899.pdf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的通知
(马质技监[2006]216号)《2007年第3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已经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通过(马府法函[2006]5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小企业是指15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全市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第四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应在开业或歇业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填写开业或歇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的开业报告后,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乡镇产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对该小作坊小企业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六条 对开业申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小企业要责令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准许开业。
第七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小企业在填写开业歇业登记表时要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⒉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附件1: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开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人
联系
电话
开
业
报
告
乡镇
或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
附件2:
马鞍山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歇业登记表
企业
名称
企业
地址
负责
人
联系
电话
歇
业
报
告
乡镇
或
街道
意见
质监
技术
监管
部门
意见